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军事制度及其重大发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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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军事制度及其重大发明、创新
一、明代的军事制度
二、重大发明、创新
明代的军事制度
明朝改革元朝军事制度,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皇帝独揽军事大权,全国要地设立卫所,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

此制在维护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军队的统辖与卫所制朱元璋统一全国后,采纳刘基建议,立军卫法,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

中央设大都督府。

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五军(即中、左、右、前、后军)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卫所军籍。

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于兵部。

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

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于朝,官军各回卫所。

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和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制度,旨在保证皇帝对全国军队的控制。

在地方,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置指挥使,为地方统兵长官。

都司之下,在冲要
地区的府(含直辖州)、县(州)置卫或设所。

一般卫由卫指挥使率领,辖5个千户所,共5600人;千户所由千户率领,辖10个百户所,共1120人,百户所由百户带领,辖2个总旗,共112人;总旗辖5个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

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

以中央军事领导机关来说,起义时期,朱元璋以都元帅身份自主行枢密院事,亲自指挥全盘军事,以后,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设大都督一人,名义上是“节制中外诸军事”,其实,一切大小军政,包括军官任免、军队调遣、战役指挥、战略考虑等,都由都元帅决定,大都督府不过是主持后勤给养。

军丁军户管理、考绩、马政等日常事务。

大都督当然也要统军作战,但只能奉命进止,不许擅作主张。

当时,朱元璋在行中书省内设户、礼、刑、工四部,独不设吏、兵二部,正说明人事和军事大权不容假借于人。

即使如此,到吴元年(公元1364年)还是对此作了部分的调整,虽然仍保留大都督府,但裁免去大都督一职不设,改设左、右都督、同知都督、副都督、佥都督若干人,均为大都督府的长官。

很显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众设多官而分其事权。

明王朝建立后,在中书省下的六部已有兵部,这对一个统一的封建大帝国来说,是实不可少的。

明初,将原来由大部督府掌管的武官任免、考绩、荫袭、军队的训练、后勤给养、军丁军户管理等军事行政工作划归兵部掌管,大都督府仅保留统率全国军队的职权。

到洪武十三年(公元1680年),在撤废中书省的同时,朱元璋也宣布彻底改组大都督府,将大都督府分设为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

中书省和大都督府的同时大变动,是当时明王朝中央军政制度大改组的两翼,其重要意义实不相上下。

当时还规定,五军都督府互不统辖,应该分别与兵部直接联系工作,而统一奏请皇帝裁定。

每一个都督府内又都设有一小群都督,计有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副都督等,俱为负责官员,由朝廷指定各都督府分别统率全国各都司、卫、所,不得随便变动。

至仇,统军的部门便一分而为五,领导人更是由一个增加到好几十个。

任何统军的都督都绝不可能率本部军兵与朝廷对抗了。

其实,任何一个都督府及其中的任何一个都督,连率领本部军兵的权力也是没有的。

因为明王朝还规定: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督府有统军之权而无出兵之令。

有军事行动时,兵部奏请委派某一都督府某一都督率兵
出战,而分调其他各都司、卫、所的兵丁归其指挥。

军事行动结束,将帅即归回原都督府,兵丁归回原工所建制。

这种体制显然是为了防范军权旁落,是为了对将帅们的职权有意掣时,其必然结果是,要付出大大削弱自己军事威力的代价。

明代军队的建制
明代设在地方统率军队的部门分为都指挥使司、卫、所三级。

都指挥使司又叫都司,是负责一个地区统率军队的领导性机关,辖有若干个卫和所。

都指挥使司是省一级“三司”之一,设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都指挥佥事四人,还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僚佐胥吏。

全国各个都指挥使司分别辖属五军都督府领导。

军、兵、军兵----明代独特的军事制度
营兵制是明代军事制度中久被忽视与曲解的制度。

营兵与卫所军、募兵与营兵的关系是认识营兵制问题的关键,并从其关系中把握营兵制的产生与发展脉络,从而正确理解明代独特的军兵并存现象,正确认识明代的军事体制。

一、营兵制与卫所制
明王朝建立伊始,便在全国推行卫所制度。

其实,卫所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兵营,不是战时组织,卫所军士世居一地,且耕且守,战时由朝廷临时调兵遣将,兵将分离,兵不识将,将不识兵。

明初这种军事建设的蓝图不久便因边患的日益加剧而改变,特别是明王朝的周边地区,临时性的调兵遣将逐渐变成常规制度。

宣德间,设山西、陕西二总兵。

嘉靖间,分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总兵,改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

万历时,又增设总兵于临洮、山海关。

天启时增设山东登莱总兵。

崇祯时,增设更多,纷繁不可记。

总兵官取代原来都指挥使的地位,成为地方最高武职官员。

至此,明代的军事制度已发生了变化,“洪永以后,边
患日棘,大将之设,遂成常员。

镇守权重,都统势轻,卫所精锐,悉从抽选,于是正奇参守之官设而卫所徒存老家之名”。

这种制度一些史籍称之为镇戍镇,笔者认为,从其建置情况看,称为营兵制更为妥当,也更能说明其与卫所的区别。

营将的地位经历了由高到低的变化过程,这一过程也正反映了营兵制由战时组织到常规兵制的演变过程。

总兵、副总兵官明初均以公侯伯都督充之,参将、游击、把总等官,明初亦多充以勋戚都督等,明中期以后,这种局面发生了变化。

总兵官,天顺前率用勋戚,后皆五军都督府官列衔领任。

营兵的主要来源是从卫所官中抽调。

由于卫所官调任为营官很商业普遍,卫所官职中的都指挥使司一职,为营制借用。

卫所制中的都指挥使司,为地方卫所的最高官员,但都司一职作为营官,职别则相当低,仅高于守备一级,在总、副、参、游以下。

来自于都司中的营官,被革职后,即回到原卫所。

明代的营兵制是一种不成熟的兵制,有明一代,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调整的过程中,直到清代,这一过程才告结束,清代的绿营兵制即是对明代营兵制的直接继承。

营兵部分来源于卫所军。

总督、巡抚有直辖的标兵,一般将领则豢养家丁。

标兵与家丁独自成营。

家丁为将领私属,费用最初由将领自己负责,但随着家丁制的盛行,也就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官给粮饷。

由于卫所军抽选为兵,从而出现了一个新概念------“军兵”,即来源于卫所旗军的营兵。

但营伍所统为兵,与卫所军不同。

实际上营卫不统属。

与镇守总兵同时派驻地方的,是能节制文武的总督巡抚。

永乐十九年,始派巡抚处理地方战事,有事则遣,迄事而止。

明中期以后,文臣地位提高,文臣率兵出征,又加总督军务衔。

总督成为文臣第一重任。

二、营兵与募兵
朱元璋起兵创建王朝的过程中,召募是其军队来源的一种正常途径。

洪武时期,天下既定,各地陆续设置卫所,军民分籍,便不再采用召募的方法凑集军队了。

宣德以后,伴随着边境紧张局势的步步升级,卫所制的日益废弛,募兵便作为兵力的重要来源而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

大规模的募兵,出现于土木之变后。

到正德时期,募兵主要由地方行政系统管辖。

这一时期的募兵,寓兵于农,兵农合一。

募兵秋冬操练,春夏务农,或冬春操练,夏秋务农。

在北部边镇,
因战事需要,部分募兵由卫所代管,但并不直接补为卫所军,明中期以后,民兵补充到卫所军的不足,参与卫所军的诸项事务。

嘉靖以后,募兵作为救急良策在全国广泛采用,人数众多,在明朝军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嘉靖东南倭患,使用了大量募兵,人数不下数十余万。

这一时期募兵与政*府是雇佣关系,因此,嘉靖以后的募兵已不再像明中期的募兵用免户丁徭役和免租粮的形式进行优免了,而且只免本身差徭。

募兵不等于营兵,募兵是营兵的主要来源,但有部分募兵隶于卫所。

由卫所官召集的募兵一般隶属卫所,卫所官负责召募,经督抚批准即可。

隶属于卫所的募兵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入卫所军正额,由卫所代管,二是卫所军被抽调到别处使用,以募兵来补足原额。

募兵主要隶属于营伍,募兵是营兵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多于嘉靖万历年间以警患设营。

将领及民人自出赀财,募兵为营,随军报效,不但被允许,而且还被鼓励,名之为“义募”。

营兵制下,一部分将官也来源于召募,甚至一将应募将领积功升至高级将领者。

三、军与兵的区别
军与兵并存,是明代独特的军事制度。

顾炎武指出,“判兵与农而二之者,三代以下通弊。

判军与兵而又二之者,则自国朝始”。

目前学术界对明代军兵的研究,存在着一个比较普遍的错误,即认为兵即是募兵。

这样,军与兵的区别就在于召募、是否世袭了。

而实际上,军与兵在组织形式上的不同,是军与兵的根本区别。

军属卫所,由小旗、总旗、百户、千户、卫指挥使、都指挥使,上而至五军都督府统辖。

卫所军及官世袭,仅五军都督府官及都司不世袭,为流官,由世职卫所官及武举选授。

卫所军及官属军籍,携带家属,世居一地,并代代相传,基本上不再变动。

每一卫所的驻地固定,军士数额固定,将官设置亦有定例。

总之,卫所制下权力分散,兵将分离。

但景泰以后,兵部权力上升,兵部尚书总督军务,夺五府之权,五府官变动虚衔。

兵属营,由什长、队长、哨官、把总、守备、都司、游击、参将、副总兵、总兵统属,直属兵部。

兵一般不世袭,但由卫所军转为兵者例外。

兵无户籍的规定,兵服役期限不
长,一般不终身服役,多战时创设,事毕汰兵撤营,但在重要的军事防御卫则常川戍守。

营兵不随家属,更接近现代兵制。

营伍官无品级,有者则是卫所制下的官品,无定员,不世袭。

营兵与营将相习,战时不需要朝廷任命,直接由总副参游统带出征。

将权相对提高后,兵可由将自行召募,召者与被召者关系密切,甚至在主将发生变故时,兵即散去。

军与兵在饷给形式及数量上也不相同。

军饷由屯田解决,屯田废坏后,补以盐课及民运,后亦部分取给于京运年例。

而兵之粮饷全数取足于京运年例银,或加派之新饷。

数额也不相同,兵有安家、马价、衣装、器械等银,月粮也较丰厚,而军只有月粮,战时或出征时才有行粮。

军与兵在使用上也不相同。

兵渐渐取代了军的作用。

兵主战,军主守、主屯。

“兵御敌而军坐守,兵重军轻,军借卫于兵,壮军乃复充兵”。

但兵并没有彻底取代军的地位,卫所制一直到明朝灭亡。

清初改卫所军为屯丁,部分保留了漕军的职能,卫所作为一个军事组织才彻底消失,而卫所作为一个地理单位而行政管辖机构取消的时间则更晚。

明营兵制与卫所制官职常有同用之情况。

一般(不很严格)地说,总兵、副总兵由公侯伯等勋臣及都督等官充任,参将、
游击多由都指挥使等官充任,守备、把总则由卫指挥及千、百户充任。

洪武年间的48卫所还只是一种备操编制,到永乐以后72卫所的五军营和以前在性质上有所区别,不仅是备操编制,同时还是战斗编制,如永乐八年以后的北征。

参将、游击将军等职,早已有之。

太祖北伐之时就在正将军、副将军下置,为出征体制之常设官(常以总兵加将军衔之举)。

只不过明初出征之兵常由卫所调发,待中叶以后营兵制成,乃分两途,殊不为怪。

明中叶以后卫所军逃亡甚大,正统二年九月兵部统计,天下都司卫所逃亡军士达120万人,相当于全国额定兵员的一半左右。

而至正德,据兵部尚书王琼估计卫所逃亡数已占额数的十之八九。

逃亡者多为精壮,未逃者尽是羸弱,故卫所军毫无战斗力,不难理解。

镇戍兵的营制看来没有统一,从总兵到把总均可独立成营,人数参差不齐,编制规模悬殊。

比如:
《明经世文编》卷四一六中言:“五十人为队,队有管
帖二人。

五百人为司,司有把总一人。

千人为哨,哨有干总一人。

三千人为营,营有中军一人。

”同书中的卷二五二中又言:“伍人为伍,二伍为什,外立什长一名。

三什为队,立队长一名。

三队为哨.外立哨官一员。

五哨为总,外立把总一员。

五总为营,俱属主将一员”。

何良臣的《阵纪》里称:“臣之编法,五人为伍,五伍为队,五队一百二十五人为哨,五哨六百二十五人为总,五总三干一百二十五人为营,五营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人为镇。


嘉靖年间,山东镇戊军基本上以3000人编一营。

据万历《明会典》记载,“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议推,将山东民壮快马步精选六干,分为二营”。

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又议准,山东民兵自四十三年正月为始,务选足三干之数,推参将一员训练”。

戚继光在隆庆年间(1567年一1572年)以都督同知衔总理蓟州、昌平、保定、辽东四镇练兵,以其步兵营为例,即按部、司、局、旗、队序列编制。

以12人为一队,每队设队长1人;3队为一旗,每旗设旗总1人,全旗官兵37人;3旗为1局,每局设百总1人,官兵共112人;4局为一司,
每司设把总1人,官兵共449人;2司为一部,每部设千总1人,官军共899人。

3部为一营,设将官1人,中军1人,火器把总1人,加上部以下官兵2697人,总计全营2700人。

明代军事科技方面最显著的成就是火器的发明、改进和使用。

具体可分为两大类:
1、手持火器:
(1)火铳-单发步枪
明代制式的早期轻型火器,铸造精良,设计精巧,和元朝的火铳比较,所需火药大大减少。

明代作为标准武器,曾生产达九万余,1449年的北京保卫战广泛使用。

长43.5厘米,口井3厘米,2人一组发射,一人负责支架和瞄准,一人负责点火射击,射程180米。

戚继光时代被鸟枪取代。

(2)鸟铳-新式步枪
其实并非打鸟之用,而是表示即便轻捷如鸟也难以逃
脱。

已经接近现代步枪,是和倭寇交战中缴获倭寇火枪,随后改进仿制的。

戚继光的步兵,已经40%装备了这种枪。

令有人说,称之为“鸟枪”并不是因为用来打鸟或连飞鸟也无法逃脱,而是因为其枪机衔着火绳落下点燃发火池中的火药的动作犹如小鸟啄食。

它的射程是150米,雨天不能使用。

(3)三眼铳
3管单兵手铳,明朝重要火器装备,由3支单铳绕柄平行箍合而成,成品字型,各有突起外缘,共用一个尾部,单铳口径15毫米,全长350—450毫米,都有药室和火门,可连射。

射后可当锤击敌。

三眼铳创制于明嘉靖年间,连射性能好,且实用性高,广泛引用于明骑兵和神机营部队。

明朝末年,崇祯皇帝出禁宫围成时,手中所提防身用器便是三眼铳。

但此铳精度不高且二次装填(三发后装填)不便,逐渐被明军广泛装备的鸟枪和弗朗机等火器替代,但因其功能的特殊性(连射,可当锤)明末骑兵确依然大量装备。

(4)十眼铳-半自动步枪
单兵单管铳,明代试验性连发武器。

管用熟铁打造,重15斤,长5尺,中间1尺为实体,两头各长2尺为管,每头平分5节,每节长4寸,有箍一道,火门一个,每节装火药和铅弹一枚。

因为射程短,不安全,被后来的拐子铳代替。

(5)拐子铳-连发手枪
带有曲柄的连发火绳枪,长37.5厘米,使用类似佛朗机的装填方式,可以连续三发,射程150米,明朝称为“万胜佛朗机”,在援朝逐倭战争中使用比较多。

(6)迅雷铳-多管转膛炮
单兵多管火器,明代赵士桢发明,参考了土耳其的类似火器,吸收了鸟铳和三眼铳的优势,铳身上装五个铳管(最大的可以达到18管),使用火绳或者燧石击发,每发一枪后转动72度发射另一管,五管均射毕后铳身前端可发射火球焚烧敌兵,铳管上配有圆牌作护盾用,射击时支撑铳身的斧子也可在射完后用来防卫。

(7)五雷神机-大口径左轮枪
这真是世界最早的左轮枪了,戚继光在北方战线防卫蒙古军队的发明,有三眼,五眼,七眼各种规格,一般使用时二人一组射击,一人支架,转动枪管,一人瞄准射击。

射程180米。

2、安装在架座上发射的火炮
(1)一窝蜂-多管火箭炮
这是古代的喀秋莎火箭炮,一具发射器中带有多发火箭弹。

明代《武备志》对一窝蜂有较详细地介绍,当时的规格有多种,从3连发的神机箭,到100连发的百虎齐奔,都属于这个范畴。

射程300米,连发火箭弥补了普通火箭弹道不稳定的弱点。

这种武器明军已大规模使用。

(2)神火飞鸦
明代史书上记载的军用火箭“神火飞鸦”外型如乌鸦,.
用细竹或芦苇编成,内部填充火药,鸦身两侧各装两支“起火”,“起火”的药筒底部和鸦身内的火药用药线相连。

作战时,用“起火”的推力将飞鸦射至100丈开外,飞鸦落地时内部装的火药被点燃爆炸。

爆炸时的飞鸦宛如今日的火箭弹。

(3)火龙出水-多级火箭
明朝中期发明的一种新式火箭,水陆两用,也是二级火箭的始祖。

龙头下面,龙尾两侧,各装一个半斤重的火药桶,将四个火箭引信汇总一起,并与火龙腹内火箭引信相连,水战时,面对敌舰,离水面三、四尺处,点燃安装在龙身上的四支火药筒,这是第一级火箭,它能推动火龙飞行二、三里远,待第一级火箭燃烧完毕,就自动引燃龙腹内的火箭,这是第二级火箭,这时,从龙口里射出数只火箭,直达目标,致使敌船烧毁。

(4)虎蹲炮-最早的迫击炮
戚家军装备的火炮。

为了便于射击,把炮摆成一个固定的姿势,很像猛虎蹲坐的样子,故得名。

适于在山岳、森林和水田等有碍大炮机动性的战斗地域。

虎蹲炮创制于明朝嘉靖年间,明中叶我国东南山区倭患猖獗,在与倭寇的斗争中,由于水田里沟渠纵横,地形复杂,兵器家们根据实际需要创制了虎蹲炮。

此炮首尾2尺长,周身加了7道铁箍,炮头由两只铁爪架起,另有铁绊,全重36斤。

看起来虎虎势势,煞是威风。

发射之前,须用大铁钉将炮身固定于地面,每次发射可装填5钱重的小铅子或小石子100枚,上面用一个重30两的大铅弹或大石弹压顶,发射时大小子弹齐飞出去,轰声如雷,杀伤力及辐射范围都很大,特别适用于野战,轰击倭寇密集的作战队形,有效地抑制其疯狂的攻势。

(5)红夷大炮-远程重炮
明代后期传入中国,也称为红衣大炮。

技术特征:
A、弹药较重,可达数公斤乃至10公斤不等。

弹丸是由石、铁、铅等材料制成的球形实心弹,奇巧绝伦,形制及使用方法多种多样,是以直接撞击目标而起破坏作用的。

如此药弹相称,保证其射程较远,杀伤力较大。

B、炮管长度2一3米,呈前细后粗型,口径大多在100毫米以上,倍径(指火门至炮口之距离与内径的比例)之比多在20一40之间。

其铸造极为复杂,采用整体模铸法,有科学的工序和法式要求,并有新型设备、仪器等辅助设施的配合。

各部比例合适,炸膛的几率低,所铸之炮的质量提高。

C、多系重型铁炮,也有铜制,自重35一500公斤不等。

如红夷大炮在中国的发展顶峰是在清康熙朝,此时所造的905门火炮中,重量在250公斤以上者有201门,其余为250公斤以下的轻炮。

D、红夷弹药施放程序化、“炮表”化。

此外其尾部较厚,有尾珠,在炮身的重心处两侧有圆柱型的炮耳,火炮以此为轴调整射角,配合火药量改变射程。

炮身上装有准星、照门,依照抛物线来计算弹道,精度很高。

红夷炮由车运载,可以任意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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