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论文银行贷款论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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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论文银行贷款论文: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摘要】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中,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关系。但如果商业银行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负赔偿责任。所谓过错要看银行是否违反应尽的义务。对商业银行在贷前调查、授信风险评价及贷款支付等方面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委托关系;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既避免了企业之间因非法拆借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又使得委托人的资产得以升值,同时也解决了借款人的资金困难,商业银行从中收取代理费用,是一件“三赢”的好事。然而,委托贷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即由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贷款法律关系,银行(受托人)与借款人的贷款法律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他们是依靠银行这个纽带联结起来的,一旦发生借款人经营不善,到期不偿还借款,甚至破产,委托人又如何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呢?从法理上讲,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中,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关系,而因委托关系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是由委托人承担的。但如果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所谓过错要看银行是否违反受托人应尽的义务。

二、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

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中,商业银行作为办理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处于相对有利地位,对贷款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要高于委托人,应当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而委托人因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处于弱势地位,其对贷款风险的注意程度肯定比银行的注意程度低,不可能对委托人提出同银行一般的要求。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即是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的基本规定要求,若银行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办法一指引”等外部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对委托贷款尽到责任,则应视为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须按与委托贷款风险相比为高的标准进行委托贷款的管理。以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评价及审批为例,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合规性的审核时,银行确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基本要求,即比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批文齐备、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即履行了所负的注意义务。《贷款通则》等规范性文件对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尽的部分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受托人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同样明确,委托贷款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商业

银行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以上文件对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作了较清晰的规定,其中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垫款,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是其义务。银行除履行上述义务外,基于委托法律关系,在贷前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等方面也必须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否则,一旦出现贷款损失,则委托人可以就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贷前调查、授信风险评价及贷款支付。虽然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等要素由委托人确定,但银行也应对借款人资质、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进行基本审查,并按“三办法一指引”的要求进行贷款资金的支付。

2、加强委托贷款合同管理。1)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建议要求委托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若银行分别与委托人及借款人签订合同,建议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经委托人书面确认。2)在履行委托贷款合同时,如果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建议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指示的变更,建议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银行保留相应的书面文件。3)银行作为受托人,应明确其作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不应承担任何因委托人和借款人原因造成的风险

损失。

3、及时告知委托人关于借款人情况变动。银行在委托贷款发放后,建议将从公开信息渠道可获知的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4、在诉讼时效内催收、提起诉讼。银行在贷款逾期后应承担包括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获取证据、协助委托人进行诉讼等义务;建议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中明确银行为办理委托贷款催收事项所支出的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合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以银行为原告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5、及时行使担保物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银行在贷款逾期后应在时效内及时行使担保物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6、履行反洗钱职责。银行应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钱职责。

【参考文献】

[1]乔亚东,程志腾.制约当前委托贷款业务发展的几个因素[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12).

[2]又称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特定事件应尽的注意作为标准.

[3]马晓波.论外资企业间委托贷款融资方式[J].当代经济,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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