《劳动法》培训班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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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班讲座讲稿

《劳动法》培训班讲座讲稿在《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大冶市举办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系列活动,这说明大冶市劳动保障部门十分重视《劳动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劳动合同、工时、休假、工资、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劳动法》实施10年来,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方面,《劳动法》功不可没,被广大劳动者誉为他们权益的“保护神”。《劳动法》颁布以来,国务院陆续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多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障部和其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各地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目标任务,相继制定颁布了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了10项基本劳动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由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 (一)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一是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10年来,逐步探索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二是建立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过10年努力,一个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城镇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职工为培训对象,以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为主要培训类型,涵盖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全方位、多层次职业培训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得到解

决,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形式更加灵活,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经过10年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普遍实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就业机制实现了由国家安置就业向市场配置就业的根本转变,劳动关系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的根本转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机制和观念已经形成。二是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0年来,企业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处理了数百万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07万件,涉及当事人366万人。三是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明确了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保障权益。四是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监察执法组织网络,形成了“职能统一、制度统一、程序统一”的工作体制,促进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建立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一是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将覆盖范围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统一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至2004年6月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5806万人,比1994年增加5233万人。二是建立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筹措能力增强。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10280万人,共为741.6万名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时间的失业保险待遇,累计向中心调剂资金206.4亿元,对保障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至2004年6月底,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11628万人,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四是基本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2004年6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996万人。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加快了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步伐,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劳动法》分为十三章,分别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鉴于《劳动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时间关系,下面就六个问题与大家做初步探讨:劳动合同、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劳动法》应做的主要工作。一、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 1、概念及其内容:《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分为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必备条款为:(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协商条款为:是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含以下条款:(1)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2)由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各类培训、进修后,可以约定职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终止的时间,是当事人事先确定下来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对于这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终止时间不明确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以完成

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任务来确定的劳动合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任务的内容、要求。劳动合同期限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可以选择上述三种期限中的任何一种。对各类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有关规定: (1)对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优秀退役运动员、具有技师或中等以上职称的职工,能完成本职工作的残疾职工,若他们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鄂劳力[1995]184号)。其他人员的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经批准最多为8年,合同期限即终止(劳部发[1995]202号)。 (3)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到上述期满(鄂劳力[1995]184号)。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具体时间规定。 (5)

合同期内可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合同期在6个月-1年的,不超过30天;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超过60天。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劳部发[1996]354号)。 3、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工资标准、支付形式、加班工资、支付时间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鉴证 1、劳动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上有所区别,但要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鄂政发[2000]66号)。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严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各种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集资款等费用。但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收取风险抵押金,职工全员入股等生产经营行为,不属上述范围。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投叵滴汕恐浦肮そ荒煞缦盏盅航鸺耙笾肮と牍桑ɡ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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