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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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作者:郑雯颖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08期

摘要:自在20世纪90年代起,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一往无前的态势,电子商务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是一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它离不开各种商业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和接受,而网络环境下传送的信息都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是交易过程中主要的价值成分。通过分析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来探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并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246-02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已经出现的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知识和知识产权为实体的“虚拟化”商品大量涌现,如: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文学作品等,这些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商品,更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尤其是版权产品,大部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上载”和“下载”,实现网上交易。而在此过程,往往有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真空进行一些侵权行为,引发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一种赋予人们对其在网络上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区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而有了新的特征,如瞬间性、开放性和全球性等,这些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受到了挑战。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广泛,例如,软件盗版、网络传输、网络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域名、网络中专利、商业秘密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等。总结历年来发生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可以发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

(2)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的网站内容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下,当作自己网站运营;或者以商业为目的,侵入到他人服务器,非法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

(3)以商业为目的,劫持他人网络信息,阻塞他人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4)为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干扰、屏蔽或封锁他人的同类软件;

(5)恶意软件(又称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是构建在使用频率比较高的网站上。恶意软件的特点是在小流量网站上存放、在大流量网站上搭便车,其表现形式为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损害他人利益的软件;

(6)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只注册不用,注册的目的就是通过转让其注册的域名牟取利益,以非常高的价格向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使商标权人蒙受巨大损失;

(7)网络插件、软件后门、网络游戏软件中的私服、外挂纠纷;

(8)搜索引擎中排名顺序纠纷。

在电子商务中,最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则是盗版软件问题。以下便是一个典型案件。2002年2月美国网络盗版组织DrinkOrDie的头领John Sankus承认自己有罪。John Sankus,28岁,负责DrinkOrDie的日常经营法动。美国维吉尼亚洲的检查官声称,John Sankus伙同DrinkOrDie组织的其他60多名成员,长期进行软件破解活动;这些人还在聊天室外里散播自己破解的软件和电影剧院,据估计,同组织造成的损失达25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

2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难题

网络媒介诞生和发展速度极快,而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及时出台或修订。因此,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原创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规的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保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真空地带。因此,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相比,目前网民网络知识产权侵害案给法官的审判带来了较大的难题,其中,最典型的三个难题是调查取证难、判定版权归属与是否侵权难和判定赔偿额度难。

2.1调查取证难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毕竟网络上的信息不像纸质媒体那样,能够在起诉讼的时候顺利保留“证据”。由于网络具有信息的删改性,可以让网页和信息内容在瞬间“蒸发”掉,信息发布的时间也能够进行随意修改,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取证和摆明真相都是难题。

2.2判定版权归属与是否侵权难

网络产品大都是附有高新技术的高科技产品,其研发与制造过程中往往包含了最新计算机技术,使用了一些专业化的程序,这些技术和程序往往是机密且不容易窃取的,而在审理软件盗版和抄袭案件时,都需要对这些技术和程序有一定了解,因此也给法官判定带来了很大难题。其中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国内首起网络游戏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即韩国唯美德诉上海盛大的《传奇世界》侵犯其《传奇》著作权案。两款游戏是否有抄袭成分,很难界定。游戏是一种运行程序,其游戏构架设计和源代码等内容,不是一般人能了解的。在审理此案时,法官不得不召开“玩家座谈会”,请了许多天南海北的《传奇》骨灰级玩家来发表意见。而这些玩家,有的还不到20岁。

2.3判定赔偿额度难

网络产品,例如文学件品。软件等,是一种智力产权,比起投资到传统媒介上所得的效率而言,其投资到网上所得到的经济效应往往要高出许多,并且,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环境,在一处实施侵权行为,可能在全球各地区都有损害行为,损害的认定往往在技术上存在的一定困难。且损害不仅仅限于网络服务提出供商的损失,还往往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损失,其损失多种多样,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在判定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时,法官往往缺乏确实的依据来判定赔偿金。以下就是一个典型案件:2005年下半年,李某以“歌唱生命”和“段剑”为笔名开始撰写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且陆续在新浪网、猫扑网上发表该小说。其后李某就作品著作权向上海市版权局递交申请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此后,李某在“搜狐”网的某栏目中发现有作者为“段剑”的《上海相亲情人》链接,链接内容包括情节简介和小说的前72章。于是李某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搜狐”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搜狐”网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在李某对此未表示许可情况在,在网站上登载小说《上海相亲情人》,公众通过登录“搜狐”便可随意浏览或下载该小说,在此过程中,这部由李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被网络所传播,其行为侵犯了李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被告“搜狐”的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法院只能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3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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