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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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台湾地区和新西兰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 2008年9月12日11:05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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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有关情况
(一)建立背景和过程
台湾位处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地震发生非常频繁和剧烈,每年发生的有感地震就超过200个,自1900年以来近90个破坏性地震给台湾地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达190亿新台币。1997年台湾当局设立了“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专门研究地震等巨灾影响和可采取的政策措施。1999年9月21日台湾中部发生里氏7.7级的“急急(Chi-Chi)大地震”,造成2,471人死亡,10余万房屋被毁,经济损失达120亿美元,保险损失10亿美元,是100多年来台湾最为严重的一次地震。由于此前台湾地震保险投保率仅为千分之二,因此发挥的经济补偿作用极为有限。如何建立一个向大多数受灾民众提供灾后经济补偿的保险机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台湾当局采取如下措施,促成了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是台湾中央再保险公司聘请美国风险评估顾问公司对台湾地震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地震模型。
二是修改《保险法》。1999年底开始修订《保险法》,增订第138-1条,规定“保险业应承保住宅地震危险,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机关建立之危险承担机制为之。前项危险承担机制,其超过共保承担限额部分,得成立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或由政府承受或向国内、外之再保险业为再保险”。
三是成立“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共同体”。2001年在台湾“财政部”推动下,根据台湾《保险法》第138-1条,台湾成立了由当地各保险公司组成的“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共保体”,由中央再保险公司负责共保体的日常管理。
四是设立“住宅地震保险基金”。2002年1月7日台湾正式设立了“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aiwan Residential Earthquake Insurance Fund),简称TREIF,主要目的是制订住宅地震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确保该制度顺利运作,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TREIF成立初期,由中央再保险公司管理,直到2006年,该基金由于规模稳步发展而脱离中央再保险公司,独立运作。
在参考国际经验后,台湾当局于2002年建立并正式推行“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和保险行业合作,建立针对地震风险的分散机制,为在地震时房屋受损的民众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缓解台湾当局
在救灾时的经济负担。该制度的建立是台湾地区综合防灾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事件。
(二)“台湾住宅地震保险”的特点和内容
1.具有准强制特点。在“9.21”地震发生前,地震保险一般是附加在长期火险保单内的一个批单,通常是被保险人贷款买房时自愿购买的,投保率很低。2002年4月1日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后,保险公司新签发的住宅火险、房贷险保单自动附加地震险条款,即如果投保住宅火险,将自动获得地震险保障。但地震保险又并不是完全强制的,对于贷款买房者而言,银行一般是把地震保险作为放款的条件之一。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立后,长期火险保单逐渐被年度火险保单代替,现时仍有效的长期火险保单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加保年度的地震保险。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台湾地区的有效保单件数达187万件,保费累计达新台币108.5亿元(约27亿元人民币),保险金额达新台币2.5万亿元(约6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台北县和基隆的投保率最高,达到24.3%;其次是台北市,投保率约为14.37%。而2008年以来,地震保险投保率上升很快,截至2008年4月底,整个台湾地区的投保率已达24.74%。
2.住宅地震保险的主要内容。住宅地震保险的标的指的是住宅建筑物,房屋内财产(动产)不在保障范围之内。承保的范围包括住宅由于地震震动或地震所引起的火灾、爆炸、山崩、地层下陷、滑动、开裂、
决口,或者地震引起的海啸、海潮高涨、洪水等事故所导致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目前住宅地震保险的最高保额为新台币120万元(约30万元人民币),对应的平均最高保费为1459元新台币(约365元人民币)。全台湾采取单一地震保险费率,不考虑房屋的所在位置和结构。若被保险人觉得120万元的保额不够,则可以以批单方式加保“扩大地震保险”,保额没有上限。对于价值不足120万新台币的小型房屋,保费按比例计算,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可以支付地震险保费,从而提高地震保险的投保率。另外,如果受损的住宅符合地震险的赔偿条件,保险公司还会同时支付“临时住宿费用”18万元新台币(约4.5万元人民币)。保单中没有设立免赔额。
(三)“台湾住宅地震保险”的理赔原则和方式
1.住宅地震保险的赔偿条件。台湾住宅地震保险的赔偿标准以重置成本为基础。由地震直接或间接造成房屋的损失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一是经政府机关、专业公估机构出具证明,鉴定受损房屋不堪居住且必须拆除重建的;
二是受损房屋的修复成本等于或者高于重置成本的50%。
2.地震损失评估。根据地震强度以及造成损失的程度,地震发生后,地震损失的评估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当灾难性地震发生后,“台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将派遣有资格的调查员赶赴灾区现场,在第一时间识别那些处于倒塌危险的房屋。如果受损房屋不再适合居住并需要推倒,政府将出具有关损失证明文件,被保险人可在两周内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二是如果发生的是小震级地震,由每家保险公司有资质的公估人员负责对受损房屋进行评估和定损。根据鉴定全损的标准,公估定损人员会开展更细致的调查。他们将详细填写表格,并确定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之内。
如果理赔上存在争议并需要重新鉴定,“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将召开临时会议,并邀请有资质的土木工程师和专家进行第二次评估。
(四)地震保险的超赔再保险赔偿机制
根据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地震保险的赔付主要由四大主体组成,其中包括由台湾各保险公司共同组织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共保体”、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