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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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1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

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

2 居住工作用地
2.1居住用地
2.1.1一类居住用地
人均用地按25~47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200m2/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30~45套/hm2,容积率大于等于0.6、小于1.0。

2.1.2二类居住用地
人均用地按14~25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100m2/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90 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25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700人/hm2。

2.1.3经济适用住房
人均用地按9~15m2/人、套型标准按60m2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220~
40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650~1000人/hm2。

2.1.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

2.1.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

2.1.6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一般商品房: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即自行车2辆/户(每车建筑面积1.5 m2),居民汽车场库0.3~1.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

2.2工业用地
2.2.1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中心城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1.0~2.5;在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0.8~2.0。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中心城一般为1.5~3.5,中心城外一般为1.0~
2.5。

2.2.2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一般为:多层厂房不低于40%,单层厂房不低于50%。

位于市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0%,位于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55%。

2.2.3应以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为单位统一核算绿地率,在总体绿地率不低于30%的前提下(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2.2.4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在工业(开发)区生活服务配套区集中建设。

单个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5%,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2.5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规划指标,可具体研究确定。

2.3行政办公用地
2.3.1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12m。

在满足绿化、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中心城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1.0~3.5;中心城外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
1.0~3.0。

2.3.2城市重点地区用地、特殊用地等规划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2.3.3建议加强对存量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和统筹利用,提高
现有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1基础教育
本标准的基础教育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

中心城地区基础教育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0.8~0.9;在中心城外地区,容积率一般为0.8。

中心城地区改建学校,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保证建筑规模指标要求,满足发展需求。

3.2高等教育
3.2.1本标准的高等教育用地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心城地区生均用地一般为35m2/生,中心城外地区生均用地一般为47m2/生。

3.2.2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满足高校建筑规模指标要求。

中心城地区普通高校用地的容积率根据学校用地面积规模确定:用地面积>100hm2的,容积率一般为0.8~0.9;用地面积50~100hm2的,容积率一般为0.8~1.2;用地面积<50hm2的,容积率一般为1.2~1.6。

中心城外地区普通高校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0.6~0.8。

3.2.3特殊类型高校(如体育院校等),应根据现行标准具体研究,确定其用地及建筑指标。

3.3医疗卫生
3.3.1本标准的医疗卫生用地指综合医院,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
80~120m2/床。

3.3.2中心城地区新建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80~100m2,容积率一般为1.0~1.2;改建医院的容积率一般为1.2~1.8。

中心城外地区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89~109m2,容积率一般为0.9~1.1。

3.4邮政设施
3.4.1本标准的邮政设施用地包括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

3.4.2邮件处理场地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4000m2,容积率一般为0.8~1.2。

3.4.3邮政局的建筑面积为1200m2/处,邮政所的建筑面积为200m2/处。

中心城新建邮政局(所)、中心城外邮政所不独立占地,应结合其他建筑安排。

邮政局(所)如不单独占地,业务用房应在综合建筑的地上首层设置。

3.4.4中心城外地区独立占地的邮政局,用地面积一般为1200m2/处,容积率一般为1.0。

3.4.5应在规划中采用邮件处理场地与邮政局合建、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节约建设用地。

3.5消防设施
3.5.1本标准的消防设施用地包括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及二级普通消防站。

3.5.2除中心城内一级普通消防站外,特勤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中心城外一级普通消防站均采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用地指标,容积率一般为0.8~1.5。

3.5.3旧城内新建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指标为2500~3500m2/处,旧城外为3000~4000m2/处,容积率分别一般为0.9~1.7和0.8~1.8(一级普通消防站与消防支队合建,以及现状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可采用容积率高限。

合建时,消防站建筑面积取低限,用地面积取高限)。

消防支队建筑面积按3500~5000m2核算。

3.6应急避难场所
3.6.1本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包括紧急(临时)避难场所与长期(固定)避难场所。

3.6.2应急避难场所主要规划指标采用以下标准:
紧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2000m2/处,服务半径为500m。

长期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4000m2/处,服务半径为500~4000m。

3.6.3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周边建筑的倒塌范围,确保安全。

4市政交通设施用地
4.1 给水设施
4.1.1本标准的给水设施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

4.1.2水厂按建设规模(30~50万m3/d、10~30万m3/d、5~10万m3/d)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4.1.3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

4.1.4给水泵站按规模(30~50万m3/d、10~30万m3/d、5~10万m3/d)
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规模小于5万m3/d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5万m3/d规模的用地面积进行控制。

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4.2 排水设施
4.2.1本标准的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污水泵站、雨水泵站)。

4.2.2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中心城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

4.2.3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应设置宽度300m的防护间距。

4.2.4污水泵站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

规模小于Ⅴ类的泵站,用地面积按Ⅴ类规模控制。

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4.2.5雨水泵站按最大秒流量(20000L/s以上、10000~20000L/s、5000~10000L/s、1000~5000L/s) 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

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3 供电设施
4.3.1本标准的供电设施主要包括220KV变电站和110KV变电站。

4.3.2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建设形式和设备容量,提出各类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围墙内面积)。

4.3.3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

4.4 燃气设施
4.4.1本标准的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等。

4.4.2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宜选用调压箱或调压柜以及地下调压装置。

4.4.3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防护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河沟、山坡、林地等自然条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4.5 供热设施
4.5.1本标准的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和燃气供热厂。

4.5.2按单位供热能力分别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燃气热电厂360m2/兆瓦;燃煤供热厂145m2/兆瓦;燃气供热厂100m2/兆瓦。

4.6 环卫设施
4.6.1本标准的环卫设施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

4.6.2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4.7 电信设施
4.7.1本标准的电信设施主要包括电信局(所)。

4.7.2根据电信局(所)的交换容量分别提出建筑指标和用地指标。

4.7.3交换容量2万门以下的电信局(所),不单独占地,应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

大中型局(所)可以安排独立用地进行建设,但中心城地区的大中型局(所)宜与地区公建结合建设。

4.8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
4.8.1本标准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主要指有线广播电视机房,分为前端信号处理传输基站(一级站)、地区级基站和居住区级基站。

4.8.2有线广播电视机房不宜单独占地,一级站、地区级基站、居住区级基站的建筑面积分别为3000m2、600m2、200m2。

4.9 公共汽电车场站
4.9.1本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场站主要包括枢纽站、中心站、首末站、保养场。

4.9.2枢纽站主要包括公共交通枢纽和换乘中心。

枢纽站中公交停车数量按辖车数的30%计算。

公共交通枢纽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0~700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为12200~39760m2;建筑面积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0~600标准车),建筑面积为2840~6870m2,601标准车以上公共交通枢纽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870m2。

换乘中心根据高峰时刻站台最大集散人数的不同(100~400人), 建设用地面积为470~1840m2。

4.9.3中心站公交停车数量按辖车数的35%计算。

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0~600标准车),中心站建设用地面积为12770~38320m2。

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面积约182m2。

4.9.4首末站根据辖车数量的不同分为微型首末站(即到发站)、小型首末站、中型首末站和大型首末站。

首末站中公交停车数量按辖车数的35%计算。

根据辖车数的不同(20以下~200标准车),首末站建设用地面积为990~10660m2。

大型首末站(200标准车以上)的总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10940m2,但平均每标准车建设用地应小于156m2。

4.9.5保养场根据年保养车辆数的不同,总建设用地面积为30290~50570m2,总建筑面积为25000~35000m2。

4.10 公路交通场站设施
4.10.1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主要由监控通信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和监控通信所三级构成。

监控通信中心用地面积一般为2.0hm2,建筑面积5000~8000m2/处。

监控通信分中心用地面积一般为1.2~1.6hm2,建筑面积3000~4000m2/处,每路设一处。

监控通信所用地面积一般为0.3~0.6hm2,建筑面积800~1000m2/处,一般50km设一处。

4.10.2收费站按照其所处位置和功能分为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

主线收费站(收费车道12条)用地面积一般为0.6~1.0h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用地面积0.02~0.04hm2;主线收费站建筑面积一般为1500m2,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建筑面积25m2。

匝道收费站(收费车道6条)用地面积一般为0.06~0.10h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用地面积0.02~0.04hm2;匝道收费站建筑面积一般为60m2,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建筑面积15m2。

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面积根据公路等级、行车道宽度、收费车道数的不同约为0.29~2.16hm2/处,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应增减用地面积约0.063~0.145hm2。

4.10.3养护设施按照所服务的道路等级分为养护工区和道班。

养护工区用地面积一般为0.6~1.0hm2,建筑面积1000~1500m2/处,养护里程40~60km,设置间距约50km。

道班用地面积一般为0.2~0.4hm2,建筑面积400~650m2/处,养护里程20~40km,设置间距约30km。

4.10.4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包括休息、停车和相关辅助设施3部分。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间距以50km为宜。

主线为四车道或者六车道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规模不应超过4.0hm2,建筑面积4000~6000m2;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应与监控通信、养护以及收费站等管理设施合并建立,合并后的用地规模相应减少。

通车里程不足25km的高速公路不应设置服务区,可以设置停车区一处,用地规模不应超过1.0hm2,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4.10.5汽车客运站和货运场站
根据汽车客运站的不同级别,一级客运站用地面积3.5~5.5hm2,建筑面积
10000~15000m2;二级客运站用地面积2.0hm2~3.5hm2,建筑面积6000~10000m2;三、四级客运站用地面积不超过2.0hm2,建筑面积不超过6000m2。

根据汽车货运场站的不同级别,一级货运站用地面积8.0~12.0hm2,建筑面积12000~20000m2;二级货运站用地面积6.5hm2~8.0hm2,建筑面积8000~12000m2;三、四级货运站用地面积不超过6.5hm2,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m2。

4.10.6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公路公安检查站。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用地面积1.5hm2,建筑面积4000m2(目前北京市已规划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指挥中心一处,位于靠近六环的昌平管理所)。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驻地用地面积一般为0.5~0.8hm2,建筑面积1600~2500m2。

公路公安检查站应与其它相关检查站合并设置,建筑面积100~200m2。

4.11 轨道交通设施
4.11.1轨道交通设施主要包括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

4.11.2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可用单车用地面积和运营公里用地两种指标确定。

按单车用地面积指标,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推荐值为700~900m2/辆;按运营公里用地指标,车辆段和停车场的用地推荐值为0.7~0.9hm2/双线运营公里。

4.12 加油站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依据加油站的规模大小而不同。

Ⅰ级加油站一般用地
3000m2左右(中心城可降为2500m2左右);Ⅱ级加油站一般用地2000m2左右(中心城可降为1500m2左右);Ⅲ级加油站一般用地1500m2左右(中心城可降为1200m2左右);Ⅳ级加油站一般用地800m2左右,除中心城特殊情况以外一般加油站建设用地不宜低于800m2。

综合服务型加油站的用地应在以上基础上增加服务区面积。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条文说明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部分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了研究,对现行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针对北京市目前部分需求量大、矛盾集中的用地,或建设用地标准过高、过多、过粗、甚至缺失的具体情况,提出节地指标及建议,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本标准根据北京市当前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规划设计指标的制定或调整,在满足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要求,保证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新征(占)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节约建设用地。

在自有用地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的具体情况以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提出了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20类共计55项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共计3类用地,包括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等5项。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共计6类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综合医院、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紧急(临时)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等15项。

市政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共计7类用地,包括水厂、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220KV变电站、110KV变电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燃气供热厂、生活垃圾转运站、电信局(所)、前端信号处理传输基站、地区级基站、居住区级基站等22项。

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共计4类用地,包括枢纽站、中心站、首末站、保养场、高速公路监控通信设施、收费站、养护设施、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高速公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13项。

1.4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
附表1 居住工作用地
附表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附表3 市政设施用地
附表4 交通设施用地
2 居住工作用地
2.1居住用地
本标准中的居住用地包括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2类,同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指标。

一类居住用地指“低层低密度”居住用地。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可安排的建筑类型包括1~3层并列式住宅(又可称双拼式)、联列式住宅(又可称联排式);1~2层四合院式住宅;不高于4层的叠拼式住宅。

同时,结合用地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和补充措施后可以安排少量独立式住宅和多层住宅。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除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外,还可安排用于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和两限商品住房的建设。

本标准以现行控规指标及规划统计分析、案例分析为基础,提出了一类居住用地容积率的低限和高限、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的高限,与规划管理相衔接,为居住用地综合容积率指标。

对面积较小或形状、位置特殊的用地,可具体研究,确定其规划指标。

考虑到北京市的资源条件和人口压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现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及相关法规确定的绿地率、建筑间距、日照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是宜居城市的基本标准,不宜降低。

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其使用人群(中低收入人群)对绿地、间距、日照等与中高收入群体也有同样要求。

考虑到降低套型标准后住宅用地人口净密度增长幅度较大,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

应加强用地的综合利用和空间立体开发,通过合理布局、优化建筑设计等措施达到节地效果。

2.2工业用地
本标准主要提出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等4项主要指标。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划为工业用地的电厂和煤气厂,在北京的城市规划中一般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纳入本标准的工业用地范围。

本标准以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为基础,分别提出中心城和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作为城市规划的一般要求,具体项目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

同时,为了与北京市现行的城市规划用地分类相衔接,本标准还提出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号”,在计算工业用地容积率时,若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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