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诉讼地位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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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诉讼地位辨析
杨胜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十分重要,不仅影响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能否对诉讼标的提起诉讼、能否提起反诉等程序性权利,也会对审判实体正义产生重大作用。

在连环交通事故中,因为涉及当事人众多,只有明确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才能正确的适用相关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案例:驾驶员邓某系Z公司员工。

某日,邓某驾驶Z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A车),与相对方向陈某驾驶的货车(B车)碰撞,并推着该货车撞到邹某驾驶的低速货车(C车)上,造成陈某、邹某受伤及两车(B车、C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及邹某无责任。

A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车未投保交强险;C车投保了交强险。

陈某就医出院后,起诉Z公司、A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要求赔偿5万余元。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陈某申请追加邹某及C车交强险承保公司为共同被告。

问题:邹某在本案中应系何种诉讼地位?
辨析:由于邹某在交通事故中即是参与者又是受害者,其在诉讼中亦有双重地位。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机动车作为公共道路上高速运行的机械物,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特别对机动车进行了特殊的规制,如登记制度、强制保险制
度、质量检测制度等。

其中,强制保险制度作为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特别保护,当机动车对事故有责任时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且当机动车对事故无责任时也承担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邹某作为无事故责任C车的驾驶员,其机动车对陈某车辆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造就具有一定物理作用,因而陈某将邹某及其C车交强险承保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邹某作为事故参与者系本案的共同被告。

同时,邹某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其车辆及人身健康在事故中受到了损害。

邹某的损失系由A车及B车共同造成,故邹某对A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车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其中,邹某对A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的的权利主张与陈某的诉讼请求即本案部分诉讼标的重合,也就是说,邹某对本案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邹某系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而,邹某有权对本案诉讼标的提起诉讼,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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