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行政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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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政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划分原则:

某些国家在一级政权内部,为了实现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如美国行政区域的数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单职能的,包括学区、司法区和其他各种专区如消防区、水土保护区、住宅区、公路区等。

国家都是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1)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3)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例如,中国从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统一国家并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也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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