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
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一)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
(二)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
(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臵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
第五条信息科技的外包可能产生如下风险,并导致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战略、声誉、合规风险:
(一)科技能力丧失: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导致失
去科技控制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与发展;
(二)业务中断:支持业务运营的外包服务无法持续提供导致业
务中断;
(三)信息泄露: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开数
据被服务提供商非法获得或泄露;
(四)服务水平下降: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或内外部协作效率
低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下降。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机构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
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提供商承接而产生的风险,该风险可能造成集中性的服务中断、质量下降、安全事件等。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同业托管机构是指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其
他同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纳入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外包管理体系,控制或降低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组织架构,
制定外包管理战略,定期进行外包风险评估,通过服务提供商准入、评价、退出等手段建立及维护符合自身战略目标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
略。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不妨碍核心能力建设、积极掌握关键技术为导向;
(二)保持外包风险、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三)强调外包风险的事前控制,保持管控力度;
(四)根据外包管理及技术发展趋势,持续改进外包策略和措施。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
第十二条对于不涉及银行客户及内部信息转移的信息科技产品采购、维保,及通讯线路租用、支付或清算系统接入等的信息科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其信息科技风险,根据本指引第五章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包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当严格落实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明确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并审批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审议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流程及制度,督促并监控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效果。
第十四条信息科技外包风险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外包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风险提示;
(二)监督、评价外包管理工作,并督促外包风险管理的持续改善;
(三)向高级管理层定期汇报信息科技外包活动相关风险管理情况;
(四)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其他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息科技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执行部门内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执行团队,并配备足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二)制定并执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制度与流程;
(三)执行供应商准入、评价、退出管理,建立并维护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
(四)制定保障外包服务持续性的应急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演练;
(五)对外包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及分析,定期向信息科技及外包风险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外包活动情况。
第三章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及风险管理
第一节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提升信息科技队伍能力,提高科技管理及创新水平,掌握信息科技核心技能为目标。基于信息科技战略、外包市场环境、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偏好制定其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包括:不能外包的职能、资源能力建设方案、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和外包分级管理策略。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信息科技战略明确不能外包的职能。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包战略制定资源、能力建设方案,通过补充人员、提升技能、知识转移等方式,有针对性的获取或提升管理及技术能力,降低对服务提供商的依赖。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自身规模、市场地位相适应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通过准入和退出机制控制各类高风险服务提供商的数量,实现以下目标:防范行业垄断和机构集中度风险,通过引入适当的竞争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提供商的数量从而降低风险及管理成本等。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外包服务性质和重要性程度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级别的服务提供商采取差异化的管控措施,在有效管理重要风险的前提下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同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协同做好外包服务及服务提供商的管理工作,但应当保持关联外包有关决策的独立性,避免因关联关系而降低外包活动的风险控制水平。
第二节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风险管理评估,保持评估的独立性,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执行情况、外包信息安全、机构集中度、服务连续性、服务质量、政策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