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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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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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防火分区内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之 一: 1、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为通过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和 通过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 区,其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室内地坪与 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 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 2)相邻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 通过人数,宜为 相邻两个疏散出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袋形走道末端至 相邻疏散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通过人数,应为袋形走道 疏散走 末端与相邻疏散出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 道 2、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为疏散走道两端的疏散出口最小 净宽之和的较大者 1、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前室,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 物; 2、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宜设置内槛、阶梯; 3、疏散楼梯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 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 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各层人数不等时, 其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层中通过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各种营业厅、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 间及前室等应设置应急照明。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 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应保证应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即平时蓄电状态。 人防工程的火灾疏散照明应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 散标志为组成,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 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其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1X; 其设置位置宜在墙面上或顶棚下; 2、火灾疏散标志灯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和安全出口标志 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及 其转角处等部位,并宜距室内地坪1.00M以下墙面上,其 应急照 间距不宜大于15M,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 明 处,其位置宜在出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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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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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1.5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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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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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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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 不同方向,出口的疏散人数不限; 2、通向避难走道的各防火分区人数不等时,避难走道的 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 避难走 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各。 道 3、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烯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4、避难走道的防烟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5、避难走道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规范第7.3.1条规定; 6、避难走道的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规 定; 7、避难走道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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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 动报警 系统、 火灾应 急广播 和消防 控制室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平米的地下商店和小型休育场所 2、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 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 排烟设施等的人防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2、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防火分区可只设 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建筑面各人不大于500平米,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 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 区,当设置有竖井,且竖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时,可只 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 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 5、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 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的方向,且相邻防火 分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之间或安全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 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当受 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5M。
人防工程安全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检查标准 内容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消防给 、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水排水 和灭火 设备 有可靠的消防给水源、设施。 检验方式 检查依据 《建筑防火设计规 范》第11.4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7.1.1条
源自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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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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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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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2.7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1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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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8.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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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 明 人防工程的火灾备用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备用照明应设置在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 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 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 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米的人防工程,其火灾备用照明 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 米的人防工程,其火灾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 照度值的50% 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 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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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8.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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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8.4.37条 《安全生产法》第 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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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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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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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 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 消防疏 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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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8.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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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8.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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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第 5.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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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 散通道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 门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 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 大于10M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 于0.75M,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防 火分区,其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楼 梯的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的出口宽度。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 的防火门,其疏散人数平均每个不应大于250人,改建工 程可不大于350人,但其出口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公共疏散出口处内、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门必 须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 通室外,当必面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乙级的防水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 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入口处, 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 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防火分区至防烟楼梯间或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 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平米;当与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时, 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米;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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