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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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甲方: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ⅩⅩ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Ⅹ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方案》的要求,甲方将乙方确定为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ⅩⅩ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

1、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

2、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

3、ⅩⅩ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

4、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

5、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

6、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

7、ⅩⅩ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按《ⅩⅩ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乙方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计利息,所有账户利息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财政资金”户。

五、乙方按业务要求与甲方联网,乙方所需设备自行购置,但须符合甲方软件的要求,系统软件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设备及网络应随时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及时开展定时对账。

六、甲、乙双方在业务过程中,均应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监督。

七、在账户清理和归并过程中,乙方应依据《办法》的规定,凭甲方出具的并账通知开展账户的清理及并账(资金划转)工作,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凭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业务,并于当天开展资金清算。乙方每日根据为甲方指令办理业务所发生的钦定分别按资金性质汇总并打印明细清单,根据汇总金额及资金性质

乙方用特种转账凭证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扣划资金进行当日清算,如当日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清算的,乙方将按照不足清算金额每日万分之七计收利息,四方并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将资金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支付指令所发出的各项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甲方支付指令错误等原因导致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及各种奖金、补贴的发放,乙方根据甲方拨款情况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工资清册从“ⅩⅩ县国库中心工资统发户”自制凭证转入预算单位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九、乙方在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时,甲方应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开立账户通知书或开户证明。

十、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结算业务中,甲方需支付手续费、邮电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手续费、邮电费支付的方式为转账结算。

手续费、邮电费结算时间为按月结算,于每月25日乙方对当月所产生的费用一次性从甲方在乙方的“其他财政资金”账户内直接扣收,但收缴依据和扣划凭证交甲方审核和记账。

十一、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从2005年8月至年7月。

十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外购)的软件,应支付费用,每年使用费为5万元,乙方一次性支付五年的使用费25万元。

因乙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使用费。

因甲方的责任而终止合作时,甲方按实际合格年限计收软件使用费,未合作年限的软件使用费,甲方于合作终止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需终止合作的,有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在合作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未经财政批准,擅自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单位人民银行ⅩⅩ县支行、ⅩⅩ县财政局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ⅩⅩ县国库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支付中心(公章)ⅩⅩ支付(公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监督单位:

ⅩⅩ县财政局(公章)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县支行(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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