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入额检察官遴选考试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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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官入额遴选考试笔试题
整理:陕检公诉案管-让让
答题要求:刑事案例和民事案例选择其一作答,刑事和民事都作答的,以刑事案例计分。
刑事案例
1、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5日,韦光伦(曾用名:魏光伦,1989年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
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某月某日刑满释放)在江南市某某陈村门诊部踩点,次日其与韦光贤(绰号:阿K,1992年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
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15年某月某日刑满释放)商议盗窃门诊部,韦光贤同意,两人即准备了螺丝刀、封箱纸等工具。
2015年12月7日凌晨2时,被告人韦光伦、韦光贤携带弹簧刀、铁棍、螺丝刀、封箱胶等作案工具窜至某某门诊部,通过门诊部旁边墙洞撬窗户防盗网进入该门诊部。
被当日值班的保安员被害人蒋某某发现,两被告人合力将被害人按倒在地,采取扼颈、击打胸部等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并用封箱胶封口、缠颈,捆绑手脚,并使用语言威胁被害人不许出声否则打死他。
之后两被告人为劫取财物去撬药房、财务室的铁门以及保险柜,因发现被害人蒋某某正在挣扎并呼救,
两被告人再次对被害人实施扼颈、封口、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最终致使被害人蒋某某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韦光伦还从被害人身上抢走现金670元及手机一部(鉴定价格780元)。
两被告人将门诊部财务室的铁门及两个保险柜撬开,抢得人民币130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并平均分赃。
2015年12月7日上午,韦光伦用被害人蒋某某的手机多次联系蒋某某家属,并勒索5万元。
在两次转换见面点之后,韦光伦发现被害人亲属身边有疑似便衣警察,随逃走。
2、办案经过
2016年3月10日,韦光伦到江南市公安局XX分局陈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根据韦光伦的供述,公安机关在江南市某旧货市场将韦光贤抓获归案。
根据拘留证、入所体检表等证据资料显示,韦光伦、韦光贤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3月11日刑事拘留,拘留后一直在江南市公安局侯问室羁押,3月16日送看守所羁押。
在看守所羁押之前,讯问几次。
2016年4月10日江南市检察院对两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江南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9日侦查终结,8月11日移送江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人邓超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江南市司法局司法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张秦岭、李西京分别为韦光伦、韦光贤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韦光伦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3万元。
犯罪嫌疑人韦光伦提出,其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辩护人提
出应当排除非法证据。
承办人调取了公安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及嫌疑人入所体检表等证据资料。
入所体检宝显示,嫌疑人入所时手指受伤。
同步录音录像经与讯问笔录核对,录音录像不完整。
3、证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供述
证据方面做了罗列,太多了,没记住。
一、案例分析
1、请分析两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和刑事责任(量刑情节)?
2、请指出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的程序违法之处?
3、对于犯罪嫌疑人称被刑讯逼供和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处理?
二、文书写作
请根据本案例写一份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