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功能:全面审视的另一个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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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法与经 济 宪法
( )经济法在执 行宪法 中的功能定位 一
学界只注意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形式区别 , 却忽略了经济
法在执行 宪法上与 民商法 的基本 分工 。经济宪 法是指一国 . “ 国民经济 生活秩序 的整体抉择 。 【为 了实现经济宪法规 ” 3
定的 “ 国民经济 生活秩序” ,各个部 门法必然会出现一定的 分工。众所周知 ,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 等主体之 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 因此执行的是经济宪法规定 的私人领域的经济 秩序 。而经济法则不 同,它所作用的经济关系具有 “ 社会公 共性” 4 。【因此 ,其执行宪法规定 的经 济公 共领 域而非私领 域的 “ 国民经 济生活秩 序” 从宪法经济 自由的价值上分析 , 。 民商法偏重于追求私人之 “ 积极经济 自由” 坚持当事人意 , 思 自治基本原则 ; 而经 济法则重点保 护私人之 “ 消极经济 自 由” ,坚持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基本原 则。①
法所蕴含 的法律机制的内部构造 。 根据传统分析方法 , 要弄
清 楚宪法上 的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它 的一般构成要素: 1 . 。 主体 这种经济关系的主体 并不 自然包括所有的社会
成员, 只有承担生产、销售 、消费、 参与分配等某一具体 经 济 职能 的社会成员 , 才能取得主体 资格 。 因为只有承担一定
行政、刑事保 护的对象 。 但是 , 在刑事保护方面 , 英美法和 大陆法两者对 刑事保护 的态度并不一致 , 陆法系拥有统一 大
刑法典 , 根据罪行法定 的原则 , 只有刑法典才能规定具体犯 罪和刑罚 , 因此经济 法只能援 引刑法 , 而不能对具体 的犯罪 和刑罚作出规定 。 反, 相 英美法系 国家在证券法等法律规范 性文件中单独设定 了具体刑罚。在行政保护方面 , 以制定 难 统一的行政法典已是通论 , 各个领域 的行政法律保护还仰赖 各部门法根据 自己的实 际情况予以规定。这样 , 经济法确认
( )“ 会 公 共 经 济 关 系” 的 定 义 三 社
( )经 济 法 如何 实现 社 会 公 共 经 济 关 系 内容 一
在宪法宣示之 前, 社会公共经济 关系是 一种应然而 非实 然的经济关系。宪法宣示且 内容 由经济法具体设定之后 , 其 实现又需要各 个法律部 门的精诚配合 。 国内法传统上只存在 三种法律机 制 : 行政、民事和 刑事。由于经济法 所具体确认 的社会公共经 济关系内容具有宪政性 , 当然可 以直接作为 其
作 用; 而执行功能 ,则是指一个部门法执行根本大法宪法所
拥有 的功能 。显然 ,前者着 眼于法律体系横向的和 谐 , 适合 于规范对象性质单一的情况 , 而后者则着 眼于法律体系纵 向 的和谐。比如 , 是否应该将部门法上和制定法上的 “ 济法” 经 做 出区分 ,效仿德 国将经济法视为 “ 经济行政法”?【或者 l 继续质疑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科 学性 , 将经济法视为学界无法
系 ,维护一国经济 公共领域 的 “ 国民经济 生活秩序” 。

经 济法 与行政 、 民事和 刑事 法
以此来确定政府经济管理 职权 的范围 。 政府管理作为一种 国 家机制 的存在 , 扮演 的并不是 固定 “ 守夜人”或者 “ 干预者” 的角色 , 而是要遵照经济 宪法和经济法 的规定 , 根据经济情 势 的需要采取适 当的管理措施 。 也就是说 , 在法治经济的语 境 下, 市场经济关系中哪些属于社会公共经济关系而需要政 府 予以保护 , 哪些仅代表 私人利益而应 由民商法律调整 ,是 需 要经济宪法、经济法和 民法共 同解决 的问题 。
① 关于积极 自由和消极 自由的论述, 参见张丈显主编“ 法理学》第 ( 三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07年版,第 3334页。 2 —2
1 21
府 的职能 由以前的经济统制转变为有选择的经济公 共管理 , 即 “ 有所为而有所不 为” 。政府职能要达到这一 目标 ,就需 要法律事先确认具有 “ 社会公共性” 的经济关系的具体 内容 ,
们全面 的理解和看待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 与政府关系 的法律 。 这种理解选择的 角度非常适合 调整对 象性质 比较单一 的法律部门。如民法、
行政法、刑法 , 它们 的调整对象性 质单 一,指 出其规范功能 就等于指出 了其法律性质 。然而 ,对经济法、社会法 等法 律部门就不同了 , 其规范对象 的性质似乎并不统一 , 政府与 市场 、 政府与社会公共产品的关系也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 简单。当我们梳 理这 些关系面临着 “ 剪不断 , 理还 乱”的困
的经济 职能 ,才能谈得上利用社会公 共经济事物 , 才能依法 享有或承担经济上的公共权利和义务 。因此, 社会公共经济 关系的主体是承担一定经 济职能 的社会成员 ( 含国家机 关、 单位、团体组织 ) 。主体 资格 的法定条件取决于经济运行体 制的客观情况 。 2客体 。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客体 与一定 的社会生产方 . 式或者经济体制相联系 , 是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和 生产关系 矛盾运动的产物 。 既然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某一 时期经济公 共秩序的内化 或表现 , 那么 , 它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具有公共 性的经济事物 ,而不直接是民法上的物 、权利和利益 。公共 经济事物能为公众所使用 , 但却没有哪一私人愿意为其产 生
我国宪法宣示 了经济公 共领 域 的基 本秩 序 。如宪法 第
l 5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 立法 ,
完善宏观调控 。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 。第 5 6条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民有依照法律 纳税 的 义务 。 些规定涉及经济公共领域 的宪法秩序 。宪法作为效 这
经济法包含着经济本体法 、 经济行政法、 经济 民法三种 不同性质的法律规 范。本体 法直接传 承经济宪法的相关精神 , 其转 将 化 为可供操作 的具体 内容 , 而经济行政法和经济民法则 负责为本体 法建立可行的 实施机制 。 从这一维度观 察, 经济法为整个
法律体 系带来 的是和谐 而不是冲突。
弄清楚的一个 “ 超越传 统”的法律部门? 对这 些问题的
回答取 决于 我们站在什 么样 的角度 。 如果不对经济法功能作 出全面的分析 ,得 出的结论必然有失偏颇 。下面 ,笔者仅从
收稿 日期 :2 1 一o —2 01 9 2
力最高的根本大法, 只能作出抽象或者原则的宣示, 具体内
( )经济法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 系的具体 内容 二
境时 , 消极情绪便不 断增长 。 否认和攻击者有之 , 理论 上 自
欺欺人者亦有之 。看待事物不能局限于某一角度 ,否则 ,何 来“ 横看成 岭侧成峰”之妙 !对某一部门法功能的观察 ,实 际上存在两个客观 的维度 : 向规范对象维度和纵 向法律执 横 行 维度 。两者 虽然互相联系 , 但研究 的角度和得 出的结果都 是不 同的。 从结果 上看 ,两种方法带来的是规 范功能和执行 功能 的区分 。所谓规范功能 ,就是调整什么社会关系 , 范 规 什么行为 的问题 , 实际上揭示 的是经济法对社会 关系所起 的
容需要经济法予以明确 ,以便建立具体 的实现法律机制。 我 国政府经 济职能 转化也要 求经 济法确认 宪法 宣示 的 经济秩 序具体 内容。为 了适 应经济体 制的转变 ,我国目前政
作者简介 :李激汉 (9 5 ,男 ,湖南岳阳人 ,湖南 17 一) 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 , 法学硕士 , 研究方向为商法、 经济法 。
第3 2卷 第 1 期 1 2 1 年 l 月 01 1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nUn v ri f ce c n g n e i g o r a o Hu a i e s yo i n ea dEn i e r t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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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配合 的结果。“ 经济关系主体对经济法的选择 ,强调的
或形成承担独立 责任 , “ 如 国家计划” “ 、 市场机制” 公共 、“ 产 品” 。 等 公共经济事物 的抽象性主要表现在其 具体价值难
以用具体的计价 方法进行计量 。 它通过满足经济整体运行 的 需求来满足个人 的公共需求 , 为一 国经济运行秩序之不可缺
经济法 的功 能 :全面审视 的 另一个视 角
李激汉
(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 系,湖南 永州 4 5O ) 2 1 0

要: 可以从两个不同的维度看待某一部 门法的功能: 向规 范对 象维度和纵向法律执行维度。虽然两者是 互相联 系 横
的, 但所取得的结果有所不同。 于纵向法律执 行的维度,经济法的功 能实际上就指是其执行 宪法的功能。 基 从这一维度观察,
关键词 :经济法;功能;本体 法:应用法 中图分类号 :D 2 . 9 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7- 2 9 (0 1 卜0 2 4 6 3 2 1 2 1 )1 1 卜O
问题 的提 出
人们常常从经济法的规 范对象上去理解经济法的功能 ,
法律执行的维度对经济法功能提出一些见解 , 希望能帮助人
少。
不是事后能否给予公正的裁判 , 而是事前是否进行 了社会成
本节 约的共同预防” 4 。【经济法克服各种 法律机制单独运行 缺点 , 图在 自己的领域系统地建立社会成 本节约制度 。 企 事
实上 , 经济法也一直致力于解 决一 国经济上 的公共 问题 , 对 实现宪法规定 的 “ 国民经济生活秩序”发挥着至 关重要 的作 用, 其独特 的功能足 以促使其不断发展成相对成熟 的法律部 门。
具体 内容之后 , 便面临建立具体行政法律机制予 以配合的问
题。
国家为什么能对私人 反垄断?为什 么能对 公民剥夺性 的征税?这些并不是经济法 内部能解释的问题 , 只能从宪法 的角度 去解释。因此 , 我们需要明确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共经 济 关系的概念 , 由此了解经济 法与宪法 的关系 , 并 摸清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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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供给。 针对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 公共产品的持续供
给而设定 的权利和义 务 , 便构成 了 “ 社会 公共经济关系”的
般 行政 法 关 系 密切
社会 公共经济 关系发生在经 济公 共领 域, 代表社会公共
利益 ,因此 , 对其实现机制 的制度选择离不开建立相应公 共 管理机制。公共管理机制一旦建立 , 相应的经济公共管理关
社会公共经 济关系 内容也 不排除通过 民事法律机 制实
现 的可能 。 因为 当主体经济公 共权利指 向的相对人特 定以
后 ,当事人完全可以运 用民事诉讼工具实现 自己的权利。例
如 ,国家税收债务人 一旦确定 , 税务机关可 以依照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 5 O条 的规定行使合 同法上 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经 营者一旦被认定实施 了垄断行为 , 受害者也可以依据反垄断 法第 5 条规定提起 民事诉讼。 0 由此 , 经济法首先承接经济宪法而确认社会公共经济关 系具体 内容 , 然后又为实现这些 内容而选择建立有效的经济 行政管理或民事法律机制 , 我们可 以将其视为一种典型的应 用法 。① 当然,将其视为应用法,并不是说它是宪法性、行 政性 、民事性 的三种规范的简单相加 , 而是说它是几种法律
3 . 内容。众所周知 ,市场机 制本身无法提供竞争公平 ,
人们只有通过对相 关条件 的满足而达到竞争公平 ; 共产品 公
( ul o d )也无法 自我供给 ,它 要求全体成 员让与 一 p bi g o s c 定 的财产权 , 由国家公共部门利 用这些财产权来实施公共产
( )经济法调整相应 经济公共 ( 二 行政 ) 管理 关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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