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20节 国际私法-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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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0-283条★★★★★
(1)仅仅申请承认并不等同于申请执行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 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5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
(2)关于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3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
(3)合议庭审查、裁定的生效时间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8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6)中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①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但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不适用。
(4)提出申请的主体
a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b .法院:依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向对方国家的法院请求
(5)法院审查的标准
a .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无此关系则告知可重新起诉
b .外国法院有管辖权
c .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
d .审判程序公正
e .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f .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例题】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1-39)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案】C
第四部分中国的区际(内地于港、澳、台之间)司法协助【本部分考点历年真题统计】2005年——2018年,14年来考过15题,计24分
1.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2.★★★★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区际冲突解决方案:a.各自的区际冲突法b.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c.全国统一实体法
(1)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送达安排——参见“涉外送达”部分
(2)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送达与取证)的安排——参见“涉外送达”部分
(3)最高法《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参见“涉外送达”部分(4)涉港澳送达——2009年《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送达方式——参见“涉外送达”部分
(5)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安排
(6)《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7)2017《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重新提起诉讼与申请认可和执行)发生冲突之解决
:
第16条 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
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第17条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8)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0)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其他: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
(11)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如果委托方请求其司法人员、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代表)在受委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受委托方可以按照其辖区内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
【例题】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1-39,单选)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相关要点总结:
1.委托送达或取证的主体
内地委托香港、澳门、台湾送达(或取证)的主体最低为高级人民法院。
澳门委托内地送达或取证的主体为终审法院,香港委托内地送达的主体为高等法院;关于取证,香港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
2.向何种级别的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港、澳案件向内地申请认可与执行,一审在内地均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例外: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在内地增加了可向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申请)台湾案件及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向内地申请认可与执行的,一审在内地均可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内地的案件在香港应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在澳门应向中级法院申请认可,由其初级法院执行。
3.港澳案件可否同时向两个以上的内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港澳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不得同时向内地的两个及以上法院同时申请认可与执行。
(例外: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台湾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内地向两各人民法院申请,先立案法院管辖)
4.是否收费
委托送达或取证一般免费,但委托方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费用(非一般性开支)或委托方所要求的特殊方式送达或取证引起的费用。
执行不免费。
5.是否须提交中文文本
向内地法院请求司法协助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但向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或婚姻家庭判决不要求提交中文。
此外,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请求送达司法文书,无中文译本而有英法文译本的,仅当事人可以拒收。
6.拒绝送达、取证、认可与执行的理由
专属管辖、依被请求方法律不可诉、已过开庭日期均不能作为拒绝送达取证的理由,但专属管辖可以作为拒绝认可与执行的理由。
7.不服裁定的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港澳: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8.被申请人在两地(港澳及内地)均有财产的,可否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