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与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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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与保留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意:第③不包括财产侵权

对公约的保留

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如果缔约国对其所参加的条约中的某项规定作出了保留,那么,该缔约国就不受该项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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