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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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使用方):慈溪市公安局
乙方(供应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鉴证方(招标方):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慈溪市公安局公
开招标采购全新原装的车辆大数据对接项目设备(含安装调试)。按规定程序确定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供
应商。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合同价格(清单详见附表)
注:以上合同总价包括运抵使用单位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税金等一切费用。
第二条: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商品是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标
准的出厂合格产品;如发生所供商品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退
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货物按照其与甲方事先直接联
系约定(使用单位地址、联系人等),将所供货物运至使用方在慈溪
市指定地点,交甲方验收。
2、在所供货物交付使用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质量保证书、
保修卡等必须具备的相关资料和必备的附件。
第四条:售后服务
1、合同货物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提供的货物保修按招标要求的标准执行。
2、其他按招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五条:验收、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将所供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后,由甲方当场负责验收。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聘请的技术顾问履行监督责任。合同货物从验收合格次日起7天内,出现非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无法排除的故障,由乙方予以调换。
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90%,合同款的5%在中标方向采购人提供原厂对本项目有关设备的3年质量保证承诺函后支付(如不能提供,合同款的5%(不计息)在3年质量承诺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合同款的5%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上述款项均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投标方中标后,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待货到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甲方无息退还。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合同总额的5%。
第八条:其他约定:在3年质量保修内,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中标方又无法提供原厂质量保证服务的,采购人有权使用合同款的5%自行购买质量维修服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1、违反买卖合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供方逾期供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十五天时,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15日内付清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货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质量保证金,并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
十条处理。
3、其它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货物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和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三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壹份。
3、与本合同有关标书及记录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甲方:慈溪市公安局乙方:宁波市东
望智能系
统工程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宁波市鄞
州区天智
巷7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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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宁波
市江北支
行
帐号:帐号:390989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鉴证方: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2018年月
日
签约地点:慈溪市
附表:
采购商品清单及合同价格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