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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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54-02

摘要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一旦丧失,如法律不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则相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将必受极大影响,本文即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对不同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比较,同时提出其中缺陷。

关键词票据丧失救济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具有回赎性和提示性,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票据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①。鉴于票据丧失对票据权利的重大影响,各国均在票据法或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以维护票据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最大程度地降低失票人所遭受的损失。

一、票据丧失的基本内涵

何为“票据丧失”,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说认为,票据丧失应指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或无抛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②。一般而言,票据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亦称票据灭失,是指票据从物质上归于不可恢复的毁灭,如票据因焚毁、撕碎或严重涂抹而毁灭。相对丧失则是票据凭证本身保持完好却被他人不当获取并非法控制,如票据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等。在绝

对丧失的情况下,虽然失票人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采取了法定的补救措施后,最终还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在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票据被他人得到通过虚假背书后,就会产生善意持票人,从而损害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无论是绝对丧失还相对丧失都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依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即票据丧失违背失票人意志。如果合法持票人自愿放弃或转让票据,则该行为将对持票人产生票据权利消灭或转让的积极法律后果,受票人因此而获得的票据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2.丧失的票据应为合法有效的票据。合法有效的票据是票据进行流通的前提条件,也是票据丧失救济的基础。3.持票人须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票据权利人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况。直接占有是指票据权利人事实上占有票据的状态,即对票据的直接控制。间接占有是指原持票人出于自己的本意将票据交付他人直接占有,但依法仍享有票据权利的状态。持票人仅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而没有丧失对票据的间接占有,不影响其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或控制。

二、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救济的方法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救济途径。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及时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善意第三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③。挂失止付作为一项应急补救措施,是我国传统商事活动中的一种习惯做法。挂失止付能暂时起到票据金额不被冒领的作用,也能为失票人选择其他补救方法创造条件,但不能阻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票据,也不能最终使失票人恢复因票据丧失而失去的票据权利。它不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所必经的程序,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补救措施,是票据丧失后的票据权利或票据金额的保全方法而不是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我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票据实施管理办法》也体现了挂失止付的临时性,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④,我国票据法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作法,规定了公示催告这一票据丧失的救济方式。公示催告是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

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未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通过相应的判决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⑤。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公示催告程序的一个核心。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进行权利申报或者虽然有人进行权利申报但被法院驳回时,依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的效力是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票据失去效力;是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原则的一种法定例外⑥。

(三)普通诉讼

所谓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由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不是采取公示催告这种特别程序救济其票据权利,而是采取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故称普通诉讼⑦。

普通诉讼这种措施的适用范围不象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有严格限制,为一切票据丧失的纠纷,也不象公示催告受到申报期限的限制。对于不能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而言,提起诉讼就成为其唯一的救济措施。对失票人来讲,普通诉讼是最适当的救济措施,可起到方便、快捷,促进商务活动之用。

三、我国现行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缺陷

(一)观念滞后

票据无因性已被世界各国立法广泛接受和认可。而我国票据立法

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立法者未能对票据无因性予以肯定,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无因性的诸多限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票据的流通。1、《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态度。一方面,现行票据法第4条、第6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第22条、第57条基本上体现了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思想。另一方面,票据法第21条第1款、第74条、第83条第3款、第88条第1款、第89条、第90条第2款,在汇票和支票的资金关系上又作了有因性的规定,特别是总则中第10条第1款将票据的“要因性”扩大于整个“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该条款立法初衷是想遏制当事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和保护金融机构,因此将票据的基础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中,结果却使各个票据行为都因基础关系被“捆绑”起来,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独立性⑧。我国《票据法》条文对票据行为无因性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对无因性理论态度模糊不清,不甚明朗,导致票据丧失救济制度也未明确票据无因性。同样,在《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以及第92条、1999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中也均含有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相冲突的规定。

(二)规则模糊

1.关于票据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除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之外,依票据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其他票据均可以挂失止付,均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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