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对《反家暴法》提出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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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对《反家暴法》提出的完善建议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X法院未审庭对近五年来审理的7件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的严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该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是所涉罪名相对集中。涉及故意杀人罪案件2件、故意伤害罪1件、过失致人死亡罪1件、遗弃罪3件。除上述罪名外,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严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还可能涉及虐待、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等罪名。

二是犯罪后果较为严重。7起案件中,致2名未成年被害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另有2名未成年被害人因及时被他人发现、救治,未达到轻伤以上伤害后果。

该类案件成因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男方不能理智处理家庭纠纷,将怒火发泄到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的子女身上,实

施针对未成年子女的犯罪行为。二是父母双方或单方以经济困难、无力抚养为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案件。三是在管教子女过程中,采取暴力等不当方式,导致孩子伤亡。

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暴法》更加重视家庭教育引导,设置了强制报告制度、撤销监护权制度、告诫书制度、紧急状态下临时安置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等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该法也存在问题,X法院未审庭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强制报告制度应加强宣传与立法衔接。强制报告制度是对《反家暴法》规定的“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的细化落实,有利于破解实践中家暴发现难、报告难的问题。但该项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很多负有强制报告职责的教师、医生并不知晓该项法定义务,建议针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宣传和培训。此外,《反家暴法》虽规定了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但未明确处分的具体内容。建议《教师法》、《医师法》修订时予以完善,增设罚款、停止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吊销相关职业资格等处分,实现与反家暴法的衔接,增强该项制度的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家庭暴力的范围存在可拓展空间。《反家暴法》以列举方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但仅限于积极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遗弃以及感情上严重冷漠、忽视未成年人的消极不作为的行为未包含其中。实践中,上述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不亚于积极的家庭暴力行为,如上述7起案件中就存在3起遗弃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三是家庭暴力的保护对象存在可拓展空间。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身体及心灵伤害是深远的,可持续影响到其成年时期的婚恋交友及对子女的管教方式。不仅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对经常性目睹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需要予以特殊关爱和保护。

“套牌车”的情形及主要危害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套牌车”现象日益突出,对于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为正确引导机动车行业秩序,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海淀法院民六庭专门对“套牌车”的客观情形与危害进行调研。

实践中,“套牌车”从主观上分为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知情和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甚至套用自已车辆号牌两种情形。客观表现形式为一是走私车,即为逃避海关检查,逃避征税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二是“黑车”,即没有营运资质而套用出租车号牌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三是报废车,即无法进行车辆登记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车辆。四是违章车,为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监管,避免受到交通违法处罚而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车辆。五是限购车,即未取得购车指标购买,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车辆。

“套牌车”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破坏国家对进口车辆的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走私车逃避了海关的监管,可能导致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流入我国,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税收征收秩序,减少国家

税源。二是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套牌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不易被查获,驾驶人往往无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存在超速、闯红灯等危险驾驶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尤其是恶性交通事故。三是侵害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增加维权成本。“套牌车”无论从车辆品牌、型号,车身颜色甚至行驶证都与被套牌车一致,被套牌车所有人经常会无辜承担“套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或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同时增加了被套牌车所有人自证清白的责任和成本。四是难以查证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严重损害事故受害人利益。“套牌车”基本不会投保机动车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经常逃逸,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查证肇事者,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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