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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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类别名称建设规模
(人)
体育用地㎡
/生
校舍建设用
地㎡/生
成片绿地㎡
/生
校园总用地
㎡/生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院校>5000 9 25 5 39 1000--5000 12 28 5 45 <1000 12 32 5 49
工业、农业、林业、医、药类学校>5000 9 37 5 41 1000--5000 12 30 5 47 <1000 12 33 5 50
体育类院校
>2000 16 41 5 64
500--2000 25 48 5 78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类别名称建设规模
(人)
体育用地㎡
/生
校舍建设用
地㎡/生
成片绿地㎡
/生
校园总用地
㎡/生
工、农、林业、医、药类中专学校<1500 12 25 5 42 1500--5000 10 24 5 39 >5000 9 21 5 35
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学校<1500 12 22 5 39 1500--5000 10 20 5 33 >5000 9 19 5 33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规模(人)用地面积(㎡/生)
500以下15
500以上13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学校类别学校规模
≤24班≥30班
完小18 17
初中22 20
完中22 20
高中22 20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层高容积率
多层(4--6)≥1.2
高层(≥7)≥2.1
附属汽车库及高层办公建筑消防水池、水泵房应放入地下室,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应提倡多部门建综合办公楼,以减少对土地的占用量,特别是对市、县(市、区)机关办公房原则上按多部门联建办公
楼提供用地。
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77号文件)
(一)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
I类:50--100万m³/d;
II类:20--50万m³/d;
III类:10--20万m³/d;
IV类:5--10万m³/d;
V类:1--5万m³/d;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污水处理级别
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
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二)污水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指标
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8%-20%。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
㎡(m³/d)建设规模一级污水厂二级污水厂深度处理I类-- 0.50--0.40 --
II类0.30--0.20 0.60--0.50 0.20--0.15
III类0.40--0.30 0.70--0.60 0.25--0.20
IV类0.45--0.40 0.85--0.70 0.35--0.25
V类0.55--0.45 1.20--0.85 0.40--0.35
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增加的用地;深度处
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需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位时,深度处理用地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三)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模等条件确定,不用超过下表所列指标
泵站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平方米建设规模I类II类III类IV类V类指标2700--4700 2000--2700 1500--2000 1000--1500 550--1000 说明: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指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