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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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

作规则》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政发[201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5

【实施日期】2017.0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8修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政发〔20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1月24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年1月24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北京市昌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为建设国际一流科教新区而努力奋斗。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昌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

差(出访)、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创新,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宏观政策措施,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深化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健全准入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社会诚信和社会责任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十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创新社会服务方式,健全政府主导、覆盖

城乡、持续发展、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断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五、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管理制度。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十六、区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签订的协议和出具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报区政府前应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十七、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规章等,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必须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登记和审查,审查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制定部门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工作,每隔2年进行一次系统清理;对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大力压减审批事项,全面实施权力清单

和责任清单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或审批事项,应由主责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十九、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增强公共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区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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