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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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拆迁居民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前不久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成因

经过对我区已拆迁完毕和正在拆迁地区的调查发现,我区的征地拆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工作有力,补偿措施到位,思想工作细致,因此工作开展得相对比较平稳和顺利,许多拆迁地区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绝大多数被征地和拆迁人对这一工作都比较理解和支持。如我区的周良庄镇在这几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信访率为零。但是也有有一些地方拆迁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征地拆迁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其成因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标准的差异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难度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因此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相对较少。但法律对拆迁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仅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上,国务院制定了拆迁法规,各省、市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了各地的实施条例,而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仅由各市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同一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尽相同,这就给基层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失地居民普遍存在后顾之忧

从我区周边农村尤其是城中村的状况来看,很多农民靠出租房屋、铺面或者利用临街的地域优势开店建厂,就可以维持日常的生活。征地拆迁之后的农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村民,他们既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也不能靠土地获取经济收益,手里没有了谋生的生产资料,生活水平自然会下降。再加上部分农民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相应的社会保障又没有跟上,他们担心以后生活没有着落,因此对征地拆迁有抵触情绪,缺少配合和支持。为

寻求今后生活的保障,势必会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部分被拆迁户存在借拆迁要高价的现象。

(三)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各地区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少数群众出现盲目攀比现象。这些人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总认为正常维权成本太高,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认识,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阻工闹事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个别上访户的上访诉求过高,或者掺杂个人因素和一些无关事项,尽管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仍难以息事宁人。

(四)农村补偿分配问题,诱发农民抵触情绪

目前农村征地补偿分配存在二难:一是确定分配对象难。以户口分类,存在农业人口、征地前迁入人口,出嫁未迁出、嫁入未迁入人口的矛盾;以土地承包对象分类,存在“有承包地但户口已外迁人口,因出生迟未分到承包地的农业人口,死亡人员仍然拥有土地”的矛盾。二是确定分配方法难。土地征用时,对一个行政村往往只是局部征用,前后征用又有价格和人口变动差异,存在以村还是以组为单位进行分配的矛盾,各自围绕自我设定分配方法,相关农户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产生拒绝配合、拒绝签字的现象。

二、对策建议

(一)搞好调查研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涉及拆迁的农户和企业逐一进行走访,全面掌握需要拆迁的农户及企业的生产生活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村干部、村民代表、业主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把日后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考虑周全,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做到既要符合上级政策,又要适应本地实际。尤其是一些合理不合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往的征迁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更需要在征地拆迁前制定政策加以明确,做到“有据可依”。同时要加强政策正面引导,纠正群众对于政策的误解、曲解,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前,应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重点学习上级征

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具体操作方法和细节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凡遇到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后再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防止政出多门、口径不一。征地拆迁工作领导机构应始终掌握统一的尺度,严格按照既定的政策进行拆迁和补偿,该给群众的按照政策决不克扣一分钱,并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就高不就低;对于个别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做好解释工作,不该补的坚决不补。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开口子”,不乱表态,做到一个政策执行到底。尤其在对抢建和违法违规搭建的处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安置政策的执行,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等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决不能通过放宽政策标准来解决问题,保证“先拆后拆一个样”,“闹与不闹一个样”,杜绝个别群众攀比、观望和“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良心理,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二)加大拆迁安置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首先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为此,在进行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的时候,除了开好动员会外,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法律意识。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实践证明,只有深入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才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才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三)加强征地拆迁制度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征地拆迁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开,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在双方间搭建谈判协商的平台,进行平等的对话,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千方百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是制定严格的拆迁工作程序,加强责任制。所有项目应当有详细的原始资料备份并尽量保留原始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

律教育,加强其工作责任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一般违法失职人员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派专人到场参与监督。对调查结果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清点、丈量的有关房屋权属、地上附(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结果及补偿费用分别在被征地拆迁工作点或村、社的公示栏张榜公布,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各种数据进行抽样核查,并对土地的总面积、地类、补偿标准等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

征地拆迁后,农民的生活是否有保障、就业是否有出路,这是征地拆迁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必须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探究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开发商、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之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第一,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基金。可考虑将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

第二,要尽快建立拆迁户拆迁后的养老、就业、医疗的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他们后顾之忧。尤其要提高拆迁户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如利用目前正在实施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失地农民积极参加。

第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对失地农民进行实用性较强、易于学习和掌握的专业技能培训,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

第四,多途径安排就业,提倡自主创业。在与用地方积极协商的基础上,尽量安排失地农民从事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在劳务用工上优先考虑拆迁农户。鼓励失地农民因地制宜,发展产业。采取土地或资金入股企业等方式,为拆迁户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提倡支持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并提供贷款、政策、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骗取补偿,加班加点在拆迁区域内抢修抢建、突击装修、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违章建筑、煽动组织族人或群体阻挠工程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

坚决地予以打击,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拆迁过程要摄影摄像,保全拆迁证据,严格掌握拆迁政策。

(六)加强部门、街道间的协调合作。

拆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间密切合作。建设、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公安、执法、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及相关责任街道应密切搞好协调配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及时解决拆迁中的难点问题,缩短拆迁纠纷处理时限,并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保证城市建设和小城镇建设顺利进行。新闻媒体应加大对拆迁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解决人们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支持、理解和配合拆迁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拆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把握政策 讲究方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发布人:电教时间:2011-7-6 阅 读:407次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是大建设工作难题之中的难题。如何在关注民生和推动发展中统筹兼顾,求得平衡,是检验干部工作方法和成效的重要标尺。我作为一名挂职干部,在牵头组织实施蚌山区某项目(二期)征地拆迁工作的过程中,深刻地体味到基层工作的酸甜苦辣,感悟到工作方法的重要。该项目涉及84户,拆迁面积2.6万多平方米,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由未完成任务的10%,转变到拆迁户主动到拆迁办排队办理拆迁结算手续,最终如期完成了拆迁任务。在拆迁工作中,我们的做法是: 第一,注重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各方的心理特征。通过进村入户,宣讲政策,与村里的干部、群众交心沟通,我们了解到,对于拆迁,群众普遍存在着“三怕”思想:一怕补偿政策多变,导致先拆的吃亏;二怕干部办事不公,使得“老实人”吃亏;三怕带头拆迁生事,遭到其他户的反对。由于“三怕”思想的存在,出现了“三等”现象:一等补偿政策再优惠,获得更多的利益;二等干部让步开口子,期望抬高补偿标准;三等拆后安置早着落,耗时间寻求“照顾”。从而也导致乡村干部存在着“三担心”心理:一是担心拆迁户集体抗衡,局面难以收拾;二是担心

上门做思想工作,受气吃闭门羹;三是担心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不好对上级交代,影响到工作大局。 第二,注重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拆迁工作队伍的骨干作用。从群众的“三怕”“三等”到干部 的“三担心”,可以看出做拆迁工作,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公开透明,能否做到不损害群众利益。要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维护群众利益,关键在于把握好政策、发挥好拆迁工作队伍的积极作用。为此,在与所有拆迁人员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临时组成了一个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在小组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激发工作效能;不断督促引导,提醒拆迁人员要经得住考验、耐得了诱惑,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强化教育宣传,组织拆迁人员学习拆迁政策,宣传拆迁政策,帮助群众想其所想不到的事,努力把落实政策的过程变为服务群众、赢得民心的过程。 第三,注重深入分析,积极搞好协调服务做到按规律办事。由于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大家心中无底,甚至无所适从。为此,我一方面积极向上级汇报工作思路和进展情况,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与大家深入分析,理清思路,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如,在掌握情况阶段,我让承担此项任务的村、乡干部细化每天的工作,按时完成承诺任务。期间,我不断强调“磨刀不误砍柴功”的道理,一再明确不求拆掉多少户,但必须要摸清掌握所有拆迁户的情况和问题。后期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

关于政府收储与政府征收用土地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关于政府收储与政府征收用土地过程中的 税收政策 (一)关于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免征政府拆迁补偿款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为财税【2016】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贵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

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关于企业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于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此类情况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因此企业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办理免征,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而交纳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印花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土地部门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企业补偿收入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工作流程)

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工作方案) 征地拆迁工作分为十个阶段: ①征迁准备阶段②宣传发动阶段③勘察核实阶段④征地拆迁阶段⑤资金兑付阶段⑥拆迁安置阶段⑦进场施工阶段⑧服务招商阶段⑨竣工通车阶段⑩验收总结阶段。 一、征迁准备阶段 1、委托文物、压矿、地灾、水保、环评、土地等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报告书,并获取相关行政批文后,委托国土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土地预审呈报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在设计单位出征地红线图后,委托林业勘察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报林业厅初审,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省政府印发永武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4、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全职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应设立土地核查小组、房屋丈量小组、矛盾纠纷协调小组。 5、根据初步设计编制征地拆迁简介,准备征地拆迁使用的各种表格及工具、用具等。编制项目征地拆迁实施预案,为正式实施征地拆迁做好充分准备。 6、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二、宣传动员阶段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项目的重要性和征地拆迁政策。通过宣传发动,使沿线群众和征迁安置对象熟悉掌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计划安排,争取公路沿线被征单位和个人积极

配合、参与、支持。 三、勘察核实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对征迁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为开展征迁补偿提供数据指标。 1、与地方征迁办签订红线边沟开挖协议。 2、由设计单位依据红线图划定红线范围,进行红线放样,项目办、地方征迁办共同参与。确定中线和边线、打桩、开挖边沟和边界保护。 3、勘测界定:土地勘测单位以施工图为依据,对项目征地进行勘测核对、绘制勘测界图、市县勘测定界报告书,正式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4、实物指标调查,在划定公路用地红线范围的同时,与设计单位、各地征迁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被征户(单位)共同对红线内土地、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四方共同签认工作,调查登记结束后及时统计、核算、汇总并上报确认。征地拆迁调查资料应永久存档保存。 四、征地拆迁阶段 (一)签订协议 1、与市(县)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征迁协议及项目管理责任书、征迁管理资金管理协议。 2、各地征迁部门以确认的实际核实面积和实物为依据,以村为单位分解到农户,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房屋、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拆迁居民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规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前不久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成因 经过对我区已拆迁完毕和正在拆迁地区的调查发现,我区的征地拆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工作有力,补偿措施到位,思想工作细致,因此工作开展得相对比较平稳和顺利,许多拆迁地区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绝大多数被征地和拆迁人对这一工作都比较理解和支持。如我区的周良庄镇在这几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信访率为零。但是也有有一些地方拆迁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征地拆迁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其成因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标准的差异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难度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因此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相对较少。但法律对拆迁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仅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上,国务院制定了拆迁法规,各省、市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了各地的实施条例,而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仅由各市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拆迁方面的规性文件,甚至同一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尽相同,这就给基层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失地居民普遍存在后顾之忧 从我区周边农村尤其是城中村的状况来看,很多农民靠出租房屋、铺面或者利用临街的地域优势开店建厂,就可以维持日常的生活。征地拆迁之后的农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村民,他们既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也不能靠土地获取经济收益,手里没有了谋生的生产资料,生活水平自然会下降。再加上部分农民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相应的社会保障又没有跟上,他们担心以后生活没有着落,因此对征地拆迁有抵触情绪,缺少配合和支持。为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问:我单位属市级集体企业,收到房地产开发商转来的拆迁补偿款,请问拆迁补偿款应当支出哪些项目?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答: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两种形式。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通常并非出于自愿,搬迁补偿款主要是补偿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以及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新建厂房等支出以及安置职工之用。 对于政策性搬迁,财务及会计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 ⑴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⑵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⑶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税务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 ⑴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⑶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动迁补偿相关税收规定文档

关于企业动迁补偿的税收规定咨询 一、营业税 1、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您企业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您企业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如果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如你公司被收回房地产确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可享受减免土地增值税政策,但必须去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处进行备案,才能享受减免土地增值税。 2、出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沈地税发〔2008〕65号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准予扣除项目。对于转让旧房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契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土地价值”核定其原购房价格,据以计算准予扣除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 1、政策性动迁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公告规定,如果是政策性动迁应提供相应的政府文件,同时应单独核算动迁收入和支出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是核定征收

如何搞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如何搞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千难万难,征地拆迁第一难”。征地拆迁工作由于其政策敏感、矛盾多发且涉及面较广,一直都是工作的难点,社会关注的热点,媒体追踪的焦点。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与群众利益最紧密,矛盾最突出,难度最大的就是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以及安置善后处置,也是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问题。征地拆迁工作关系桃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做好地征地拆迁工作,是值得考虑和探讨的: 一、征地拆迁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群众利益诉求平衡难 征地拆迁过程中,群众最关心、最看重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一部分农户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想千方设百计寻求自认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签字、阻挠工程进度等方式,谋求不正当权益。加之征地拆迁涉及面广、人口多,又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往往极易抱团,极少数人别有用心的加以煽动,出谋划策以此缠住政府,提出与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难度。(二)矛盾问题协调难 在和被征地农户做思想工作时最主要的矛盾有以下几个:一是动员会上有些群众无组织无纪律,户户能当家,个个是代表,一户不满意,甚至夫妻一方不满意,征地工作都会陷于无休止的谈判之中。二是界址不清,难以划分。由于过去经济欠发达,利益不大,村与村之间,组与组之间界址划分不是十分明确,但是,由于征地拆迁补偿带

来的利益,导致双方争吵不休,很难划定,征地拆迁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三是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难以落实到位。由于部分群众把征地拆迁当作发家致富的大好机遇,想从征地拆迁这块利益蛋糕中多分一点,都想按照有利于自家利益来确定分配方式,吵闹不休,互相观望,致使补偿费长期无法落实到位。这些矛盾和问题,导致短时间内难以协调到位,从而为征地拆迁工作增添无形的压力。 (三)被征地农民建房安置、后续发展难 按照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大都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被征地农民领到几万元的补偿费后,不出几年基本上消耗完,没有一技之长、年老体弱的农民,后续生活保障将十分困难。其他被征地区域农民虽大多身处市郊,谋生手段较多,但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务工技能较差。面对既得利益的丧失,很担心失地后的生活。每次开展征地工作,相当部分群众提出失地农民今后的生存、发展、建房问题,其妥善解决是征收土地的先决条件,这是我们征地工作中面对的首要问题,也是必须考虑的一大现实问题。 二、对策建议 要破解征地工作难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实现征地拆迁和社会稳定两大目标,以强化群众思想教育为主导,协调理顺部门联合执法为支撑,坚持分工与协作、责任与任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逐级逐部门逐层次的落实工作责任,整合工作力量,突出工作重点,突破工作难题,全力保障发展用地需求。为此,提出对策和建议如下:

拆迁安置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

拆迁安置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 作者:战茂祥 一、对开发商开说: 1、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由于产权调换没有现金交易,涉及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问题,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2、土地增值税: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房地产开发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对于安置村民的房屋,按照同地同年房屋的销售价计入销售额,同时,列支其发生的成本,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 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计电[2009]100号) 为加快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征拆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补偿标准。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认真执行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低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地方政府公布政策、办法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 要将地方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办法,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对概算影响等报发展计划司,抄送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牵头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实施协议。 二、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概算变更。当铁道部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单价高出批复初步设计单价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根据实施协议单价和设计数量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征地拆迁费用调整文件,按变更程序报部审批。部将及时办理批复,以保证征地拆迁费用。 三、按规定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投资完成。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及时验工计

价。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经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征地拆迁款。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己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征(租)地拆迁,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验工计价。根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据实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四、根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费用。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真实性负责,要与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前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实际征地拆迁数量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数量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根据工程进展、资金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增加费用(合资公司经董事会后)报铁道部审批。征地拆迁总费用待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铁道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确认,并按有关纪要精神处理资本金、入股事宜。 五、严格控制边角地、夹心地及特殊敏感建筑物拆迁数量。 1.边角地、夹心地数量原则上按照有证建筑用地总量的2%控制,由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中国出台城镇拆迁税收政策拆迁补偿款可免个税.doc

中国出台城镇拆迁税收政策拆迁补偿款可 免个税- 经国务院批准,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国家规定范围的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将对这些拆迁户以后在生活方面提供更大的保障。 新京报·郭安

中国传统道德和谐思想的解构与现代道德 教育模式重构探析- “ 摘要: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核心之一就是主张“天人合一”式的“和谐”,其主要实质还是在强调一种“天命”不可违,以抽象的共性和谐压抑人的具体的个性和谐,以相对封闭的、强制式的主观和谐代替主体性的自由式和谐。在封建皇权思想被粉碎的同时,这种传统的道德“和谐”思想结构同时被解体。重构一种符合科学和谐观的道德模式成为现代道德教育的主体。 关键词:传统道德; 和谐思想; 解构; 现代道德; 重构 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核心是一种具有民族特点的“爱人”思想,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人本主义的和谐精神。孔子和儒家提出“仁”的思想,并把它当作最高的道德原则,要求人们应当“舍己利人”“舍己爱人”。与此相近,墨家思想中也有“兼爱”的原则,这同样是一种人本主义的思想。墨子认为爱应当不分厚薄亲疏,都施以同样的爱,这就是说,不但要爱一切人,而且要给一切人同等的爱。他从功利主义思想出发,提出了“兼相爱”和“交相利”,提出”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的思想。虽然这些思想在以君王至上的封建社会中永远无法实现,但其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仍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们可以说,中国传统道德的精华是崇尚和谐,主张以和为贵。这种“和”的思想不仅是承恩于儒、墨、伦理,更多的是来自对历史事实和传统中国文化的总结。

项目征地工作汇报 征地拆迁工作汇报

项目征地工作汇报征地拆迁工作汇报 20xx年以来,经开区在新的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全体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克难攻坚,采取非常举措,在征地拆迁工作上取得了重大突破。 20xx年,经开区共完成征地4816亩,拆迁面积76.29万平方米,清理违法占地约1852亩,拆除违法建(构)筑物26万平方米; 20xx年共完成征地7588.7567亩,拆迁各类建构筑物约86万平方米,清理违法占地约3500亩,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面积51万平方米,较20xx年翻了近一番。 其中,由经开区负责的自治区重点工程---机场扩建征地拆迁工作进展顺利,云桂铁路征地拆迁也已超越序时进度。征地拆迁的显著成效更是有力推进了经开区的项目建设:区市重点工程五象大道延长线于去年10月如期通车; 康师傅于去年南博会时签约,今年即将建成投产; 娃哈哈项目、占地6500亩的北部湾科技园、总投资50亿元的北部湾总部基地建设热火朝天,园区内一派繁忙的建设景象。 同时,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是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因此,开发区一直把安置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做法如下: 一、创新模式,争取配合 开发区以xx吴圩机场扩建为契机,全面贯彻xx市委、市政府把吴圩机场拆迁安置项目建设成为xx市拆迁回建安置精品示范点的总体思,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农民出资(回购)、机场补贴、政府扶持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统建商住一体化“2+4”公寓房(1―2层用于农民娱乐活动,4―6层用于农民居住)的模式进行安置,确保了失地农民“有住、有租、有铺、有保”,为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创业出路提供切实保障,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大大提高了农民配合征地工作的积极性。 二、先安置,后拆迁 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一直困扰着征地拆迁工作,因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把拆迁安置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要求安置工作必须走在拆迁工作的前面,如吴圩机场扩建工程在实施拆迁前,已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民同意,并且在新航站区征地拆迁工作启动时,农民回建三产安置用地的征地工作也一并推进。 三、关注民生  让利于民 经开区坚持“不单纯为征地而征地”,“开发一方,惠及一方,造福一方”的指导思想,在征地中注重保障和落实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充分考虑他们今后的生活出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最高的征地拆迁补偿和过度安置费用。并通过一系列的惠民举措,确保“失地农民不失

如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如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如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是大建设工作难题之中的难题。如何在关注民生和推动发展中统筹兼顾,求得平衡,是检验干部工作方法和成效的重要标尺。我作为一名挂职干部,在牵头组织实施蚌山区某项目(二期)征地拆迁工作的过程中,深刻地体味到基层工作的酸甜苦辣,感悟到工作方法的重要。该项目涉及84户,拆迁面积2.6万多平方米,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由未完成任务的10%,转变到拆迁户主动到拆迁办排队办理拆迁结算手续,最终如期完成了拆迁任务。在拆迁工作中,我们的做法是: 第一,注重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各方的心理特征。通过进村入户,宣讲政策,与村里的干部、群众交心沟通,我们了解到,对于拆迁,群众普遍存在着“三怕”思想:一怕补偿政策多变,导致先拆的吃亏;二怕干部办事不公,使得“老实人”吃亏;三怕带头拆迁生事,遭到其他户的反对。由于“三怕”思想的存在,出现了“三等”现象:一等补偿政策再优惠,获得更多的利益;二等干部让步开口子,期望抬高补偿标准;三等拆后安置早着落,耗时间寻求“照顾”。从而也导致乡村干部存在着“三担心”心理:一是担心拆迁户集体抗衡,局面难以收拾;二是担心上门做思想工作,受气吃闭门羹;三是担心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不好对上级交代,影响到工作大局。 第二,注重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拆迁工作队伍的骨干作用。从群众的“三怕”“三等”到干部的“三担心”,可以看出做拆迁工作,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公开透明,能否做到不损害群众利益。要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维护群众利益,关键在于把握好政策、发挥好拆迁工作队伍的积极作用。为此,在与所有拆迁人员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临时组成了一个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在小组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激发工作效能;不断督促引导,提醒拆迁人员要经得住考验、耐得了诱惑,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强化教育宣传,组织拆迁人员学习拆迁政策,宣传拆迁政策,帮助群众想其所想不到的事,努力把落实政策的过程变为服务群众、赢得民心的过程。 第三,注重深入分析,积极搞好协调服务做到按规律办事。由于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大家心中无底,甚至无所适从。为此,我一方面积极向上级汇报工作思路和进展情况,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与大家深入分析,理清思路,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如,在掌握情况阶段,我让承担此项任务的村、乡干部细化每天的工作,按时完成承诺任务。期间,我不断强调“磨刀不误砍柴功”的道理,一再明确不求拆掉多少户,但必须要摸清掌握所有拆迁户的情况和问题。后期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为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第四,注重实事求是,灵活运用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该项目于2006年进行摸底登记,当年拆迁还原政策是按户还原,不少家庭进行了分户(有的夫妻甚至“假离婚”),但没有考虑合理分割各户所有的房屋面积。如今是在拆一还一的前提下按照人均45平方执行安置还原,不仅老百姓对政策不理解,而且导致了两个最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同一大家庭内,有的户因人多房少致使有的人无法按产权调换政策还原,有的户人少房多致使多出的房屋还要被低价买断;二是夫妻离婚形成的分户,基本上都有一户因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能执行还原,只能买断,群众意见非常大。为此,我们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提请会议研究,决定采取大家庭合并计算房屋面积,本户内符合分户条件的给予安置的办法予以解决,很快突

拆迁补偿的税收政策

一、基本概念 1、政策性搬迁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行规则已经对政策性搬迁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说白了就是政府主导的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搬迁,这里注意两点: (1)政府主导的搬迁一般都会公告并有正式的批复文件,这是证明政策性搬迁最有利的证据,也是进行相关财税处理的核心凭证。 (2)政策性搬迁是与自行搬迁、商业性搬迁等概念相对应的,企业自主决定的搬迁看以看做是正常的商业行为,需要进行正常的财税处理,并不符合政策性优惠的范围。 此外,在进行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时,企业应按照相关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能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2、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1)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 ①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②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③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④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⑤其他补偿收入。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政府给予补偿时是否需要在文件中明确补偿的名目和理由,如果没有把来龙去脉说清楚,是否这样的收入就无法认定为拆迁补偿收入。 (2)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这里资产处置的收入主要是指本来用着好好的东西,结果因为搬迁而用不了只能便宜处理的资产。这里也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是因为仓库被拆迁了,存货没地方放而只能便宜卖的收入按照规定是不能作为处置收入的,这里的损失只能通过政府补偿的形式来实现了。还有,这里的资产处置收入是很难界定清楚的,有事情企业做起来都是迷迷糊糊的,这个工作可能必要时还需要会计师的一些工作。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建指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及构筑物拆迁管理工作(管网迁改按照《铁路管网迁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职责 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 严格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1.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负责向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结算。 3.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由建指组织,设计单位配合,完成迁改工程现场调查、工程数量确定、迁改方案制定、费用评估和有关协议的商谈工作。 5.组织商谈厂矿、企业和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6.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所承建标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与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指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建设用地图、用地计划及相关资料。 2.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册》(地验交-4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4.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现场丈量与设计发生误差时应办理相关变更设计手续。 5.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每月26日向建指上报。 6.详细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等情况,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施工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建指。 7.临时用地的办理及土地复垦。 8.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往来报告和函件),依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编制地亩竣工文件,配合建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移交接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资料移交的施工单位,不予办理退还质保金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 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1.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区(县、市)行政区域汇总分地类、用途的征地、拆迁数量表及相关说明。 2.配合建指办理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的开发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成为热点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区社会稳定,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引发社会危机,其后果难以设想。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现将我们一些肤浅的意见汇报如下。 一、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层次深、配套性要求多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由此引发的诸多矛盾逐步成为一个普遍的、尖锐的、突出的社会问题 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还出现一旦要拆迁,就闻风乱搭滥建、抢占抢种、违规加层、突击装修等违法违规现象,用价格低廉的建筑材料、粗制滥造的施工工艺套取高额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引发信访事件增多。 征地拆迁引发干群矛盾激化 征地居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心理问题。征地拆迁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被撕裂,熟人社会的解构,新社区的重组,我区高云、岩门和沙坪安置区共将安置约1300余户,给人们的心理带来很大的影响,造成很多的社会心理问题。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纠纷的特点 我区正处在加快建设工业园区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时期,征地拆迁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矛盾涉及面广,数量呈上升趋势。随着工业园区的开发、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小城镇的开发,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发的信访呈增长趋势。多数群众

城市更新中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分析!

城市更新中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分析!

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五条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针对法人) 法人企业需对拆迁补偿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给予企业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也即被拆迁企业可尽量将完税义务延至第五年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4、土地增值税 自然人和法人均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财法字〔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5、契税 自然人和法人均只针对超出房屋金额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法律依据: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统建安置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统建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条X县X镇X片区地处X县城门户区,区位优势明显,其大数据产业园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县委县政府实施新时代城镇化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该项目的实施对于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提升X县城整体形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X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X县城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X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X片区大数据产业园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配套建设、自求平衡,分期实施,安置优先”的指导方针。本方案征收人为X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部门为X 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部门为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X片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被征迁人为规划范围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X县X镇X片区规划范围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征收范围以X县规划委员

会批复通过的《X县X片区大数据产业园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红线范围。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X片区规划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菜园地、集体预留地及公共用地等所有集体土地均由村、组集体统一一次性收回,注销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权,交由征收部门依法征收,被征收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统一实施拆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发〔X〕5X号)文件执行。规划范围以外的X村1-3组山坡地统一征收并予以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第六条征收国有土地。征收属于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按照现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给予补偿;征收属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七条X片区各类管线一律实行地埋敷设,禁止空中架设。征迁中涉及电力(含铁塔)、通信、电视、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供水等管线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原则上管线迁移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产权单位适当拆迁补偿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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