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价格明显偏低"的参考依据总算出现在了税收政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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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明显偏低"的参考依据总算出现在了税收政策中

在2017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

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第二条提到:

 不合理的低价的判定及调整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

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原文如下: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在税收政策中,价格明显偏低一直没有相关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威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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