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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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的探讨

作者:曾键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下旬刊》2015年第05期

摘要:文章首先从近几年消费税收入的数据作为切入点,结合对于目前消费税改革的探讨及各行业专家提出的有效意见,提出“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着缺陷”的观点。就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主要通过我国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与国际普遍做法对比分析等方面来探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通过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情况、各地区人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以及参考国际上某部分国家的做法,提出更加灵活的、立足于我国国情的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范围;存在的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5-0121-03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 研究背景

根据我国近五年的全国税收资料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消费税的收入不断增长,2010年实现消费税收入达到6 071.55亿元,2011年达到6 935.93亿元,2012年达到7 872.14亿元,2013年达到8 231.32亿元,2014年达到8 626.42亿元,见表1;在我国,缴纳消费税的企业普遍经营生产状况良好,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总额等各项指标都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是,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带来了人均GDP的大幅增加,在全国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形势下,现行的制度并不适应当今我国发展的态势,主要体现在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方面不够优化完善,我国消费税在征税范围方面已存在不少与当今各种趋势发展不适应之处,它们甚至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继续前进的阻力。消费税改革势在必行,各行业的专家和群众都提出了多项具体的意见,主要体现在消费税税率、税目、征收环节等方面。

1.2 研究意义

消费税作为一个政府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手段,已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征收应用,且征收力度及结构在逐年加大和优化。在发达国家,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2%以上,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一般都占12%以上。2013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5%,占GDP的比重为1.25%,这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国消费税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通过调节消费税征税的范围,可以达到以下目标:

①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流转税课税体系。

②配合国家消费政策。

③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④削弱和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以下便从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问题谈谈看法。

2 我国目前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2.1 消费税在我国的征收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更为狭窄

依据各国征税范围的宽窄,可将消费税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延伸型、中间型、有限型。延伸型消费税除了包括有限型和中间型范围外,还将生产、生活资料列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已经接近于无选择的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范围较宽,世界上约有30%左右国家采用这种形式,除包括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外,还包括一些服务行业及奢侈消费品。而消费税征税范围最为狭窄的是有限型,如在英国,仅仅对烟草、酒精等税目征收消费税,征税对象主要为传统的消费品,通常有10~15种税目。从目前发展态势来看,很多国家消费税征税范围已逐步由有限型向中间型过渡延伸。

根据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类型划分,中国介于有限型与中间型之间,逐步向中间型延伸,而韩国则属于延伸型消费税,这在一些例子中得到印证——如我国只对小汽车征税,而韩国对所有的汽车均征税。相对于其他一些税制较为完善的国家,我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还相对较窄。

2.2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尽合理

在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20年来,消费税收入已由1994年的51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5年的1 634亿元,2006年税制的改革使消费税收入进一步增加,其中2013年达到8 231亿元。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还是表现出消费税税制的征税范围有些偏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①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②对已经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有普遍消费特征的产品再征收消费税,不利于鼓励生产和消费。

③有些税目的消费税结构与我国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消费水平不相适应,较难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现行消费税的税目划分欠优化,偏于笼统

例如,现行消费税税目里面含有酒及酒精,而酒精这一税目又可细分为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等,对食用酒精课税合情合理,但对医药酒精、工业酒精也课征消费税,个人认为不大合理,这样的课税方法使这些产业的生产发展受到影响。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消费税的课征原则,也不符合产业优化结构调整的要求。可以看出,消费税中部分税目划分欠缺优化合理性。

2.2.2 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存在“缺位”问题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是指没有将一些现行的奢侈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达不到消费税控制超前消费规模、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例如现行税法中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奢侈品及消费品税目里只将鞭炮焰火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未将其它有害于环境的产品列入征税范围,这也可视为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一种“缺位”。

另外,在近一次的消费税调整过程中,尚未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如高档家具、高档住房、高档服饰、高档手提包)、消费行为和高档消费场所(如夜总会、酒吧、网吧、卡拉OK、桑拿、打高尔夫球、跑马、境外旅游等),以及其他奢侈性质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依然使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3 关于完善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的建议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只是对一部分奢侈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因此在考虑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时,既要考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也要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逐步优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促进消费税的转型。

因此我们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上应该做出更加灵活的选择,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以使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将消费税部分划分的偏于含糊笼统的税目进行优化

细分

例如,可将前文提到的酒精税目中的工业酒精、医用酒精以及汽车轮胎中的工程车辆轮胎、公共汽车轮胎等税目独立出来,将其从征税范围中剔除,对其实行免征消费税的政策,或采用较低税率进行过渡性征收。

3.2 对部分税目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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