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工资指导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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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2003年工资指导价位
王鸣强
上海市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于4月28日通过上海劳动保障网向社会发布,这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连续第七年向社会发布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今年的发布时间比去年提前了4个月。
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建设与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发挥劳动力价格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进程,拓展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指导、服务领域。市劳动保障局从去年底就开始调查、收集、分析、综合全市各行各业的工资分配情况,所有数据都是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内提供全年正常劳动的人员中采集,反映了列入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2002年全年工资收入水平,具有基础信息的规范性与准确性。
每个职位的工资水平,分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和平均数值,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从已经发布的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来看,今年的工资价位有如下特点:
1.中高级经理人员的工资价位高位数大都在年薪15万元左右,证券交易管理部门经理最高,突破40万元。并且与上年相比,中高级经理人员平均数的增幅在20%左右。
2.房地产相关行业的价位上升较快,不动产销售、房屋评估、房屋测绘、室内装饰设计等岗位的工资价位平均增幅在20%-30%。
3.专业管理人员和市场拓展人员的工资价位较高。计算机软硬件主管、财务主管、人力资源主管、销售主管的平均数在5万元左右,高位数在12-13万元,销售主管突破20万元。银行信贷员、保险业务员、证券业务员等平均数也在5万元左右,高位数在10万元左右。
4.汽车焊装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工具钳工、汽车维修工、机修工等生产人员的工资价位较高。这些岗位的年收入水平高位数,高级技师8万元左右,与上年相比平均增幅约30%;技师7万元左右,高级工6万元左右,平均增幅都在约20%;中级工5万元左右,平均增幅约10%;初级工也有4万元左右,平均增幅也在10%左右。
2003年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
上海市发布2003年工资指导价位
王鸣强
上海市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于4月28日通过上海劳动保障网向社会发布,这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连续第七年向社会发布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今年的发布时间比去年提前了4个月。
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建设与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发挥劳动力价格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进程,拓展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指导、服务领域。市劳动保障局从去年底就开始调查、收集、分析、综合全市各行各业的工资分配情况,所有数据都是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内提供全年正常劳动的人员中采集,反映了列入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2002年全年工资收入水平,具有基础信息的规范性与准确性。
每个职位的工资水平,分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和平均数值,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从已经发布的2003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来看,今年的工资价位有如下特点:
1.中高级经理人员的工资价位高位数大都在年薪15万元左右,证券交易管理部门经理最高,突破40万元。并且与上年相比,中高级经理人员平均数的增幅在20%左右。
2.房地产相关行业的价位上升较快,不动产销售、房屋评估、房屋测绘、室内装饰设计等岗位的工资价位平均增幅在20%-30%。
3.专业管理人员和市场拓展人员的工资价位较高。计算机软硬件主管、财务主管、人力资源主管、销售主管的平均数在5万元左右,高位数在12-13万元,销售主管突破20万元。银行信贷员、保险业务员、证券业务员等平均数也在5万元左右,高位数在10万元左右。
4.汽车焊装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工具钳工、汽车维修工、机修工等生产人员的工资价位较高。这些岗位的年收入水平高位数,高级技师8万元左右,与上年相比平均增幅约30%;技师7万元左右,高级工6万元左右,平均增幅都在约20%;中级工5万元左右,平均增幅约10%;初级工也有4万元左右,平均增幅也在10%左右。
2003年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
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1日发出的《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中,确定2003年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9-10%。这是综合考虑了本市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2002年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后提出的。
《通知》说,企业可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以下指导线分别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2003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
1、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9473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11%-12%。
2、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以上,但在200%(38946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8%。
3、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及其以上,但在300%(58419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4%。
4、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2%。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
(二)、2003年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持平或低于上年实际的,2003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指导,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各档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安排 2003年的工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