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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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在向作者赋予对作品的排他性专有权利的
同时,对其负于与其适当的限度与限制,以此实现著作权人的利益与
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因此,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与相应的适当限制可被视作著作权法的中心轴。到了二十世纪,科学文明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复印技术的发达使得临时性的大量复制成为可能,电脑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流通方面,解除了时间、空间限制;尤其是,这等技术等与数字化技术相结合,进而开创了信息的数字化互联网时代。从而我们社会各方面带来了质的变化,著作权方面也不例外。尤其到了1990年后半期,由于搜索引擎技术与大数据(big data)技术的发展,与之前完全不同的对于庞大信息的收集及分析成为可能,进而使得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技术得以发展,而这必将成为人工智能(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技术飞跃式
发展的契机。如今,世界已从信息革命时代跃入人工智能时代。自从互联网被引入以来,许多企业建立了技术基础的经营系统,并为了能
够在骤变的市场环境中生存下来而努力。在产业领域,继智能手机之后,也有智能电视、智能家居、智能车等既有线下中心的产业进入到新的企业生态系统中,并且,还出现了Google、Yahoo、百度等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企业等大型跨国企业。尤其在近日,以建立自身强有力的平台为基础的Apple、Google、Amazon、Face Book等作为主导互联网革新的新型企业群出现,改变着企业结构与产业形态。然而,权利的扩张,反而使得为保护一般公众的利益的对著作权的限制未能随之
扩张,进而导致著作权法上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的不均衡。因此,在现实中各国正实行着为消除该影响的著作权法改革运动。据此,根据过去与当今的以上著作权事实,本文希望在关于作为著作权法两
大轴心之一的著作权限制制度问题上,通过对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
的德国、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美国以及东北亚三大国家即韩国、中国、日本的现行著作权限制制度与司法实践,以及改革方案进行比较、疏理后,在导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合理运营方案的同时,对法律或制度上的瑕疵进行完善、并摸索出能够能动地应对将要到来的数字时代的方案。为此,在第二章论述了著作权的限制的意义以及各国对著
作权限制的立法模式;在第三章对关于中国著作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第四章中各国(欧盟,德国,日本,美国,韩国等)的著作权的限制
制度及其对中国的中国的借鉴意义;在第五章中提出了中国著作权法
的制度上、法律上改革方案,在第六章结论等。即,作为制度上改革方案,首先、作为关于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权限制的一般规定的补充性的
一般规定(Auffangstatbestand)性质的“公正利用(Fair Use)”原则的引入,其二、将作为技术上保护措施的例外事由的规则制定(Rule Making)制度,引入作为能够完善“公正利用”原则的著作权限制事由之一,其三、为了防止未认可无节制的私人复制行为,对于私人复制设定例外,其四、复制补偿金制度的引入,其五、除私人复制制度以外,
自己使用目的的复制制度的引入,其六、现行著作权法上私人使用仅
规定过于疏略、抽象,采取能够提示具体且合理标准的立法措施,其七、关于防止盗摄电影的方案,其八、滑稽模仿(Parody)的合法化,其九、
二次发表权(Zweiterver?ffentlichungsrecht)制度的引入,作为立法上改革方案,分别提出了民法、刑法上的著作权相关规定与著作权法、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关联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改革和整备方案。然而,著作去法是对现实敏感的法律,任何一项特定的制度或法律上的规定尽管可以在理论上存在优越之处,但事实上、在现实中由于国际条约上的制约或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等利害关系,可能难以实现国际共识。但在本文中,排除了以上法律外实践因素,仅在单纯的学术立场上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