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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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具体名称(一般来 说)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下表的方式标示
配料类别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标示方式 “ 植物油 ” 或 “ 精炼植物油 ” ;如经过 氢化处理,应标示为 “ 氢化 ” 或 “ 部分 氢化 ” “ 淀粉 ”
B:食品添加剂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 %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5.配料的定量标示 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
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 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 含量。 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 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加入量不超过 2% 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 “ 香辛料 ” 、 “ 香辛料类 ” 或 “ 复合
出物 ( 单一的或合计的 )
香辛料 ”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 胶姆糖基础剂 ” 、 “ 胶基 ”
添加量不超过 10% 的各种 果脯 蜜饯水果 “ 蜜饯 ” 、 “ 果脯 ”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 ” 、 “ 食用香料 ” 、 “ 食用 香精香料 ”
行业标准(QB或QB/T)
地方标准(DB**或DB**/T )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Q/)
一般来说,企业标准要求高于其余任何标准
执行标准应当处于现行有效状态
1 .国标、行标、地标,会在标准中发布版本的代替情况 2.企业标准有有效期3年,过期后须及时标注新的标准号
(现在,新企标需去当地卫生部门备案)。 3.新出现较高级别标准的,较低级别的标准应当作废。

Fra Baidu bibliotek
6 保质期
7 厂名、厂址、联系方式
8 贮存条件
9产地
1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1其他特殊要求(质量等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等)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1.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 属性的专用名称。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地区俚名称”或“商标名称”,应在所 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2.非强制标示的内容(项目)。
强制标示内容的有哪些?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产品标准号
4.净含量 5.生产日期
6.保质期
7.厂名、厂址、 联系方式
8.贮存条件
9.产地
10.其它特 殊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1 食品名称
2 配料表
3 产品标准号

4 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

5 生产日期
配料表中不能加“等”字。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
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 c.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 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产品标准代号:企业自愿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编号。
国家标准(GB或GB/T)
国标、行准、地标、企标编号举例
GB 19297-2003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GB/T 21733-2008 茶饮料
QB 2829-2006 螺旋藻碘盐
QB/T 2847-2007 功能性红曲米(粉)
DB52/ 535-2007 贵州米酒 DB11/T 481-2007 蜂蜜生产技术规范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 号及一切说明物。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形式)要 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 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 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 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 科学常识的内容。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 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
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 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 量的 25 %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形式)要 求——补充
预包装食品或者其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小 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 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 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项目)要 求
那么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项目)有哪些呢?
1.强制标示的内容(项目)。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 - 04 - 20 发布 2012 - 04 - 20 实施
标准内容结构
1.范围
2.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 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 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 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 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 积标识的食品。
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 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 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6.特别注意: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
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 配料不需要标示。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 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 2.配料表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 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 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 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 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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