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华人心理医生张道龙先生解读《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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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心理医生张道龙解读《精神卫生法》
编辑:许倩
经过27年的酝酿和漫长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终于在2012年10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该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名在精神卫生领域从业20余年,咨询和诊治过1万8千名中美咨客,熟悉中美两国文化的美籍华人,张道龙医生对此次颁布的《精神卫生法》做出了自己的解读:
一、关于心理咨询师的服务权限和未来发展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在中国心理咨询界引起了关于不少担忧。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心理咨询师(包含临床社工)只能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心理治疗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这让不少咨询师觉得是要砸他们的饭碗。事实上,这是该法的一大亮点。
这一规定虽然强烈限制了心理咨询人员的工作权限和服务范围,但是,在目前中国心理咨询师入行门槛低、质量良莠不齐的现状下,确是一个不得已的必要举措,势必结束很多心理咨询师“误诊误治”的黑暗时期,推动心理咨询师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贯彻执行《精神卫生法》的新时期,心理咨询师必须身怀两件“武器”:其一,心理咨询师必须熟练掌握精神障碍的评估和诊断标准,必须具备识别、鉴别精神障碍的知识和技能,并且适时将疑似达到精神障碍诊断标准或超出心理咨询服务范围的咨客转介给相应的医疗机构。DSM-IV(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第四版)是现行精神疾病诊断的国际标准。DSM-V(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第五
版)将于2013年5月由美国精神医学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简称为APA)出版,恰好与中国《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时间基本同步,不能不说是一个“美丽”的巧合。中国现行标准CCMD-3(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完成于2001年,与即将出台的最新标准DSM-V相比,相对滞后。因此,在卫生部组织和制定新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之前,中国心理咨询师都应该以国际最高水准为标准,积极学习、熟练掌握DSM-V。懂得正确的诊断标准,是咨询师规范自己操作,避免违规违法的重要条件。咨询界整体水平的提高更在未来的修法中争取诊断权和治疗权的基础。
其二,人群中约80%的人存在不同类型的心理困扰,但尚未达到精神疾病的临床诊断标准(DSM-IV),属于心理咨询的服务范围。而另外20%达到精神疾病临床诊断标准(DSM-IV)的患者则需要接受“治疗”(包括长程心理治疗、精神活力药物治疗等),必须转介。因此,心理咨询师必须学习和从事短程心理咨询,并且主动将短程心理咨询无法解决的咨客转介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可见,“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和“短程心理咨询”将成为中国心理咨询师合法从业、有效助人的必备法宝。
二、关于EAP服务领域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仅有医疗机构具备诊断和治疗的权利,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因此,EAP供应商(公司或机构)作为非医疗机构,同样只能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于EAP供应商和EAP心理咨询师而言,必须明确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EAP心理咨询师必须熟练掌握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DSM-IV),当EAP心理咨询师认为咨客疑似患有超出咨询服务范围的精神疾病时,不能自行
治疗,但仍然需要给予明确的初步评估和转介建议,并且以书面形式在咨询报告中标明。例如:“咨客疑似患有xxxxx疾病,超出EAP心理咨询服务的范围,建议立即前往当地正规医院精神科就诊和治疗“。
其次,出于《精神卫生法》和EAP服务成本的双重考虑,EAP公司应该聘用或签约接受过系统的短程心理咨询训练的心理咨询师。并且,聘请或签约至少1名高素质的精神科医生作为医务总监,对EAP心理咨询的服务质量进行全盘监督和掌控。
其三,EAP环境下,在客户(企业)的员工本人不知情、不自愿的情况下,EAP心理咨询师原则上不能在企业HR或管理者的要求下,对员工进行强制性或隐蔽性的评估和诊断。但是,如果员工存在自杀、自残或杀人(伤人)的风险,则需要在医务总监的指导下处理,这也是聘用精神科医生做医务总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关于自愿的原则
《精神卫生法》多次强调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必须遵从自愿的原则,只有三种情况属于例外条款:其一,患者存在自杀(自残)风险;其二,患者对他人存在杀人(伤人)风险;其三,患者无法照顾自己生存的基本需求,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才能够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只有坚定执行《精神卫生法》所规定的自愿原则,才能避免“被精神病“的悲剧重演。
四、关于“基于社区的精神健康康复中心“
《精神卫生法》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必须建立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三级医疗网络,并且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念,即“基于社区的精神障碍康复中心”。
在美国,类似的精神障碍康复中心分布广泛、服务内容丰富:包括训练患者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能力,教授患者如何防止复发,处理患者因服药造成的副作用,帮助患者分析压力源,运用支持疗法对患者进行心理咨询等等。
“基于社区的精神障碍康复中心“是一个十分先进的理念。但是,目前在中国进行推广和发展的困难有三:一是现有康复中心的数量较少,二是缺乏符合就业条件的心理咨询师和临床社工;三是缺乏资金的支持。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保障系统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后续、具体的执行工作将是重点和难点。
五、关于精神卫生课程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这里所提到的精神卫生课程主要是指与“临床心理学”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开展这项工作的重点在于启用有资质的教育者,避免流于形式。教育水平的提高是保障未来从业人员素质的根本,也是未来咨询师争取更大服务空间的开始。
在美国,通常会由临床社工来担任学校心理咨询这部分的工作,而且美国也同样存在资金与临床社工人数不足的问题,因此,往往通过一个学区(包含若干所学校)聘请一个临床社工来解决。
六、关于精神科医生的权力
《精神卫生法》在限制心理咨询师的服务范围的同时,给予了医疗机构、尤其是精神科医生极大的权力,甚至超过了美国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