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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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3.1 经济法的概念 1.3.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3.1经济法的概念
一般说来,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组织关系——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 (二)市场运行规制关系——市场行为法,如竞争法证券法、票据法、工业产
1.2.2 经济法的发展
(一)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的说法 1、一说我国的经济法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产生,基
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需要经济法对整个经济活动 进行管理; 2、另一说认为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 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产生。 (二)关我国经济法的发展现实 1、一是经济法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的时间都不长, 基本上处于初期; 2、二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要求我们 通过经济法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协调。
2、德国法系——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强调 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1.1.4法系(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也称为:普通法 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 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可分为:
1、英国法系:采用不成文宪法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 查权”。
本章重点
一、法(律)是什么?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内涵及其差别 三、法律的两种分类:标准及其内容 四、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原因 五、经济管理学科上的经济法讲什么?
1.1 法律概述
1.1.1 法的概念和特征 1.1.2 法的分类 1.1.3 法的运作 1.1.4 法系(参考资料)
1.1.1 法的概念和特征
1.2.1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的词源
1、摩莱里(法):1775年《自然法典》 2、德萨米(法):1842年《公有法典》 3、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 4、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经济法典》
1.2.1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1、客观:经济背景—垄断的出现
1.1.2 法的分类
(二)法的分类——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
1、宪法 2、民法(含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刑法 6、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以上是实体法,此外还有程序法,主要是诉讼法、仲裁法等
1.1.3 法的运作
(一)法律的创制
法律的创制,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活动。(立、改、废)
2、主观:理论背景——各种学说
(1)从经济学上看,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奉行的、 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说是古典经济学。
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济学家纷纷指出市 场机制发挥功能有赖于若干重要的市场条件,当这 些条件(严格来说是假设)不具备时,市场机制就 会失败。
这些条件在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当中根本上就 不具备,从而导致市场机制的失败。
《经济法》
Economical Law

1. 经济法基本理论 2. 公司法 3. 合同法 4. 竞争法 5. 证券法 6. 票据法 7. 工业产权法 8.消费者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录Hale Waihona Puke Baidu
3课时 9课时 9课时 6课时 6课时 6课时 6课时 3课时
1. 经济法基本原理
1.1 法律概述 1.2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3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4 经济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 1.5 经济法律关系 1.6 经济法律责任
2、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 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
此外,英国除了普通法之外,还有衡平法(EQUITY) 先例(PRECEDENT) 统一商法典(UCC—UNIFORM COMMERCIAL CODE)
1.2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2.1 经济法的产生 1.2.2 经济法的发展
(一)法的概念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1.1.1 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的特征 1、行为规范性 2、国家强制性 3、阶级意志性 4、物质制约性
1.1.2 法的分类
(一)效力或者层级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规则:位阶(层级)高的法优先于位阶(层级)低的法适用。
(二)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 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定的职 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和事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法律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 的活动。
(三)法律的遵守
1、守法
2、违法
1.1.4 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
1.1.4法系(一)大陆法系
根据法律的传统和形式等的差别为标准,世界上的法律 可分为两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也称为:民法法系、 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又可分为:
1、法国法系——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 仑法典》)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为中心,反映自由竞 争资本主义时期的特点。
权法等。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如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
税收法、中央银行法。 (四)社会分配保障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
等。
1.4 经济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
1.4.1 经济法的地位 1.4.2 经济法的体系 1.4.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2.1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法产生的条件(续)
(2)从法学上看,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奉行的、占 统治地位的法律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学说。《拿破仑 法典》倡导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民 法基本原则。
到十九世纪下半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批评,人们认 为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契约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在 行使时当事人首先应该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不得滥 用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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