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盐政经济的剥削机制及其形式上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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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盐政经济的剥削机制

及其形式上的演变

李 珂

明代盐政经济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从洪武初年盐业产销体系的建立到弘治五年(1492年)叶淇的盐法变制为前期;从弘治五年到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纲运法的产生为中期;万历四十五年以后至明亡为晚期。本文着力探讨前中期开中盐法的剥削机制和表现形式的运作与变化,而晚期的纲运法下启清代盐政之先,另成体系,不在此探讨。

一 明代盐政经济剥削的前提条件

明代盐政经济剥削机制得以建立并且运作的物质前提和组织前提,是盐业生产系统和盐货运销系统的建立。

(1)盐业生产系统的建立。

明代盐业的生产系统草创于洪武前后。“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 。“都转运盐使司丙午年(1366年)初置于两淮,吴元年(1367年)置于两浙,洪武二年(1369年)置于河东、陕西、河间长芦、福建,五年置于四川纳溪、白渡二盐马司及四川茶盐都转运司,……盐课提举司亦始国初,亦渐增设” 。“洪武二年置山东都转运盐使司” 。“国初盐法设转运司者六、提举司者七、盐课司以百计” 。

盐业生产系统的内部管理结构是一种纵向隶属关系。都转运盐使司的长官为都转运使,盐课提举司的长官为提举。“都转运使掌鹾事以听于户部,……凡分司、盐课司、盐仓、批验所各以僚属分任其事,而都转运使总领之。”“提举掌盐课之事以听于户部,其职掌如都转运使,僚属亦如之” 。所以,行政系统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户部,是盐政经济的中央领导机构;第二层为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为各地区盐业经济的总领,直接受户部领导;第三层为盐课司(盐场)、盐仓、批验所等等,这是盐业经济的基层单位,直接控制和监督着灶户的盐课生产与征收,是政府进行盐利剥削的生产基地。

各司的盐课产量都有严格的规定。“凡天下办盐去处,每岁盐课各有定额。年终各该运司并盐课提举司将周岁办过盐课出给印信通关,具本入递奏缴” 。从生产能力上看,“天下盐课以两淮为多,浙次之,长芦次之……”,洪武时,全国总计“岁办旧额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五引” 。这些盐课的生产负担当然就落到了广大灶户的身上。

为了监督和管理灶户的盐课生产与征收,各场灶户被编于严格的组织规范之中。政府发给灶户的生产资料各有定数,规定了灶丁的盐课各有定额。“国初立法聚团公煎,丁荡有额,锅盘有数,盐斤有限。又置有稽煎、稽买、稽卖等簿契” 。从各场的组织形式上看,“场立官一人,大者二人,团立总催十人” 。“每场有团有灶,每灶有户有丁,数皆额设。每团里有总催,即元百夫长,数亦有定,一团设总催十名,每名有甲首” 。灶户在总催的分管之下,聚团煎烧,以互相保举,防止私煎,由总催负责监督盐课的生产与征收。各司盐课在征缴和汇

具有政治学的理据,那就是强制性;而对于正课和余盐的有偿支付之间存在的差额,则是带有掠夺性质的剥削,无须经济学的理据,体现了封建专制的特色;正课和余盐的收缴是明代盐政剥削机制的根本和出发点,其它剥削形式则是以此为中心展开和演化的。

(2)水乡灶丁和依山灶户的“买办”盐课。

灶户本应以居住海滨地、世代以煎盐为业者充之,但明初却有不少灶户是从其他民户中检派的,他们居住远离海滨盐池,根本不具备煎盐的生产条件。于是,在淮浙地区便有水乡灶丁和海滨丁之分:“以去场三十里者为水乡灶丁,不及三十里者为滨海丁。” “水乡灶丁,乃居远亭场,不谙煎晒,用价买办盐课者” 。在福建运司也按居住地离盐场的远近,分为依山灶户和附海灶户:“附海者为盐户,主煎作,依山者为灶户,供薪木。” 也就是说,水乡灶丁和依山灶户将自己的盐课份额折为银两和薪木,上交官府,补给滨海丁和附海灶户,由其代为生产,称作“买办”盐课。

这种买办制度也是经过反复变化的。洪武初,不论远近,一律登场煎盐。后因窒碍难行,才改为“买办”。景泰年间曾恢复旧例,成化年间又改为“买办”。正统二年采用侍郎周忱的建议:“水乡丁岁出米六石给滨海丁代煎。” 后为方便,改为征银买办:“不谙煎盐者,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送运使给散灶丁,或年终解送太仓银库及各边支用” 。

买办盐课的制度说明三点问题:第一,政府用扩大盐业生产编户数量的方法来加大盐利剥削的数额。如福建运司,“上里场额办盐二万二百引,除依山折价解京外,所有附海盐四千三百四十三引俱收在廒,听候派商” 。依山灶户的买办盐课竟达15875引,占上里场盐课总额的87.5%,这都是将非盐业人口强行编为灶户而得到的额外盐利剥削;第二,政府在两淮、两浙、福建等运司用来支付灶户正课和余盐的米麦钱钞,原来取自于水乡灶丁和依山灶户,而且收多支少,所以年终才有剩银解送国库;第三,这是依据盐课生产制度而演化出来的一种扩大剥削形式,反映了统治者贪婪的本性。

(3)盐课工本支付与开中纳价之间的差额。

政府通过收缴环节,完全剥夺了灶户对正课和余盐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然后出榜招商;盐商对于盐货的所有权与销售权不是直接来自于灶户,而是通过报中纳粮的环节从政府手中取得。政府所以通过盐货收缴和招商报中两个环节,人为地制造商灶购销关系的脱节,因为这其中隐藏着一层引价差额的剥削。

关于引价的一般说法:“洪武初边方招商,纳银八分给盐一引,永乐间改输粟二斗五升,是征之官者薄而贻之商者厚也。” 明清史家对此多无异议,未见有深究者。其实这只是当时最低的引价,引价从来就是动态发展的,不可能划归统一。各司盐质不同,道路远近各异,谷物价格浮动,都是影响引价起伏的因素。洪武四年二月,“定淮、浙、山东中盐例。商人输粟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远近,自五石至八斗有差” 。永乐时户部尚书郁新为引价问题奏疏言:“往年为北平军储不足,下令开中盐粮。淮浙盐于北平仓纳米者每引二斗五升,于德州仓纳米者每引三斗五升。今北平所辖地方米价已贱,若仍准前例,诚为亏官,二处宜通一斗。” 朱棣采纳了他的建议。永乐三年(1405年)八月,云南等地招商中纳,“定大理蒙化州五井盐每引米一石三斗,黑盐井每引米二石;金齿军民指挥使司黑盐井每引米一石五斗,安宁井每引米二石;景东府白盐井每引米一石五斗” 。

上述材料可证:二斗五升的引价只是特别时期的特别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引价是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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