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浚伊诉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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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浚伊诉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

纷一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1民初13115号原告:赵浚伊(曾用名:赵艳艳),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7层南办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603565741。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海滨,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

原告赵浚伊与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裴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浚伊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刘晓蒙,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海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浚伊诉称:2015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环球托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从B3到U3共7个等级的英语教育培训服务。原告支付学费31800元,其中刷卡支付1000元,剩余30800元学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原告一共参加2节课程学习,上课过程中发现被告培训质量、内容等均与之前承诺不符,故原告现要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环球托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学费31800元;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合同订立情况与学费支付情况属实。鉴于原告坚持要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被告只能同意。但被告为原告银行贷款贴息费用4312元、提供职业规划等服务费用4800元、原告已上课的B3整个级别课程费4543元均应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浚伊曾用名为赵艳艳。2015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环球托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英语课程的教育培训服务。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共计14个月,课程从B3到U3,最多共计7个级数,学费47400元,实收31800元;合同第5条备注栏中双方约定,“学员赵艳艳于2015年11月17日刷卡1000元,余款30800办理百度有钱分18期,在正常学习情况下,分期产生手续费由校方承担,学生保证平均每周不低于5小时学习时间,此合同为职业定向班名额,享受职业定向班优惠,有高薪商战实训课,赠送学生在线真人一对一课程,有……沙龙、社会课(B2/B3级别)”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学费1000元,剩余学费30800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被告支付。该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及义务部分约定,“4、乙方对学习课程不满意,有权按以下条件终止合同。a)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包括签署当天)提出退学,学费将退还乙方,但甲方需扣除乙方8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以支付教学服务、教学管理及材料损耗费。b)本合同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包括签署当天)提出退学,学费将退还乙方,但甲方需扣除乙方48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以支付教学服务、教学管理及材料损耗费。”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付款事实,均同意解除合同。关于上课次数及扣除费用,原被告均认可原告赵浚伊上过两节课。但被告提交公司内部系统查询学生上课记录,用以证明2015年12月6日原告预定了课程但没来上课,所以没有签字记录,依照规定视为上课。被告认为原告还参加过被告组织的英语角等不计入听课卡的课程。被告认为应扣除原告已开课的B3整个级别的课程学习费。关于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及义务部分的第四款之约定,原告认为属格式条款,加重了原告方义务,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被告则认为应当依据该条款扣除4800元服务费用。关于产生的银行贴息,被告提交的与上海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百度教育信贷学员贷款款项支付协议》第三条第1款第二项约定:“乙方按借款人申请贷款总额的14%给学员贴息并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向借款人提供18个月分期免息信贷服务”。被告认为解除合同责任在原告,原告应当承担贴息费用。原告则认为被告签订合同时告知是没有利息的,且被告提交的贷款合同上没有签订日期,因此不同意扣除贷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环球托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户口本复印件、收据、课程预定卡、《百

度教育信贷学员贷款款项支付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环球托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鉴于涉案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而本案中原告在合同期内已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教育培训服务,且被告对此亦表示同意,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曾接受过被告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及部分增值培训服务,但涉案合同中对于相关课程学习没有明确约定收费标准,故本院将在考虑上述情节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应退还的学费数额。同时,对于原告解约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亦应予以赔偿。按照被告与上海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百度教育信贷学员贷款款项支付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支付学费发生的贷款进行了贴息,18个月期限贷款贴息费率为14%。原告虽不认可被告负担了相关的贴息,但亦不能证明被告与上海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合同未履行,故本院采纳被告的意见,确认其已按合同约定负担了贴息。该笔费用系因原告而发生,故该笔款项应在退还的服务费中予以核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浚伊与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环球托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

二、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赵浚伊学费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赵浚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赵浚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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