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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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制单结汇 制单结汇是出口合同履行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 出口货物装船之后,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 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 理议付结汇手续。 制单结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和“单单一致”。 (一)出口结汇的办法 我国银行办理出口结汇业务主要有三种办法:收妥结汇、买 单结汇和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 公司的出口单据并审查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 货款的方法。
1.通知行审证的主要内容 (1)政治性、政策性审核。 (2)开证行资信情况审核。 (3)信用证的有效性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 2.受益人审证的主要内容 侧重点是审查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完全一致,主要审核内 容是: (1)信用证的种类。 (2)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3)信用证的金额及其采用的货币。 (4)有关货物的记载。
一 备货与报验 (一)备货 备货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卖方为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 成合同的交货义务,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货物准备 的工作。 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按合同规定的货物品质备货。 2.按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备货。 3.按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备货。 4.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备货。 5.所备货物应是卖方拥有全部产权的货物。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还要 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 务,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交 付货物,移交货物的所有权并移交与货 物有关的各项单据;买方的基本义务是: 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货物。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大多数是按 CIF或CFR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方式收款。 履行此类出口合同要特别注意的是货 (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改 证)、船(租船订舱、货物装运)、款 (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1.表提。 2.电提。 3.证下托收。 4.修改单据。 5.修改信用证。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大部分合同按FOB价格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 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 舱、装运货物、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货物检验等。 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口企业、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 保险公司等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
二 租船订舱 (一)办理租船订舱手续 履行FOB条件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 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 买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如本公司没有船位,应及时向船方办 理租船订舱手续。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发出货已备妥的通知,买 方应及时催促。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 名、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 (二)注意掌握货运情况 为了防止船货脱节和出现船等货物的情况,买方还应随时了解 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 装运。
(二)报验 报验是指出口公司在货物备妥后,根据约定条件向商检机构申 请对货物进行检验的工作。货物经检验合格并由商检部门签发 检验合格证书后,才能被海关放行。 报验环节应做好的具体工作是: 1.报验手续。在对货物申请报验时,应填制“出口商品检验 申请单”,向商检部门申请报验。该申请单一般包括货物品名、 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内容。在提交报验申请单 时,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文件,供商品检验部门 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2.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出运货物 。应注意不同货物的 检验证书有效期有所不同。 3.更改检验申请。 4.展期复验。
接受后在托运单上签章,退回托运人一份,此时,订舱手续 即告完成,运输合同成立。 4.船舶和舱位确定后,外运公司将托运单一联交外轮代理 公司签发装货单。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它是船公司或其代理 人在接受托运人提出的托运申请后,发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 人的凭证,同时也是命令船长将单上货物装船的凭证。托运 人还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 物。 5.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或整舱载运的,或需使用 专门舱位的货物,如冷藏舱、通风舱、油舱、散载舱等,应 事先与外运公司洽商,以衔接装运船只。 6.货物装船之后,船长或大副便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 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在换取提单时,该项大副批注
将被转注在提单上,成为不清洁提单。 待货物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四)出口报关 货物在装船出运前,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 关手续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报关经纪行或国际货 运代理公司代办。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并提供相关单据,海关查验货物与单据无误后盖章放行。 (五)投保 对于CIF出口合同,在货物装船前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 保手续。出口货物保险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要填写投保单, 并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 投保险别等。保险公司接受后签发保险单。
1.询租。询租是租船人根据货运需要向中介机构或直接向船 东发出租船单,租船单一般包括货物名称、种类、数量、装货 港、卸货港、交货期和对船舶或租船合同条款的特殊要求等。 2.报盘。 3.还盘。在租船过程中,报盘和还盘是交替进行的,就像交 易磋商中的讨价还价,一般总要经过反复几个回合才能达成一 致。 4.接受。 5.签约。如果是直接与船东成交,则由租船人自己签约;如 果是通过中介机构成交,则可以授权代理人签约,也可以由租 船人自签。
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单证不符时,应采用恰当方法作出适当处 理。具体方法有:①拒付货款。②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 付。③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④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的担保 付款。⑤要求国外修改单据后付款。⑥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 留索赔权等。 五 报关、纳税 (一)进口报关 货物运目的港,进口公司应当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向海关申请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纳税 货物在进口报关时应纳税,主要税种是: 1.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是以CIF价为基础计算的,如果货物按 FOB价或CFR价进口,应折算成CIF价。
货运代理机构主要有:①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②国际储运公司。 ③国际运输联盟。 我国最大的货运代理公司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简称中国外 运)。
(三)货物装运程序 1.外运公司每月定期发布出口船期表,表内列明航线、船名、 船籍、抵港日期、沿途停靠港口、截止收单期、受载日期、 开航日期等,供外贸公司作为租船订舱时的参考。 2.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根据船期表并结合货物出运分析表要 求填写托运单,连同提取货物的出舱单,在截止收单期前送 交外运公司作为订舱依据。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 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 单证,又称为订舱委托书,其内容有托运人、船名、目的港、 货名、标记及号码、件数、重量等项,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配载提供参考。 3.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后,会同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或中国远 洋运输公司或中国租船公司,根据配载原则,结合船期、货 物性质、货运数量、目的港等条件进行考虑,认为可以
3.如果买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来信用证,卖方应催 促对方开证,或限期要求对方开证,或在催证的同时保留索赔 权。 4.虽然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佳或市场情况有变 时,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二)审证 出口企业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应对照销售合同并依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进行审核。 审证的基本原则是:信用证的内容必须与销售合同的规定相一 致。 审核信用证是通知行和受益人(出口公司)的共同职责,但他 们在审核的范围和内容上各有侧重。
(5)装运条款。主要审核装运港、目的港、转运及分批装运条 款是否与合同一致。 (6)装运期和证效期。装运期是对货物装运时间的规定,原则 上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信用证必须规定到期日,未规定到 期日的信用证不能接受。 (7)信用证的到期地点。根据《UCP500》第42条的规定,所 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 对议付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议付到期地点。到期地点一般在 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所在地。 (8)信用证中要求提交的单据。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每张信用证均规定有凭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这些单 据包括汇票、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 等,卖方要仔细审核来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 方法等。
(9)信用证应表明受《UCP500》的约束。 (三)改证 在改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次提出修改内容。 2.慎重接受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3.不允许部分地接受。 三 货物装运 (一)租船订舱 在按CFR和CIF条件对外成交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有义务负 责办理租船订舱的手续。租船订舱与贸易成交一样,一般程序 是:
二 催证、审证和改证 履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合同时,催开、审核和修改信 用证是出口合同履行的重要工作。 (一)催证 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开立信用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 15 ( 在正常情况下,信用证至少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有时也规 定30天)开到卖方手中。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应及时催促对方开立信用证: 1.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如3个月或更长),卖方应在通知 对方预计装运期时,同时催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 2.如果根据我方的备货和船舶情况,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作 为卖方也可与对方商量,要求其提前开证.
一 开立信用证 (一)开证时间与地点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二)信用证的内容 买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应以合同为依据。信用证的内容应与 合同规定的商品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 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条款一致。 (三)信用证的修改 对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我方同意 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是延展装 运期,延展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2.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我国仅对11类货物征收消费税,除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 类货物从量征收外,其余货物均从价征收。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3.增值税。增值税应税货物全部从价定率计征,目前其税率 有两个:13%和17%。 以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为组成计税价格。组 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2.买单结汇。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 误的情况下,即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和 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 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拨给 出口公司。 3.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 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不管是否已经 收到国外付款,都主动将票款金额折算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的结汇方法。 如前所述,开证行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后,才承担付 款的责任。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如发现任何不符,均有 拒付货款的可能。 因此,妥善缮制结汇单据,确保各种单据的正确完整,与安全 迅速收汇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二)货运代理机构 外贸公司在备货的同时,也可以将租船订舱这一任务委托给货 运代理人代办。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的委托并代表货主办理有 关货物的报关、报验、交接、仓储、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 他们与货主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在办理代理业 务中,他们一方面以货主代理人的身份对货主负责,同时又以 所提供的服务而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三 投保 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在接到卖方的装运通知后 还应及时办理货物投保手续。进口货物有两种投保方式: (一)逐笔投保 (二)预约投保 四 审单付汇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即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 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 同时进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外汇牌价向银行买 汇赎单。进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 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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