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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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 创建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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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认定办法 (5)

8 二、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认定标准 (15)

三、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评分细则 (30)

四、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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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两美浙江”建设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全域旅游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全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科学发展、全面发展,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 全面建成“诗画浙江”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根据《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浙旅发组办〔20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的认定,各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组织申报、实施

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照标准,循序推进,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应满足下列5

6项必备条件:

(一)体制机制。成立党政统筹抓旅游的领导体制,建有与全域旅游发展相适应的旅游综合管理机构,建立旅游发展联动工作机制。

(二)产业地位。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7.2%,旅游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8.5%。

(三)旅游信息化。建有旅游大数据中心。

(四)旅游安全。旅游场所无严重安全隐患,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五)旅游产品。至少有1个以上列入创建名单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或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

(六)政策保障。设立不少于3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具备申报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创建不设名额限制,凡符合要求的均可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6项必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创建申报表等。(二)创建审核。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专6

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审定后公布创建名单。通过审核列入创建名单的,应于1个月内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创建方案。

(三)验收认定。通过一定时期的培育创建并自检达到《创建指南》认定条件的,经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台账,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对标验收,综合评估,出具意见。验收台账材料包括: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验收申请文件、《创建指南》认定条件的台账资料,影像材料及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公示命名。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官网或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政府认定命名为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所认定的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复核每3年开展一次,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20%。

第七条在监督、检查和复核过程中,对于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视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称号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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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认定标准

一、政策支撑

1.1 政策创新。有支持全域旅游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有具体的创建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创新的旅游工作机制。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全域旅游发展, 统筹各部门资金支持全域旅游建设。

1.2 旅游统计。有专业的旅游统计队伍,人员、物资和经费配备到位,建有旅游产业基础名录库。

1.3 土地保障。强化旅游用地保障,在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支持旅游项目,积极探索旅游用地改革,优化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1.4 旅游项目。建立重大旅游项目领导联系制度,有一定规模的在建旅游大项目,每年引进一批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

1.5 旅游投融资。有创新的旅游投融资机制,有多元的投融资模式和融资渠道,有金融机构支持旅游发展的创新举措。

1.6 企业培育。扶持民营旅游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浙商回归发展旅游业,支持旅游企业创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力,培育引进有8

实力的旅游骨干企业。二、旅游规划将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2.1

在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中,实施“多规合一”中充分体现旅游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建设城乡基础设施、2.2

就其旅游影响及相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旅游配套征求旅游部门的意见。编制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编制具有全域旅游理念2.3

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得到贯彻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总

体规划及重点加强旅游规划实施管理,2.4

提升规划实施的法律效力,规划由地方政府批准发布,旅游专项并建立旅游规划评估与实施督导机制。三、旅游交通构建有便捷的旅游交通网络,旅游目的地可进入性良3.1

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特色A好,通往国家级景区村庄的主干道路达到A小镇、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省级相应等级要求。加快主干道路与景区之间、相邻景区之间的连接线建设。国省道干线和通景公路沿线建有兼具观景、泊车、游憩功能的公路服务站(点)。因地制宜建设旅游风景道,沿线进行旅游化改造提升,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3.2 有完善的旅游交通集散体系。交通枢纽实现“运游一体9 化”建设,旅游交通专线和城市公交专线延伸到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与机场、火车站、道路客运站、码头实现交通换乘无缝对接,打通“最后一公里”。有汽车租赁网点,能提供便捷的租赁服务。

3.3 旅游交通标识系统覆盖全域,内容完整、设置规范、准确清晰,与新改建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4 绿道慢行交通系统实现全域覆盖,贯穿主要城镇、乡村和景区,线路合理,类型多样,配套设施完善。

3.5 有良好的旅游客运服务。开往主要旅游景区的客运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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