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半导体有限公司厂务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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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格名称:
通用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厂务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2.目的:
为加强对通用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厂务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施工项目的规划、设计、发包、监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售后服务(保修)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消除质量隐患,防止因违章施工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损伤、动力中断以及公司财产的损失,完善工程文件管理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3.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通用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各类厂务工程项目,包含新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维修工程等,适用于上述所有工程的承包商,不适用于日常清洁卫生、除害、绿化美化等服务性工作。
4.VGSC 相关规范与支持文件:
4.1.GSC 明火作业管理规定(CGS#050)
4.2.GSC Facility Engineering Design Procedure (CGS#051)
4.3.GSC Plant Layout Procedure (CGS #052)
4.4.GSC Contractor Management Instruction(CGS#088)
4.5.GSC 密闭空间作业管理规定(CGS# )
4.6.对环境有害物质使用指南(CGS#087)
4.7.GSC Epoxy Floor Management Instruction( CGS#091)
4.8.GSC Forktruck Management Instruction(CGS#093)
4.9.GSC Public Equipment Management Instruction(CGS#125)
4.10.GSC Plant Construction Applied & Licensed Procedure (CGS#127)
4.11.GSC 厂务部安全操作规程(FE-SOP-6)
4.12.GSC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FE-SOP-12)
4.13.GSC 厂务部新进设备随机文件规定(FE-SOP-17)
4.14.GSC 厂务部临时电管理制度(FE-SOP-18)
4.1
5.GSC 清洁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FE-SOP-21)
4.16.GSC 厂务部安全门管制规定(FE-SOP-23)
4.17.GSC 卫生间使用注意事项(FE-SOP-24)
4.18.GSC 厂务部承包商用餐管理规定(FE-SOP-25)
4.19.GSC 厂务部电气操作安全规定(FE-SOP-26)
4.20.GSC 厂务部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FE-SOP-30)
4.21.GSC 厂务部屋面施工规范(FE-SOP-39)
5.参考书籍及标准:
5.1.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手册
5.2.现行建筑安装规范大全(1~10 册)
5.3.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5.4.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5.5.现行建筑设备规范大全
5.6.动力管道手册
5.7.管道工程安装手册
5.8.通风空调工程安装手册
5.9.空调末端设备安装图集
5.10.暖、卫、煤气、通风空调建筑设备分项工艺标准
5.11.建筑电气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5.12.建筑施工工艺标准
5.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1993.11.16 颁布)
6.附属图表:
6.1.GSC 工程项目询价单附页
6.2.施工单位申报表(通用)
6.3.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6.4.施工技术方案审批表
6.5.工程材料审批表
6.6.施工设备审批表
6.7.延长工期申报表
6.8.工程事故报告
6.9.监工工程师通知(通用)
6.10.工程变更通知
6.11.工程备忘录
6.12.工程暂停通知书
6.13.工程复工申请书
6.14.工程复工通知书
6.15.工程竣工报验单
6.16.交工资料核查表
6.1
7.监工工程师日志
6.18.不合格工程通知
6.19.竣工证书
6.20.GSC 工程验收单
6.21.GSC 付款申请表
7.监工规范
7.1.总则:
7.1.1.监工人员的职责:GSC 监工人员代表 GSC 公司对施工单位
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支援协调,以保证各类工
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其具体职责如下:
7.1.1.1.开工前的准备阶段:
❖审察施工单位的资质
❖审核有关施工方案(包含技术方案、进度表等)
❖审察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与相应管理制度
❖审察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审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
❖为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场地、水电、相关培训事宜
❖审批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
7.1.1.2.施工阶段:
❖监工工程师负责逐日填写监工工程师日志(后附)
❖办理有关内部审批手续,协调联系各种相关事宜
❖控制工程进度
❖控制工程质量
❖审批工程材料
❖审批工程变更
❖监督检查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检查施工单位违章违纪情况
❖处理工程事故(包含质量、设备事故与人身事故)
7.1.1.3.竣工验收阶段:
❖组织竣工验收以及整改工作
❖组织整理并移交竣工资料
❖工程付款事宜
7.1.2.监工人员的权力
7.1.2.1.监工人员有权检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人
员的作业资质证书。
7.1.2.2.监工人员有权对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检测工
程质量,当发现施工质量存在缺陷时,有权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直至要求暂停施工。
7.1.2.3.监工人员有权审阅施工记录与安装记录,核定签
署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1.2.4.对技术素质低下,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施工班组
与个人,监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撤换。
7.1.2.5.对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监工人员有权当场制止,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
7.1.2.6.对不合格的工程材料以及施工设备,监工人员有
权拒绝其入场使用。
7.1.3.监工人员的资质与任命:
7.1.3.1.监工人员资格:
❖监工人员必须是 GSC 正式员工,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交流,具备施工现场管理与组织能力。
❖监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必须熟悉掌握与所负责工程项目作业有关的施工规范、验收标
准,具备分析、判断、解决相关工程问题的能力。
❖监工人员必须熟悉了解与所负责工程项目作业有关的环保、安全防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与
GSC 内部相关程序(包含 Instruction, Procedure, SOP 等),
具备自我防护意识。
7.1.3.2.监工人员的来源:
7.1.3.2.1.为明确职责,保证工程质量,贯彻工程设计意
图,监工人员按照下述原则确定:
❖技术改造工程,由项目提出部门负责监工。
❖新增生产线、建筑物等工程,由 IE 部门负责监工。
❖现有设施维修工程,由开具 PR 的部门负责监工。
❖列入 CAR 计划的工程,由申请部门负责监工。
❖各部门人力存在困难时,可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施工人员问题。
7.1.3.2.2.监工人员由相应主导部门主任依据实际需求
指定。
7.1.3.2.3.对于专业配置复杂,工程量很大或需 24 小时连
续施工作业等情况,可由各部门指派监工人员
组成监工组共同负责工程管理。
7.2.建设工程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从
提出、决策、设计、施工直到建成投产交付使用的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应该遵循的程序如下:
7.2.1.编报项目建议书阶段
7.2.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7.2.3.总体设计阶段
7.2.4.初步设计阶段
7.2.5.技术设计阶段
7.2.6.施工图设计阶段
7.2.7.厂址选择
7.2.8.勘察工作
7.2.9.建设准备阶段
7.2.10.生产准备阶段
7.2.11.施工准备阶段
7.2.12.施工阶段
7.2.13.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
7.2.14.后评价阶段
7.3.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7.3.1.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7.3.1.1.为便于控制、检查、评定各施工工序和工种的质
量,需依据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将其划分为若干个
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再依据主要工种划分为
若干个分项工程。
7.3.1.2.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
7.3.2.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7.3.2.1. 为 便 于 控 制、 检 查、 评 定 各 施 工 工 序 和 工 种 的 质
量, 需 依 据 工 程 主 要 用 途 将 其 划 分 为 若 干 个 分 部
工 程, 每 个 分 部 工 程 再 依 据 主 要 设 备 类 别、
种 类
与 用 途 划 分 为 若 干 分 项 工 程。
7.3.2.2.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名 称 表
7.4.施工资质与施工方案审核
7.4.1.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下列工程的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需在工程准备阶段在
询价单附表中注明要求。
开工之前需由监工人员再次
进行确认。
7.4.1.1.防水作业,包含地下室、容器、屋面等防水施工
7.4.1.2.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7.4.1.3.电力工程,包含电力设备安装调试,保养、测试等
7.4.1.4.建筑结构与土木工程
7.4.1.5.消防系统的安装、调试、改造、系统维修
7.4.2.施工方案审核--施工方案审核主要下列包括三方面
内容:
7.4.2.1.图纸会审--由设计、监工、施工各方会审,主要
内容如下:
❖是否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图纸是否加盖设计证号印、经正式签署。
❖施工图、材料表、设备表与技术说明是否齐全。
❖工艺管道、电气线路、设备装置、运输道路与建筑物之间或相互间有无矛盾,处置是否合理。
❖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代换,图中所要求的条件能否满足,新材料、新技术标注的要求是否明确,特别质量指标是否确切。
7.4.2.2.施工方案审核--由设计、监工、施工各方会审,
主要内容如下:
❖各专业图纸是否齐全完备,各类图纸之间是否有相互矛盾或缺遗。
❖施工图中所列各种标准图册承建单位是否具备。
❖是否符合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有无抵触,图纸和施工说明是否相辅相成,有无不符。
❖方案是否满足防火、消防专业规范的要求。
❖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7.4.2.3.施工组织的质量控制体系评估--主要内容如下:
❖单位工程项目经理部班子是否健全、真实、可靠。
人员素质怎样,特殊工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并发给上岗证。
❖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
❖对工程特征和场区环境状况要作认真审查,工程地质报告的数据指标是否齐全可靠。
❖场地环境因素是否考虑周全,是否有应急方案。
❖主要组织技术措施是否得力,是否具备针对性。
❖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确切得力。
7.4.2.4.完成上述评估后,可审批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7.4.2.5.适用表格:
❖施工技术方案审批表(后附)
❖施工单位申报表(后附)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后附)
7.5.施工设备审核
7.5.1.施工设备的选择,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按照技
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施工上适用、性能上可靠、使用
上安全、操作方便和维修方便等原则。
机具与施工相结
合,具有工程的适用性,具有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具
有使用操作的方便性和安全性。
7.5.2.施工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是选择机具设备的依据,要能
满足施工需要和保证质量的要求。
7.5.3.合理使用机具设备,正确地进行操作,是保证项目施工
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
操作人员
必须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
出现安全质量事故。
7.5.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GSC 要求提供施工设备的相关技术资
料与维护检测记录,以及有关安全认证资料。
7.5.5.适用表格: 施工设备审批表(后附)
7.6.工程材料审核
7.6.1.施工单位在用材前 7 天向监理人员报送有关出厂合格证
及材质试验报告,申请核实,否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7.6.2.施工单位报送的有关出厂合格证及有有关材质试验报告
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7.6.3.凡监理工程师对核定的出厂合格证及有关试验报告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并抄送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应作出解释和处理。
7.6.4.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主要设备在订货前,施工单位
应提交样品和有关资料向监理工程师申报,经监工工程
师会同设计单位与用户研究同意后方可订货;到货后,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组报送其出厂合格证及技术参数
等有关资料,由专业工程师审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订
货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标准。
主要建筑材料进场时,
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施工单位必
须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如监工工程师认为其
中有疑问时,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说明原因或补做试验,所有材料必须经监工工程师验证认可后方可使用。
7.6.5.适用表格: 施工材料审批表(后附)。
7.6.6.工程材料质量核定监理流程:
7.7.工程变更审核
7.7.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7.7.1.1.如由于图纸的错误,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图纸错误
情况及相应变更的图纸和说明。
7.7.1.2.如由于承建单位方便施工条件,则由承建单位提
出变更原因及相应变更的图纸和说明,应用的技术
规范和技术标准。
7.7.1.3.由于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应附有要求变更的文
件。
7.7.1.4.对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工程项目,除说明原因
外,还应附有有关部门的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文
件;涉及合同条款的变更,应附有承发包双方对有
关变更部分的协议书。
7.7.1.5.对设计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变更时,要予以说明
及附相应的技术文件。
7.7.1.6.监理工程师发现设计不足或错误时,也可提出工
程变更。
7.7.2.对原有工程项目变更,指出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其数
量的增减情况,列出变更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对新增工程项目,指出新增的内容和范围,列出增加的详细工程量清单及其计量方法的规定。
7.7.3.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一般为:对原有工程项目的变更
部分,一般采用原合同单价和监理工程师经计量变更后的工程数量为依据;对新增工程项目,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新的单价和新增的工程数量为依据;再求得变更后和新增后的估价与原相应的合同价款进行增减后,求得变更后的合同价款。
7.7.4.适用表格: 工程变更通知(后附)。
7.7.5.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图:
7.8.工程质量控制
7.8.1.主要质量控制点:
7.8.1.1.通过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和直接进行现场检
查或必要的试验等方式。
7.8.1.2.开工前检查。
目的是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
工后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能否连续地进行正常施
工。
7.8.1.3.工序交接检查。
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工程质量有重
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还要经监理
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查。
7.8.1.4.隐蔽工程检查。
凡是隐蔽工程需经监理人员检查
认证后方可掩盖。
7.8.1.5.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
当承建单位严重违反质量
事宜,监理人员可行使质量否决权令其停工,或工
程因某种原因停工后需复工时,均应经检查认可后
开始下达复工令。
7.8.1.6.随班或跟踪检查。
对于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结构
或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监理人员还应进行随班跟
踪检查。
7.8.2.现场质量检查的主要方法: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
有目测法、实测法、和试验法三种。
7.8.3.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检查时,如对质量文件产生疑点,
则要求施工单位加以澄清;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一般首先要立即下达停工指令,通知施工单位停止该项施工,然后要承建单位提出报告,说明质量缺陷情况及其严重程度,产生缺陷的原因和处理方法,今后保证质量的措施。
待质量缺陷处理后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方下达复工指令继续施工。
7.8.4.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7.8.4.1.监工工程师必须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施工规
范、验收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经常
深入现场检查保证质量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有不按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影响
工程质量,应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
如仍坚持不改,可直接向施工地单位负责人提出
书面停止施工的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公司。
7.8.4.2.在施工监理中,如发现施工单位或施工管理人员
或工人技术业务水平低劣,长期忽视施工质量和
任意拖延工期,将严重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和总进
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本单位汇报,经研
究后致函建设单位要求撤换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
员、施工队或施工单位。
7.8.4.3.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
评定标准,在各部位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
应按质量经验程序进行自检和评定,并认真填写
报表送监工工程师核定。
7.8.4.4.各专业工程师对所交验的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
查评定,如抽查结果与施工单位评定结果有差异
时,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再次检查评定。
所有隐蔽
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
7.8.4.5.控制各种建筑材料、建筑配件、主要设备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7.8.5.适用报表:
7.8.5.1.工程事故报告(后附)。
7.8.5.2.监工工程师通知(后附)。
7.8.5.3.工程备忘录(后附)。
7.8.5.4.工程暂停通知书(后附)。
7.8.5.5.工程复工申请书(后附)。
7.8.5.6.工程复工通知书(后附)。
7.9.工程进度控制--在施工中,现场监理人员应随时检查进度
计划的落实情况,如发现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总进度的实现。
7.10.隐蔽工程验收
7.10.1.隐蔽工程定义:隐蔽工程指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结
束,被下一工序所掩盖,无法进行复查的部位。
7.10.2.隐蔽工程项目与内容:
7.10.3.隐蔽工程监工验收流程
7.10.3.1.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做好自检,
填写自检报告,然后向监工人员申请检查验收。
7.10.3.2.监工人员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与施工规范,使用必
需的检验工具进行检查验收。
7.10.3.3.如验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与施工规范,应及时
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工
序作业。
7.10.3.4.如验收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与施工规范,监工人
员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改进直至合格方可进
行下一工序。
7.10.3.5.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时应摄影存档。
7.10.4.适用表格:隐蔽工程验收单(后附)
7.10.5.隐蔽工程监工验收流程图
7.11.竣工验收
7.11.1.竣工验收的条件
7.11.1.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
满足生产要求。
7.11.1.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
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要求,已形成生产
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
7.11.1.3.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附属的
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煤气及电梯已安装完
毕,室外的各管线已施工完毕,可以向用户供水、
供电、供暖气、供煤气,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如因
建设条件和施工顺序所限,正式热源、水源、电源
没有建成,须由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共同采取措
施临时解决,使之达到使用要求,这样也可提请
竣工验收。
7.11.1.4.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单位不能报
请竣工验收:
❖生产科研性工程建设项目,因工艺或科研设备、工艺管道尚未安装,地面和主要装修未完
成者。
❖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的主体已经完成,但附属配套工程未完成影响投产使用。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已经竣工。
但由于承建单位承担的室外管线没有完成,锅炉
房、变电室、冷冻机房等配套工程的设备安装
尚未完成,不具备使用条件。
❖各类工程的最后一道喷漆、喷浆未做。
❖房屋建筑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被施工企业临时占用,尚未完全让出。
❖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但其周围的环境未清扫仍有建筑垃圾。
7.11.2.竣工验收的标准
7.11.2.1.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凡生产性工程、辅助公用设
施及生活设施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验收
规范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各项要求,在工程
内容上按规定全部施工完毕,无遗留问题,即对
生产性工程要求室内全部做完,室外明沟勒脚、
踏步斜道全部做完,内外粉刷完毕;建筑物、构筑
物周围2M 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
水畅通。
7.11.2.2.安装工程验收标准,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内容、
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全部
保质保量施工完毕,无遗留问题,即工艺、燃料、
热力等各种管道已做好清洗、试压、吹扫、油漆、
保温等工作,各项设备、电器、空调、仪表、通讯
等工程项目全部安装结束,经过单机、联机无负
荷及投料试车,全部符合安装技术的质量要求,
具备形成设计能力的条件。
7.11.2.3.大型管道工程验收标准,大型管道工程(包括铸
铁和钢管)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格、
验收规范全部(或分段)按质量敷设施工完毕和
竣工,泵验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达到合格。
管道的
垃圾要清除,输油管道、自来水管道还要经过清
洗和消毒,输气管道还要通过通气换气。
在施工
前,对管道材质及防腐层要根据规定标准进行验
收,钢管要注意焊接质量,并加以评定和验收。
对
设计中选定的闸阀产品质量要慎重验收。
地下管
道施工后,对覆土要求分层夯实,确保道路质量。
7.11.3.竣工验收流程
7.12.竣工资料验收
7.12.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7.12.1.1.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7.12.1.2.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7.12.1.3.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名单
7.12.1.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7.12.1.5.设计变更通知单
7.12.1.6.技术变更核实单
7.12.1.7.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记录
7.12.1.8.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沉降及位移观测记
录
7.12.1.9.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
7.12.1.10.试验、检测报告
7.12.1.1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12.1.12.竣工图
7.12.1.13.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7.12.1.14.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
7.12.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核内容:
7.12.2.1.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7.12.2.2.试验、检验资料
7.12.2.3.核查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记录
7.12.2.4.审查竣工图
7.12.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签证,监理工程师审查完
承建单位资料之后,认为符合工程合同及有关规定,
且准确完整、真实,便可签证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
7.12.4.适用表格:
7.12.4.1.竣工验收报表:
7.12.4.2.竣工报验单(后附)。
7.12.4.3.交工资料核查表(后附)。
7.12.4.4.不合格工程通知书(后附)。
7.12.4.5.竣工证书(后附)。
7.12.4.6.工程验收申请单(后附)。
7.13.关于质保金与保修期限问题
7.13.1.质保金,预留工程总造价 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基
金。
7.13.2.保修年限,承建单位对交工后的工程均保修一年。
如
双方合同约定保修年限,以合同约定为准。
8.施工期间注意事项:
8.1.着装--施工单位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GSC 承包商管
理规定(CGS#088)>> 与<<GSC 厂务部安全操作规程(FE-SOP-
6)>>中关于工作服与防护用品的规定。
8.2.用餐--施工单位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GSC 厂务部承
包商用餐管理规定(FE-SOP-25)>> 的规定。
8.3.临时电--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电力供应时,必须遵守
<<GSC 厂务部临时电管理制度(FE-SOP-18)>> 的规定。
8.4.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开工之前由EHS 工程师与消防工程
师进行安全培训,有关记录存档,列入竣工资料。
8.5.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GSC 承包商
管理规定(CGS#088)>> 、,<<EHS 手册>>与<<GSC 厂务部安全操
作规程(FE-SOP -6)>>中关于施工安全的规定。
8.6.施工区域卫生管理:
8.6.1.施工单位必须保持施工区域清洁卫生,其标准参考FE-
SOP-21<<GSC 清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中相关条款。
8.6.2.工程垃圾与废土由施工单位自行及时清运,GSC 另有要
求的除外。
8.7.公用设施管理:施工单位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CGS#
125<<GSC 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中的有关条款。
9.备注:
9.1.本规范未做规定的事宜,依据公司有关规范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9.2.施工单位与 GSC 另外有合约的,参照合约有关规定执行,
合约未做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9.3.关于工程各方的责任、权力与义务、返修和损害赔偿以
建设部1993 年11 月16 日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准。
9.4.关于工期延误及其赔偿问题,施工单位与 GSC 另外有合约
的,参照合约有关规定执行,合约未做规定的,以<<GSC 承
包商管理条例>>为准。
9.5.对于工程施工与验收的技术标准,双方事先没有特殊约
定的,施工与验收参照本规范第五项所列参考手册与标
准执行。
10.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