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20节 国际私法-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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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0-283条★★★★★

(1)仅仅申请承认并不等同于申请执行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 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第5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关于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3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3)合议庭审查、裁定的生效时间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8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①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但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不适用。

(4)提出申请的主体

a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b .法院:依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向对方国家的法院请求

(5)法院审查的标准

a .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无此关系则告知可重新起诉

b .外国法院有管辖权

c .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

d .审判程序公正

e .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f .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例题】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1-39)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案】C

第四部分中国的区际(内地于港、澳、台之间)司法协助【本部分考点历年真题统计】2005年——2018年,14年来考过15题,计24分

1.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2.★★★★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区际冲突解决方案:a.各自的区际冲突法b.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c.全国统一实体法

(1)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送达安排——参见“涉外送达”部分

(2)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送达与取证)的安排——参见“涉外送达”部分

(3)最高法《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参见“涉外送达”部分(4)涉港澳送达——2009年《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送达方式——参见“涉外送达”部分

(5)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安排

(6)《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7)2017《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重新提起诉讼与申请认可和执行)发生冲突之解决

第16条 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第17条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8)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0)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其他: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11)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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