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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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生产厂区十条禁令
(一)着装不合格不准进入生产现场。
(二)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生产现场。
(三)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厂区。
(四)生产现场不准吸烟。
(五)不准在班前、班中喝酒。
(六)不准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七)不准在厂区内燃放烟花炮竹。
(八)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九)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十)外来人员无本单位人员陪同,不准进入生产现场。
第二条电气专业十条禁令
(一)严禁无票操作、无票工作(事故处理或事故抢修除外)。
(二)严禁未核对安全措施许可工作。
(三)严禁未进行安全交底开始工作。
(四)严禁操作(工作)失去监护。
(五)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变更安全措施。
(六)严禁无电气操作权的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
(七)严禁约时停、送电。
(八)严禁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九)严禁擅自更改操作票内容,跳项、倒项、添项、漏项操作。
(十)严禁有疑问盲目操作。
第四条锅炉运行十条禁令
(一)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严禁打开检查门。
(二)当锅炉濒临灭火时,禁止投油、气助燃。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
(三)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四)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五)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六)除焦工作,应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七)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八)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或除灰。
(九)禁止在运行中的捞渣机周围长时间停留,防止人员烫伤。
(十)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第七条工作票执行十条禁令
(一)不允许任何人代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
(二)不允许任何人代工作班成员代签安全交底。
(三)不允许任何人代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开工手续。
(四)不允许任何人代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五)不允许跨专业、超出工作范围执行工作票。
(六)接工作票的值班负责人必须认真审票,核对安全措施正确、到位。
(七)工作票必须由做措施的工作许可人本人过票。
(八)发工作票前工作许可人必须会同工作负责人一起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才能发票。
(九)发工作票的工作许可人必须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补充安全措施、带电部位或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十)工作票结束后,如无特殊原因运行人员必须及时恢复检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