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练习题解析祁建伟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由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使囊帽与囊体准确固
定在同轴位置,隆起物与突起物沿轴向应当间隔足够长的距离和 /或各个突起物的高度应当相等,因此也可以认为权利要求1未记 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R20.2?)。
17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三)对理由、证据和事实的具体分析
“而在从该隆起结构至囊帽的开口端之间设置了3 至10个足以使囊帽和囊体准确固定在同轴位置的 突起物”
无效练习题解析祁建伟
对专利文件的理解
1.本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日 1999年4月23日
优先权日 1998年10月25日
2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3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4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对专利文件的理解
2.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理解:
“1. 一种硬壳胶囊,该胶囊由圆柱形的可套接的同 轴囊帽和囊体组成,囊帽和囊体均有一个侧壁、一个开 口端和一个闭合端,囊帽和囊体互相匹配连接,在囊帽 的内表面壁上设有起环形隆起物作用的隆起结构,而在 从该隆起结构至囊帽的开口端之间设置了3至10个足以 使囊帽和囊体准确固定在同轴位置的突起物。 ”
16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三)对理由、证据和事实的具体分析
2.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权利要求1未清楚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具体分析
从本专利说明书来看,本实用新型专利所要解决的现有技术
存在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囊帽与囊体不能处于准确同轴位置造成 的,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具体说明该技术方案中采取 什么措施使囊帽和囊体准确处于同轴位置,因此这些权利要求未 清楚地表述本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范围(A26.4?)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1.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 中所公开的胶囊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 性。
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
“1. 一种硬壳胶囊,该胶囊由圆柱形的可套接的同轴囊帽和 囊体组成,囊帽和囊体均有一个侧壁、一个开口端和一个闭 合端,囊帽和囊体互相匹配连接,在囊帽的内表面壁上设有 起环形隆起物作用的隆起结构,而在从该隆起结构至囊帽的 开口端之间设置了3至10个足以使囊帽和囊体准确固定在同轴 位置的突起物。 ”
24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将囊帽开口端附近内壁上的突起物限定为3 至10 个,在美国专利说明书中写明为两个或更多个, 本请求人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此更多 个可以理解为3个,4 个、5个、6个、8个等,因此
认为两者的数量限定是相同的,从而得出权利要 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结论。
属于功能性限定 --A26.4,不支持
18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三)对理由、证据和事实的具体分析
本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选择 1、第一个理由:证据1,新颖性和创造性(重点)。 2、第二个理由:不清楚→不支持(可选用) 3、第三个理由:单一性,权撰写格式→放弃。
19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1)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公告日1998年4月29 日)及其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本。
(二)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6和10相对于上述证据 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 求7-9相对于上述证据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不具 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囊帽 内表面壁上的隆起结构为由两个斜面和连接两个斜面之 间的平面构成的环形隆起物。”
6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对专利文件的理解
4.对权利要求5至7技术方案的理解
“5.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壳胶囊,其 中,所述突起物对称排列,且高度相等。
“8. 按照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囊
帽内表面壁上的隆起结构位于囊帽的上半部,从闭合端起算位于
囊帽总长度的33-45%范围内。
9. 按照权利要求8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突起 物在囊帽中的位置为从囊帽的闭合顶端起算位于囊帽总长度的
75-85%范围内。
10. 按照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在所 述囊体外表面上设有与所述囊帽内表面上的隆起结构相匹配的环
证据2
法国发明专利申请书FR-9423123的申请日为1997年12月 23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其公开日为1999年1月4日,介 于本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其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 权日,(E申请?)
由于它是一件由他人在申请日前向法国提出专利申请, 并不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因此,不构成E申请。
6.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壳胶囊,其 中,所述突起物对称排列,形状相同,相邻突起物之间距 离相等。
7.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突起物 的基底为椭圆形、圆形或矩形,顶部为平面,其横截面为 梯形。”
7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对专利文件的理解
5. 对权利要求8-10技术方案的理解:
23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中公开了一种锁合型胶囊,由其 说明书第×页第×段至第×页第×段(相当于译文第2页最后一段 至第4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1、2和3可知,这种锁合型胶囊也由 可套合的、同轴的圆柱形囊帽11和囊体12组成,囊帽和囊体相应 的两端13和14是闭合的,锁合时囊体的开口端伸入到囊帽的开口 端18内,囊帽11内壁上有一个环形隆起物19,囊帽的内壁16在其 开口端18附近还设有两个或更多个为保证囊帽与囊体准地同轴的 突起物24。由此可知,该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中公开的锁 合型胶囊披露了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由 该美国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可知,其与本实用新型所解
15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三)对理由、证据和事实的具体分析
权利要求7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的突起物的具体形状,正如该实用新型专利 说明书中所写明的,均为公知的形状,属于常规设计手段(A22.3)。
权利要求8和9的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隆起物或突起物在囊帽内壁的位置。 证据1并未披露上述内容,因此无法用证据1否定这两项权利要求的新颖 性。 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指出了该隆起物与突起物之间的距离的实际长度取决 于囊帽的尺寸,又考虑到说明书中也未具体写明作出上述选择带来什么样的技 术效果,因而可以以上述位置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囊帽和囊体保 持同轴而作出的常规的选择,即认为这样的选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 见的,从而认定这两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 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的规定。
决的技术问题实质相同,并能达到相同的效果。综上所述,本实 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的效果实质相同,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 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所公开的锁合型 胶囊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5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6和10相对于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中 所公开的胶囊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分别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硬壳胶囊
中囊帽内表面起环形隆起物作用的隆起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分别限 定为“多个沿圆周排列的、高度相等的隆起物”和“一种囊帽的直径收 缩”。权利要求4又对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为“由两个斜面和连接两个 斜面之间的平面构成的环形隆起物”。在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 及其译文第3页第1段和第5页最后一段中明确指出“囊帽外壁上的凹槽 与内壁的隆起物相对应,相当于在囊帽上形成一个直径收缩的环形隆 起物”、“该环形隆起物有一个近似三角形的横截面,……当然也可以 采用其他公知的形状,如近似半圆形或梯形的横截面”、“隆起物是不 间断环形隆起物”、“环形隆起物可以是间断的环形隆起物,可以是由 间断的隆起段组成,当然也可以是多个沿圆周方向排列的等高隆起 段。”也就是说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 还进一步披露了权利要求 2、3和4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2、3和4所引用的权利 要求相对于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不具有新颖性时,权利要求 2、3和4也相对于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 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5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对专利文件的理解
3.对权利要求2至4技术方案的理解: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囊帽 内表面壁上的隆起结构是多个沿圆周排列的、高度相等 的隆起物。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壳胶囊,其中,所述囊帽 内表面壁上的隆起结构是一种囊帽的直径的收缩。
结论,证据2非E,非现有技术,不能用。
12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二)对所提供的证据可否采用的分析
证据3和4
证据3和证据4尚未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1)生产日期晚于发票日期 (2)即使生产日期先于发票日期,仍不能将发票销售产品与生
产的产品关联起来。 (3)如果生产日期早于专利的优先权日,且说明书中示出了胶
本请求人以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和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宣告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请求(理由和范围)。
21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一)
本请求人以下述对比文件作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不 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三款规 定的创造性的证据。
10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二)对所提供的证据可否采用的分析
证据1
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8的公开日为1998年4月 29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成为本实用新型专利 的现有技术。(时间)
内容十分相关,(内容)
11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二)对所提供的证据可否采用的分析
形凹槽。”
8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对委托函和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研究
(一)对委托函的研究 (二)对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可否采用的分析 (三)对理由、证据和事实的具体分析
9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一)对委托函进行分析
三方面的理由 (1)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 权利要求1未清楚地限定实用新型 (3) 权利要求1未划界、且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格 式不符合规定(╳)
2010/7/28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主要内容
1、正文开始部分 --对象→理由→范围 --列出证据
2、具体说理部分 --权1,2-6,10(A22.2) --权7-9(A22.3) --权1(A26.4)
3、结论性意见
20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
本请求人法国EFG制药公司中国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专利号为ZL9920366.3、专利权人为 ABCD医药公司、名称为“改进的胶囊形状”的实用新型专利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4月23日,优先 权日为1998年10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89751Y,授权公 告日为2000年3 月15日(对象)。
26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权利要求5和6分别对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硬壳胶囊中囊帽 内表面的突起物作了进一步限定,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突起物 对称排列、且高度相等”,“突起物对称排列、形状相同、相邻突起 物间距相等”。在美国专利说明书US-6508672 中第×页第×段(相 当于译文第4页最后一段)中明确指出 :“为了保证囊帽与囊体准确 地同轴,这些突起物的高度至少应当相等,甚至可采用多个形状相
囊的结构,侧构成书证。 证据3和4不能用
13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14
材料工程发明专利审查部
2010/7/28
(三)对理由、证据和事实的具体分析
证据1
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A22.2)。 --至少2个,多个→3-10
2、公开了权利要求2-6、10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 (A22.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