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障措施及我国应对策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保障措施及我国应对策略

内容摘要在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尤其是2004年12月10日加入WTO三年过渡期结束之后,中国将面对更多得国家对来自中国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我国在国际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被采取保障措施的严峻挑战。本文从政府、企业以及保障措施立法方面的完善来应对国际上一浪高过一浪的保障措施浪潮,并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探悉中国的保障措施立法亦不可照搬WTO的规则,而更应该从政治上加以分析,以求制定更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措施法律。

关键词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原因对策保障措施立法

前言

保障措施一词有着广泛的含义,但迄今为止,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保障措施的定义大多是集中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伯纳德·霍克曼和迈克尔·考斯泰基在《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指出:从广义上讲,保障措施是“在一个贸易协议中准许成员方政府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或停止履行其协议规定的正常义务,以保护某种更重要的利益。”1保障措施又称紧急行动,是指当某种产品进口的数量大量的增长,并由此对进口国内生产同类或者同进口产品直接竞争的产品的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时,进口国为了防止或者补救损害,或者为了促进产业调整而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限制性措施。

保障措施是WTO规则允许的保护本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是各成员方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允许任何一个成员方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而解除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对因履行WTO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均为WTO协定中规定的缔约方可以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相比,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一国国内产业的保护更为充分,而且无须证明被调查方存在“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较之反倾销和反补贴更为容易。

特别保障措施是WTO成员方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方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成员方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方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

一、国外特保立法

最早的特别保障措施是适用于日本的。1953年日本申请加入当时的关贸总协定(GATT)时,一些GATT缔约方就担心日本的纺织品进口可能会对本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在日本加入GATT之后其他成员方可以对日本适用特别保障条款,即GATT缔约方在发现原产于日本的纺织品进口数量增长从而对本国构成市场扰乱时,可以单方面针对原产于日本的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以抵消或减少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冲击1。在此后的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加入GATT时,也适用了特别保障措施条款。

(一)欧美国家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

美国对中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第406节。该节的要求,根据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来自于共产主义国家进口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就该产品进口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造成市场扰乱做出裁决。根据该节的规定,判定存在市场扰乱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与国内产业相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进口快速增加,无论是绝对增加还是相对增加(2)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的威胁(3)进口快速增长构成了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作为被美国认定的主要“共产主义国家”之一,中国是美国406调查的主要对象。据统计,在美国先后发起的13起406调查案件中,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就超过半数。2中美在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定签署后,美国国会于2000年10月10日通过《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关系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同意在中国成WTO成员后给予其正常的贸易待遇的同时,也包含了许多附加的单方面条件。为了防止和救济中国产品对美国构成市场扰乱或者重大贸易转移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制度也包含在其中。作为中美双边贸易协定中的“特保”条款的国内立法,《修正案》对《1974年贸易法》作了修改,形成了“第421节市场扰乱救济行动”和“第422节贸易转移应对措施”分别称为“421节行动”和“422节行动”。

421节规定,如果中国产品的进口数量增长或者所依据的条件对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那总统有权根据本节的规定,在其认为防止或者救济市场扰乱的必要程度和期限内,宣布加征关税或者采取其他进口限制措施。

422节要求,如果其他WTO成员根据《加入议定书》第16条要求与中国就“特保”措施进行磋商,贸易代表应当立即通知美国海关,要求其对提出磋商请求的原产于中国的相关产品向美国进口的情况实行监控。一旦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要求,海关应当立即向其提供监控数据。

欧盟最早的保障措施立法是其前身欧洲共同体于1982年颁布的《第288/82规则》,经过1994年修正后,欧盟现行的保障措施立法是欧盟委员会于1994年12月22日颁布的《3285 /94规则》。该规则规定,如果因为第三国的进口数量大增或者由于进口

1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1年1月第一版,第159页

情况的变化,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共同体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进口。随着中国和欧盟的双边贸易的不断扩大,欧盟对华贸易政策不断的放宽,但是直到中国加入WTO前夕,中国依然被列入欧盟实2施特殊保障和进口监督的少数国家之一。中国加入WTO后,欧盟开始着手修改相关的保障措施立法。2003年3月3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关于针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修正第519/94号理事会规则的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第427/ 2003号理事会规则)。该规则主要确立了对华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包括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的审查标准)、基本程序、如何采取保障措施,以及采取何种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审议、如何确定欧盟的利益等。

(二)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特定产品过渡性保护措施包括针对市场扰乱采取的保障措施和针对市场转移的保障措施两种措施。

1. 针对市场扰乱采取的保障措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出口到任何WTO成员方的领土时出现的数量增长或者所依据的条件发生变化。

(2 )数量增长或者所依据的条件发生的变化,对进口方境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

(3 )数量增长或者所依据的条件发生的变化与市场扰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针对市场扰乱采取措施后导致重大市场转移而采取的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防止或纠正市场扰乱的目的,中国或者其他成员方以采取了贸易救急措施。

(2)中国或者其他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的产品对其他成员方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市场转移。

(3)针对市场扰乱采取的保障措施与市场转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我国的对外经贸状况

(一)我国的外贸立法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里,我国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一切的外贸活动都置于国家统一的计划安排和管理之下。在这段时期里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严格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较高的关税壁垒措施、严格的外汇管理和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等等方式进行管理。在行政决定经济、贸易壁垒高筑的体制下,中国没有制定,且没有必要制定保障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的深入和国家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外国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门槛”逐步降低,相应的保护国内

2(1)1978年手套调查案。(2)1978年衣架调查案。(3)1982年厨具和餐具调查案。(4)1982年蘑菇罐头调查案。(5)1987年钨产品调查案。(6)1992年摇头扇调查案。(7)1994年蜂蜜调查案。参见杨国华:《美国特殊保障措施第一案-座椅升降装置案》见北大法律信息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