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建竣工备案指南(2017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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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

(2017)最终版

为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水平,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档案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指南》(2014)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本《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

一基本规定

(一)基本职责

1.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工程文件应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达到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事后补编。

3.建立健全图纸更改、补充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4.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与纸质档案相符的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二)建设单位职责

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含声像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套数(至少二套原件)、费用、质量、移交时间以及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电子版竣工图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2.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3.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4.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含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6.接收和保管未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7.委托本单位人员负责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档案移交归档,并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档案复制件等相关存档证明材料。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职责

1.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含声像文件和电子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最少二套原件),并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

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向总包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保管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以及相关标准和规定保管工程文件。

4.优良工程评定项目按评优标准自行准备相关资料。

(四)城建档案馆职责

1.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对工程文件进行预验收审查;验收合格后出具《珠海市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

3.审查和接收全套归档的工程竣工档案,向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

4.对已经归档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档案复制件等相关存档证明材料。

5.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信息查询利用服务。

二归档文件及质量要求

(一)归档文件范围

1.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

档。

2.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本指南归档范围的要求。

3.不属于城建档案馆归档范围的工程文件,应由建设单位保管。

(二)归档纸质文件质量要求

1.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现行的规范、标准的规定。

3.工程文件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相符。

4.工程用表均应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的要求用专用软件编制,因工程情况特殊《统一用表》没有的表格可使用其他行业的表格编制,但相应的签章不可减少。

5.工程文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易褪色的书写材料;计算机输出文字和图件应使用激光打印机,不应使用水性墨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6.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7.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规格尺寸应统一为A4幅面(297㎜×210㎜),小于A4的应用A4白纸衬托,不得用有字纸张裱贴,注意左边留出装订边(竖向,一般30㎜)。

8.地质勘察文件应由审图部门审核并盖章。

9.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

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10.竣工图的绘制必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和国家现行的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执行。

⑴竣工图绘制方法有以下几种:利用审核批准的施工蓝图改绘竣工图,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竣工图,重新绘制竣工图。

⑵竣工图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修改必须到位,与实际相符。

⑶竣工图应根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绘制。

⑷工程无变更或变更较小时,可在原审核批准的加盖有审图章的新蓝图上进行修改绘制,并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一般通过用杠(划)改法或叉改法进行绘制,标明变更修改依据作为竣工图。

⑸工程变更较大,但无涉及重大变更情况,且与施工现场一致、重新绘制的竣工图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认并出具竣工图说明。

(6)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工艺等产生重大变更时,应按有关审图要求重新审图,并盖有审图章。

(7)电子竣工图应包括纸质竣工图扫描和CAD竣工图,两者应保持一致。

11.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设计出图章、审图章,不装订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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