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申报国际重要湿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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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国际重要湿地条件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湿地公约》标准之一的,可提出申请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一、基本条件:
1、设立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原则上为处级),配备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及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护管理制度完善;
2、湿地区四至边界明确、土地权属无争议;
3、湿地区内水质不低于III类;生态需水基本保障;
4、没有来自湿地区内及周边地区对湿地生态特征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威胁;
5、湿地周边或流域内生态、环境安全现状及发展趋势良好;
6、地方政府重视。
二、《湿地公约》标准条件:
(一)某一生物地理区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和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
(二)支持着易危、濒危、极度濒危物种或者受威胁的生态群落;
(三)支持着对维护一个特定生物地理区的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植物或动物种群;
(四)支持动植物种生命周期的某一关键阶段或在对动植物种生存不利的生态条件下对其提供庇护场所;
(五)定期栖息有2万只或更多的水禽;
(六)定期栖息的某一水禽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个体数量的1%以上;
(七)栖息着本地鱼类的亚种、种或科的绝大部分,其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种间或种群间的关系对维护湿地效益和价值方面具有典型性,并因此有助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是鱼类的一个重要食物场所、并且是该湿地内或其他地方的鱼群依赖的产卵场、育幼场或洄游路线;
(九)定期栖息某一依赖湿地的非鸟类动物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个体数量的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