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劳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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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尼劳工和劳工组织概述

(一)劳动力市场。

印尼人口约2.4亿,居世界第四位,其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据印尼中央统计局统计,15-50岁人口约占总人口的40%。截至2013年2月,印尼劳动力人数(15岁以上)达1.21亿,其中就业人数1.14亿,失业率5.92%。按行业统计,就业人口主要分布在农业(39.33%)、贸易(23.40%)、工业和建筑业(20.88%)和服务业(16.65%)。近两年,工业、建筑和贸易行业就业人数增长较快,农业就业人数逐步减少。尽管近年来印尼失业率呈缓慢下降趋势,但半就业人口一直占就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且劳工文化素质还普遍较低。据统计,小学以下文化程度5460万人,占就业总数的47.9%,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790万人,仅占就业总数的6.9%。由于劳工文化水平所限,制鞋、纺织等劳动密集、技能要求低的企业成为吸纳劳动力创造就业的主力。

(二)劳工组织。

印尼工会组织众多。据统计,目前全国大小工会约100,000余家,隶属于90余个行业联合会。上述行业联合会又由全国四大工会联盟统辖,即全印尼工会联盟(KSPSI)、印尼繁荣工会联盟(KSBSI)、印尼劳工会联盟(KSPI)和印尼工人大会

联盟(KASBI)。全印尼工会联盟是印尼政府最早批准,人数最多的工会联盟组织,下辖16个行业联合会,入会工人达200万。2012年以来,印尼工会组织主要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福利待遇、取消劳务外包等三个方面代表工人反映诉求。近年来,工会一般不再与公司直接对抗,而是组织工人到国会、总统或部长办公大楼前游行示威。如诉求得不到满足,也会采取拥堵公路、机场、工业区等极端方式。

二、印尼现行主要劳工法规及特点

印尼现行劳工法以2003年第13号劳工法令(以下简称印尼劳工法)为主,还包括人力资源和移民部的一系列规章。印尼劳工法是在1998年劳工法令基础上修改而成,经国会批准梅加瓦蒂总统签署后于2003年3月25日实施,共18章193条。与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比,具有规定细致、处罚严厉、重视保护劳工权益、社保制度不完善等特点,致使企业负担偏重。

(一)劳动合同种类。

印尼劳工法和中国类似,也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同的是,印尼劳工法对签署固定期限合同限制严格。根据印尼劳工法第58、59条规定,除完成特定期限的工作外,一般要求企业与劳工签署无固定期合同。固定期合同的期限一般也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后仅可延期一年,且不得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也不得超

过三个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才依法转签无固定期合同,且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也普遍适用,试用期最长六个月。由此看,印尼劳工法以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为原则,签署固定期合同为例外,对劳工权益的保障比我国更加有力。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根据印尼劳工法第77、78条规定,劳工基本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企业可选择6天工作制,每天7小时或5天工作制,每天8小时。企业安排加班每天不应超过3小时,每周不超过14小时,且必须支付劳工加班费。上述规定与我国劳动法规定大同小异。但违反印尼劳工法规定,不安排休息时间、延长加班时间或不支付加班费的企业主,都可能面临1年以下监禁的刑事处罚。而我国劳动法上对上述行为仅规定可以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企业威慑力远小于印尼劳工法。

在年休假和法定假日方面,印尼劳动者与我国相比可以享受更多休息时间。首先,根据印尼劳工法第79条规定,印尼劳工每年可享受12天(工作日)带薪年假,如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6年,第7、8年各可享受1个月带薪年休假,以后每6年循环一次。其次,印尼以伊斯兰宗教节日为主的国家公休日较多且比较分散,包括开斋节、宰牲节、复活节、圣诞节、卫塞节、静思日、春节等五花八门,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5天;我国目前法定

节假日11天,集中在春节和国庆。从企业角度考虑,较长的休假和分散的假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

(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各国劳动法一般都会在工种、工作地点等方面强调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印尼和我国劳动法在此也比较类似,但印尼劳工法的规定更加细致,劳动保护更全面。例如,印尼劳工法第76条规定,不得雇佣18岁以下未成年女工在深夜-凌晨间(晚11点至早7点)工作,即使雇佣成年女工在此期间工作,也要提供体面安全的工作环境、夜宵及往返交通工具。第81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约定女职工在月经第一、二天如感觉不适,通知企业主后即可休息。

(四)工资和福利。

印尼劳工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非常细致全面。首先,工资支付的原则是付出劳动,但劳工如因生病、婚丧、年假产假、宗教仪式等情况未工作的,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工资。例如,劳工如因病休息,在1-4个月期间企业应按月支付全额工资,5-8个月期间企业每月支付75%工资,9-12个月期间企业每月支付50%工资,12个月以后仍未解除合同的,企业每月支付25%工资。而我国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医疗期内工资待遇。再如,印尼劳工法明确规定除上文所述年假和法定假日外,劳工还享受带薪产假3个月,流产1个半月,婚假3天,配偶和直系亲属丧假、子女结婚、割礼、洗礼等各2天,其他家属丧假1天等。

其次,为保证劳工合理生活需求,印尼也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且根据经济增长水平逐年上调。根据印尼劳工法第90条和185条规定,企业主如未满足最低工资要求,可能面临1-4年监禁和最高4万美元左右的罚金。而目前我国企业如未支付最低工资,一般仅对其进行罚款,数额仅1-2万人民币左右。

印尼社保制度和机构(JAMSOSTEK)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其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死亡(非工伤)和医疗等四种,此外还有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提供额外保障。与我国相比,印尼社保制度具有以下两大特点:一是实际覆盖面偏低。据统计,目前私营企业劳工仅有25%参加了基本社会保险,全国不到4000家企业和250万劳工缴纳企业年金;二是保障力度不足。从险种看,印尼没有失业和生育险,所谓的死亡保险赔偿额有限(约1500美元),只能与我国的死亡抚恤金相当;养老、医疗、工伤等大险种缴费比例低,劳动者最终取得保险金赔付额也低,缺乏长期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例,缴费比例为企业支付每月工资的3.7%,个人支付2%,而我国缴费比例大致为单位20%,个人8%(各地比例略有不同),印尼劳工退休后只是按当初缴纳额得到返还,缺乏我国的政府补贴和社会统筹,数额十分有限。印尼工伤保险也只是一次性伤残补助,劳工最多得到数额相当于五年工资的保险赔偿,其后再不能像我国劳动者那样每月得到伤残津贴工资。为弥补薄弱的社保力量,印尼劳工法第166、172条规定,如劳工死亡、长期生病或因公伤残请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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