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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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
– 可保财产 – 特约可保财产(特保财产) – 不保财产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
(1)基本责任 (2)责任免除 (3)特约责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1)基本责任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 火灾 – 爆炸(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 – 雷击(直接雷击、感应雷击) –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公众责任保险 • 产品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保险 • 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 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 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 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 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 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 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 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
• 举例说明:甲保险公司承保11万元,乙保险 公司承保3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
– 甲赔=(5/5+3)*5=3.125万元; – 乙赔=(3/5+3)*5=1.875万元。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顺序责任制
• 即各保险人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 先承保的先赔偿,当赔偿不足时,由其 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 问题
(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 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 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 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保险法》44条3款:“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 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 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一)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
效力的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是短期性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 分为:
1、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三、分摊原则
(一)含义 (二)重复保险的概念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分摊原则的含义
• 分摊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准确的名称应为“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 含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
故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数家 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 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 意义: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 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高于实际 损失额的赔偿金;也在于维护保险人应有的 权利与义务公平的原则。
• 举例说明:乙公司先承保,甲公司后承 保。乙公司承保3万元,甲公司承保11 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
– 乙赔=3万元; – 甲赔=2万元。
第五章财产保险[1]
4、一个说明
•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按照我国《保险 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 人之间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坚持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 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 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 发生。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补偿原则
(二)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 补偿原则是建立在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如果是不 足额保险,应该注意有所调整。
• 即,如果合同没有另行约定,按照比例 责任制进行重复保险的分摊。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五章第二节 回顾
一、补偿原则 二、代位原则 三、分摊原则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种类
一、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二、建筑工程保险与安装工程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四、货物运输保险 五、责任保险
实际灾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 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 也不可能靠此获利; – 所以,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 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 产的实际价值。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应分项列明,一般分为
– 房屋及附属设备 – 室内家庭财产 –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等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 问题
(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 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
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
• 通常为一年 • 即从保单签发日零时算起,到保险期满
日24时为止。
第五章财产保险[1]
4、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赔
• 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 故遭受损失,以及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 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 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责任免除
•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 核辐射或污染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各种间接损失 • 被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
失,等等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特约责任
•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 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 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风险。
• 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 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
• 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 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 保险等。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 限
• 一般为一年。 • 保单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
意可以续保。 • 一年期限是指从约定起保的当日零
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二)家庭财产保险
1、含义 2、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 4、保险理赔 5、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1、家庭财产保险的含义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二)物上代位权
• 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 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 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即代位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 《保险法》4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 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归于保险人。”
• 代位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其意 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 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
• 代位原则包括
– 代位求偿权 – 物上代位权
第五章财产保险[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代位求偿权
1、含义 2、实施的前提条件 3、行使中的几个问题 4、一个例外
第五章财产保险[1]
1、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 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 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 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 – 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 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确定。
– 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 – 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企业财产保险 与家庭财产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企业财产保险
1、含义 2、保险责任 3、保险期限
第五章财产保险[1]
1、企业财产保险的含义
• 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险 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 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 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 法人单位均适用。
• 《保险法》44条1款:“因第三者对保 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 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 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 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2)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 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 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 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 甲赔=(11/11+3)*5=3.929万元; – 乙赔=(3/11+3)*5=1.071万元。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限额责任制
• 该方法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各保 险公司在无他保的情况下,独自应负的赔款 比例来分摊的。
• 计算公式:
– 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赔款限额/各保险人赔 款限额总和)*损失金额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二)重复保险的概念
•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 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 重复保险的赔款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 价值。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 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 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五章第一节 回顾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
一、补偿原则 二、代位原则 三、分摊原则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补偿原则
1、比例责任制 2、限额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 4、一个说明
第五章财产保险[1]
1、比例责任制
• 这种分摊方法是以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 额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
• 计算公式:
– 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各保险 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损失金额
• 举例说明:甲保险公司承保11万元,乙保险 公司承保3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
第五章财产保险
2020/12/11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五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种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的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 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
• 企业财产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 • 工程保险 • 运输工具保险 • 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责任保险
•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 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责任保险主要包括: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 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财产保险[1]
4、一个例外
•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 权利。
– 《保险法》:“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二、代位原则
•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 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 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 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一)含义
– 补偿原则又称损失补偿原则、赔偿原则, 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 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 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 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 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补偿原则
(一)含义
– 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 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 可保财产 – 特约可保财产(特保财产) – 不保财产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
(1)基本责任 (2)责任免除 (3)特约责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1)基本责任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 火灾 – 爆炸(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 – 雷击(直接雷击、感应雷击) –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公众责任保险 • 产品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保险 • 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 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 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 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 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 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 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 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
• 举例说明:甲保险公司承保11万元,乙保险 公司承保3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
– 甲赔=(5/5+3)*5=3.125万元; – 乙赔=(3/5+3)*5=1.875万元。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顺序责任制
• 即各保险人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 先承保的先赔偿,当赔偿不足时,由其 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 问题
(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 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 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 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保险法》44条3款:“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 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 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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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一)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
效力的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是短期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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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 分为:
1、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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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三、分摊原则
(一)含义 (二)重复保险的概念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分摊原则的含义
• 分摊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准确的名称应为“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 含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
故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数家 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 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 意义: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 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高于实际 损失额的赔偿金;也在于维护保险人应有的 权利与义务公平的原则。
• 举例说明:乙公司先承保,甲公司后承 保。乙公司承保3万元,甲公司承保11 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
– 乙赔=3万元; – 甲赔=2万元。
第五章财产保险[1]
4、一个说明
•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按照我国《保险 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 人之间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坚持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 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 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 发生。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补偿原则
(二)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 补偿原则是建立在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如果是不 足额保险,应该注意有所调整。
• 即,如果合同没有另行约定,按照比例 责任制进行重复保险的分摊。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五章第二节 回顾
一、补偿原则 二、代位原则 三、分摊原则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种类
一、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二、建筑工程保险与安装工程保险 三、运输工具保险 四、货物运输保险 五、责任保险
实际灾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 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 也不可能靠此获利; – 所以,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 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 产的实际价值。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应分项列明,一般分为
– 房屋及附属设备 – 室内家庭财产 –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等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 问题
(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 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
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
• 通常为一年 • 即从保单签发日零时算起,到保险期满
日24时为止。
第五章财产保险[1]
4、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赔
• 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 故遭受损失,以及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 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 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责任免除
•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 核辐射或污染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各种间接损失 • 被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
失,等等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特约责任
•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 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 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风险。
• 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 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
• 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 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 保险等。
第五章财产保险[1]
3、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 限
• 一般为一年。 • 保单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
意可以续保。 • 一年期限是指从约定起保的当日零
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二)家庭财产保险
1、含义 2、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 4、保险理赔 5、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1、家庭财产保险的含义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二)物上代位权
• 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 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 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即代位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 《保险法》4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 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归于保险人。”
• 代位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其意 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 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
• 代位原则包括
– 代位求偿权 – 物上代位权
第五章财产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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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求偿权
1、含义 2、实施的前提条件 3、行使中的几个问题 4、一个例外
第五章财产保险[1]
1、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 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 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 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 – 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 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确定。
– 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 – 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企业财产保险 与家庭财产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企业财产保险
1、含义 2、保险责任 3、保险期限
第五章财产保险[1]
1、企业财产保险的含义
• 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险 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 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 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 法人单位均适用。
• 《保险法》44条1款:“因第三者对保 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 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 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 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2)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 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 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 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 甲赔=(11/11+3)*5=3.929万元; – 乙赔=(3/11+3)*5=1.071万元。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限额责任制
• 该方法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各保 险公司在无他保的情况下,独自应负的赔款 比例来分摊的。
• 计算公式:
– 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赔款限额/各保险人赔 款限额总和)*损失金额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二)重复保险的概念
•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 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 重复保险的赔款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 价值。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 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 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五章第一节 回顾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
一、补偿原则 二、代位原则 三、分摊原则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补偿原则
1、比例责任制 2、限额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 4、一个说明
第五章财产保险[1]
1、比例责任制
• 这种分摊方法是以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 额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
• 计算公式:
– 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各保险 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损失金额
• 举例说明:甲保险公司承保11万元,乙保险 公司承保3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
第五章财产保险
2020/12/11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五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种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的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 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
• 企业财产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 • 工程保险 • 运输工具保险 • 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1]
2、责任保险
•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 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责任保险主要包括: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 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财产保险[1]
4、一个例外
•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 权利。
– 《保险法》:“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二、代位原则
•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 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 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 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一)含义
– 补偿原则又称损失补偿原则、赔偿原则, 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 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 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 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 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第五章财产保险[1]
一、补偿原则
(一)含义
– 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 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