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还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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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还履行吗

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应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权由管理人行使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债务人破产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管理人此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选择解除合同的,相对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管理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主张权利。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时,不参加破产清算程序,该请求权具有给付内容的,应当获得全额给付。

二、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标准只能是维护债权人权益和破产财产权益

管理人的功能是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工作目的是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及法律关系进行整理和清算,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唯一标准就是维护破产债权人权益和和破产财产的利益。

三、正确把握合同是否履行的标准

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应当以破产企业作为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为标准,只有当破产企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尚未履行义务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义务时才存在未履行合同的解除问题。如果破产企业的合同义务

已经履行完毕,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相对人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应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清收,该义务尚未到履行期限的,视为已经到期。管理人在登记债权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告知相对人是否履行合同,以使相对人的权利处于稳定状态。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法律知识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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