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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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审批依据
• 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条;
•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8〕4号)第九条;
• (一)住建部门工作职责
• 1.梳理并公布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 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汇总成《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用于并联申报。施工许可审 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 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五、办理流程
• (五)办结出件
• 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电子批文推送到并联 系统,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 也可登录并联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由住建主管部门牵头,人防、质量安全监 督机构为配合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 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出具补正意 见,提交综合窗口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五、办理流程
• (四)部门办理
• 推行投资项目新模式,做到“统一受理、全程并联、限时办结”, 受理窗口收件后,以下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办理审批事项。审 批结束后各自上传审批结果到工程项目审批系统。
• 1.制定本部门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 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 2.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 见或办理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 3.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 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 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 3、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桩基施工分 包合同(如有)。
四、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
•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含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已签订五 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 身责任承诺);
八、其他事项
• 人防部门应建立市、区两级审批部门联动机制,需区级部门 审批的事项,由对应的市直部门负责协调区级职能部门受理、 审查材料(包括纸质申请材料及电子申请材料),确保在规 定时限内办理完成。
•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办理。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
五、办理流程
• (二)网上申报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无纸化审批。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 可时应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登记施工单位 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 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基本信息,登记 的信息应符合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且不得低于配备标准要 求。
• 3、《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闽政〔2009〕12号)第十五条;
• 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 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
• 5、《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8〕84号)
审批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建筑法》第七条;
•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18号) 第三条第二款;
•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建法[2018]98号)
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 实施方案解读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内容
• 一、泉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 二、泉州市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
• 一、泉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一、实施原则
• 2、《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 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部门消防机构审核。 住建部门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 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4.人防部门按审批工作需要建立市、区两级审批部门联动机 制。
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三)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工作职责
• 1.设置综合窗口负责并联审批阶段的统一收件登记、统一送 达批文证照的工作。
• 2.为并联审批提供系统支持,根据并联审批需求不断优化调 整系统功能。
• 3.配合效能督查部门、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工作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考核。
• 建设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无纸化审批。 综合窗口负责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受理收件, 进行统一接件登记调用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后推送联办信息到 住建、人防部门,并将纸质材料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同时 在审批系统推送电子资料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受理窗口工作 人员应当场进行形式审查。
•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及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截至 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由市住建局牵头,市人防办等各专业 审批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合牵头单位,在规定 时间内办理审查工作,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 (一)前期咨询
• 由市住建局负责前期咨询的组织协调工作。结合建设项目具 体情况,精准服务,变被动协调为主动服务,组织征求本阶 段协办部门的意见,做到项目审批受理前服务最优。
四、申报条件及证明材料
• (一)已经取得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பைடு நூலக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 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确定施工企业
•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施工合同。
• 2、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 工的,提交工程总承包合同。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8〕84号;
办理方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项目报建管理——施工许可 管理——施工许可申报”,填写“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上传申报材料。实行全程网上审批 ,建设单位无须提供纸质材料至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服务窗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网上申请和预审。
•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若需进行人员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符合 任职条件)或者核销,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 单位核准。建设单位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负责。
五、办理流程
• (三)窗口受理
• 由市住建局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 心办理,其余项目按属地到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
窗口受理
申请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 见;3、(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 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施工合同。(2)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工 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提交工程总承包合同。(3)办理桩基施工许可, 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桩基施工分包合同(如有);4、依法需要取得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时无需提交);5、经 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确认的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材料;6 、勘察成果、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未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 过原设计荷载的装修工程可提供经原设计单位(同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 技术复核意见书);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9、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10、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 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1、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注:所有申 报材料均原件扫描上传。
二、适用范围
• 适用于市本级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办理施工许可阶段手续。
三、实施内容及实施部门
•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设计 备案)、人防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核发合并办理,不 再作为前置事项,住建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后由其委托的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参与施工许可阶 段办理部门包括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
•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 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 [2018]36号)。
审批依据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规定的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 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审核。
•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审批, 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审批,促使建设项目早 日开工建设。
•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 为前提,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 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 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 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类综合窗 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发件,相关审批办 理部门依托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审批办理。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意见书
事项编号 003813744XK04001 753123806XK00103
事项类别 审批单位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设计 审核意见书
K18390954XK00703K18390954XK00704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审批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 2.协调阶段内各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 3.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必要时会同行政服务中 心管委会协调。
• 4.住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在 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要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二)人防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职责
• 1.属于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住建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 审查并出具相关批文。
• 2.人防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批文。
• 3.住建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许可证申报要件审 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 4.住建、人防部门将电子批文(加盖电子印章)上传至并联系统 (建设单位可自行下载);
• 4.联合市效能督查等部门对并联审批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 内容、督查分工、程序、结果运用。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取消合同和人员备案。对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 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要件,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 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人防部门按职责加强相应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建设工程“双随机”执法检查、信用 记录、监管警示和约谈制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 法、重实效”的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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