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网络管理信息政策法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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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网络管理的信息政策法规差异
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
同时也带来了灾难。网络信息系统是由现实社会的人们创立的,是人类传统信息交流、传播方式的延伸和拓展,它
与现实社会的信息活动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对网络信息活动实施社会控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既
要借助于现实社会已有的各种规范,又要结合网络信息空间自身的特点,依据网络发展的不同阶段,制订符合其发
展规律的控制体系,从而推动网络虚拟世界快速健康的发展。
1 信息政策、信息法律的内涵
国家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在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环
境的调节和信息资源的控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信息政策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指导、推动、调节、管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方针、原则和办法。它是依赖国家的各级行政机构来对信息行为进行强制控制和宏观管理的一种手段。
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工作者和信息利用者具有最强
的约束力,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推行
的信息行为规范体系,对触犯法律的信息个人或集体,国
家将依法予以制裁和惩罚。信息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信息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规定信息民主和信息基本人权问题;规定信息技术规则的问题;规定电子计算机软件
使用问题;规定有关信息污染问题等等。
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
整手段和社会信息环境管理手段,均承担着各自的职能,
对国家信息事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制定的基础,信息法律的制定
往往滞后于信息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一项信息政策经过实践证明在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内是正确和有效的,可能就会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信息政策是一种行政手段,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信息法律、法规广泛得多,而信息法规是一种法律手段,它所调整的一
般是在信息活动中,对国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领域。因此,信息法规是信息政策的升华,科学而合理的
信息政策应当受到信息法规的制约。
2 信息政策、法规在网络信息控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网络信息活动比传统方式的信息传播、交流具有更大
的自由度,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只有那些掌握网络技术,具有相应教育和文化水平的人,使自身的信息行为符合网络运行与发展的规律,符合
社会的法律、道德规范与发展要求时,才能在网络上获得最大的真正的自由。对网络技术不熟悉的人是不可能获得较大的信息自由的,而利用自身的信息技术优势,进行非
法活动的人,他们追求的绝对的自由也是不存在的。
网络信息问题的控制是存在多种方式方法的,我们应
从多个层面上去理解和把握,具体而言可分为文化道德层面的控制,法律层面的控制,信息组织管理层面的控制和
信息技术层面的控制。信息评价是网络信息控制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评价,为人们选择思想健康、内容科学、质
量可靠的优质信息提供保障。技术因素在网络信息控制的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且与信息评价、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相比,具有一定的控制优势。网络技术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其所起的作用是存在很大差别的。但是,
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用技术手段来解决。信息技术的使用更多地是从预防的角度考虑的,它的实施还要与网络本身的信息规范和有关法律相结合,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网络伦理道德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它是网络信息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协调网络法律不健全和信息技术不足的重要手段。与现实世界的法律相比,网络道德规范涉及的面要更加广泛,它能够约束法律规范所不能、不好涉足或者来不及涉足的大量信息行为。互联网作为人们交流情感,发布、传播信息的场所,自身存在大多
数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具有自律的性质, 其作用和影响不可忽视。信息伦理道德往往向着法律规制的方向发展,是信息法规制定的基础。
信息社会也是法制社会,一切自由的信息行为必须在
法律的保障下依法进行,才能使互联网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目前,利用法律的规范性功能来预防和抑制网络信息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法律规范是从外部,用强
制的手段对网络参与者的信息行为进行约束,而网络道德规范主要是从网络成员内部约束人们的信息行为。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可以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由于不同国家和团体的价值观念存在差异,要形成关于网
络的国际公约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建立和健全
国际网络执法机构,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在各国信息法
规的制定中,将地区性原则与国际性原则,一般立法原则
与网络社会的特殊性原则,网络的现实性原则与发展性原
则结合起来,才能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3 不同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存在的差异
最早的信息法诞生于18世纪的欧洲, 1776年瑞典的
《出版自由法》是最早的传统意义的信息法。现代意义的与电子化相联的信息法则兴起于20世纪,主要是欧美等发达
国家为适应网络环境下信息活动的需要而制定的。但是,
不同国家由于政治制度、法律基础,文化背景、教育水平
不同,信息技术的发展状况、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程度
存在差异,由此造成信息政策、信息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差异。
3·1 德国
它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子信息和通信
服务已涉及该国所有的经济和生活领域。1997年6月该国通过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并于1997年8月1日,付诸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空间的行为实施法律规范
的国家专门立法,它确立了一些在电子网络空间最基本的
原则,如“自由进入互联网的原则”、“对传播内容分类负
责的原则”、“保护公民个人数据的原则”等等。德国政府
明确表示,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色情和宣扬新纳粹思想
的场所。
3·2 英国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英国曾经制
定颁布过不少法律条例,如《黄色出版法》、《青少年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禁止泛用电脑法》等,并根据网络发展的需要修改制定了部分法规,例如, 1994年通过制
定《犯罪制裁和公共秩序法》,对1978年制定的《儿童保
护法》针对信息时代的需要进行了延伸。1996年9月,英
国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所谓的“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
1999年,英国政府又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
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保证。与此同时,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构———独立电视委员会,依照
英国广播法,它有权对互联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包含静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