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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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摘要: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很多发达国家己大量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改造罪犯。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才刚刚起步,开展社区矫正的比例还很少。虽然己经过了几年的试点探索,摸索出了一些经验,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还很不完善,在体制和机制上还有待于不断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制度完善

近几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与刑罚发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在体制和机制方面还有待于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六、八十五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假释考验期限,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二百一十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任务较重,无暇顾及,难以安排专门的警力来负责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管理,更谈不上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而负有矫正非监禁罪犯之责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不属于公安机关,执行刑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能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而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想管也管不了,造成非监禁性服刑人员“两不管”的“真空状态”,这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

(二)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有两个: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维护社会秩序;二是对罪犯进行矫治,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门的人员,没有专业的职业资格,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目前,我们国家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比较少,专业的从业人员比较少,社区矫正的形式比较单一,缺乏分层、分类管理。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规;管理形式多样,有中途之家、日报告中心、小组之家、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在具体实施中,很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缓刑官和假释官,而且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学历要求也较一般警官高。目前,我国这社区矫正工作的网络不科学,工作效率不高,由街道、乡镇司法所兼管,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又不利于队伍的专业化。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性缺失。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证,缺乏程序保障的实体工作很难顺利开展,而社区矫正工作恰恰就缺乏程序性规定。“两高”“两部”发布的《通知》只对社区矫正方法的适用围和任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在社区矫正的运作程序方面,只提到公、检、法和司法机关如何进行分工,各自负责哪些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流程、各个阶段如何衔接、管辖围问题,以及矫工作成效的评估程序等却是一个空白。但各试点省市要具体开展矫正工作,没有相关的程序是不可能的,鉴于此,大部分省市都要发布自己的衔接规定,如市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衔接规定(试行)》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天津的《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和《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省的《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等,相继对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衔接和文书转递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报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及奖惩和解除等程序,都作了专门的规定上。但因整个社区工作缺乏统一的程序要求,各省市因制宜的规定或者过于简单,或者不够全面,有的省市甚至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以致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程序五花八门,致使这项严肃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难以规和统一。

由于目前处在试点阶段,社区矫正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制度作保障,因此,各级党委和各参与部门均高度重视,对每个环节和程序,无论是适用对象的确定还是矫正方法的尝试,无一不经过多方的论证、研究甚至小围试点,以防稍有闪失即带来不良的影响。我们不能说,这种走一步看一步的高度谨慎态度,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社区矫正程序缺失这个重大缺陷,尤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该缺陷带的矛盾和障碍。然而,一但社区矫正从部分试点省市大面积推广应用到全国,程序规定缺失必然成为这个本来前途无量的刑罚制度的致命漏洞,不但可能造成大量执法成本浪费,还可能留下隐患,甚至使严肃的矫正和预防目的成为司法腐败的堂皇外衣,最终使良好的立法设计和立法初衷落空。

(四)监管多于矫正。虽然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任务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监管、教育和帮助,但是由于惯性思维的作用,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依然是强调其刑罚执行性质的时候多,而强调其社会工作的一面较少,其小异的工作模式充分体现了这点。据了解,试点地区对矫正对象的工作方式主要有:要求按时报到,定期交流思相,要求参加公益劳动,限制其活动围。从管理方式上看,基本上是在监管和控制上下功夫,而矫正心理和行为习惯方面的办法还是比较少。至于工作目标,基本上是“不出事,不闹事”。非下落不明就可以了,虽然有的试点省市也要求对矫正对象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和矫正,但由于工作人员数量少、专业素质达不到要求,往往也无法落实,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不得不在“把人盯住”,不“脱管、漏管”的低水平徘徊。

(五)心理矫正未落实。犯罪有其深层的心里原因,特别是多次犯罪者一般有较大的心里问题。所以,矫正犯罪人,最根本的还是要矫正其心里偏差。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各

试点省市都注意到了心里矫正的重要性,并在一定程度和一定围开展了相关的工作,但还是不够深入,其中存在的问题主有:一是所谓心里矫正其实只停留在心里测试和心里咨询阶段,还谈不上真正的心里治疗。由于心里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心里咨询人才,、、天津等大城市开展的围要广一些,但据调查,这些地区的心理矫正进行的主要工作,还是普遍地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或者是进行心理测评,然后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开疏导,然而这些工作在心理矫正中,还只是属于相对浅层次的测评或咨询阶段,还不是真正意上的心理治疗。二是缺乏受过专门训炼的罪犯心理咨询人才,罪犯的心理咨询需要懂得心理学的专门人才,非一般心理咨询师所能胜任。一个矫正咨询师的职责远比普通心理咨询师复杂得多。由于咨询者的职责及其所扮演的角色要求,注定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必须是在犯罪心理咨询方面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否则很难胜任这项工作。但是我国目前的心理咨询服务才刚刚兴起,心理咨询人才还相当缺乏,具有专业水平的懂得罪犯心理的咨询师更是十分难得,从目前看远远达不到社区矫正的实际要求。

(六)分级处遇和个别处遇不到位。处于试点期间的社区矫正,对矫正对象的分类及处遇方法都还比较粗浅,矫正方案也比较类型化、粗放化,缺乏个性化,这集中体现两方面:未能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别进行不同的处遇。不同犯罪类别的人犯罪原因不同,人格特点和综合素质也可能相同,对们他的矫正措施应对症下药,如经济犯罪,抢劫犯罪,盗窃犯罪,就需要不同的矫正方案和处遇方式,而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虽然也对矫正对象进行了分类管理,但主要还是根据人身危险性标准作出的分类,而在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的矫正方面,工作作得很不细、很不深。二是未能根据不同的刑罚类别进行不同处遇。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通知,社区矫正的适用围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等刑罚类别,这几种人虽然人身危险性都不大,但并非彼此没有差别。同时矫正对象的不同刑罚类型代表不同的来源和“出生”。如管制和缓刑对象没有进过监狱,这类人员只是行为有所偏差,犯罪人格可能并不稳定,甚致尚未形成;而假释、监外执行者所犯罪行比较严重,并因此服过监禁刑,可能己经深受监狱亚文化的影响,再社会化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不同的刑罚类别的矫正对角进行不同的处遇,是因材施教(矫)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由于人力、财力等方面的原因,除了矫正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略有区分外,在根据刑罚类别分类处遇方面,尚缺乏有力度的措施。三是矫正方案未充分考虑个人情况。有的犯罪人身危险性程度可能相差不远,但是其个人情况如犯罪原因、犯罪动机、教育程度、性格倾向、兴趣爱好、家庭情况、人际关系方面却可能不一样,因此,虽然要消除的是相同的人身危险性,但需要采取的矫正方案可能大相径庭,如果一律采取思相汇报、法制教育、公益劳动等方法,是很难满足矫正需要的。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构建社区矫正的科学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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