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开始实施2018新消防规定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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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开始实施2018新消防规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利

贵州省:《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180号)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节选内容)

第十三条一级消防工程师在既有城镇消防站辖区面积之外的下列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

(一)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

(二)产业集聚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三)经济发达,人口较为集中以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保护价值的乡镇。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并与生产经营规模、火灾危险性相适应。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鼓励人口集中、房屋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村寨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消防宣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商贸城、物流城、大学城等应当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小型消防站,配备消防装备。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乡居民社区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进行自审,出具设计质量承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出具施工质量承诺。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和功能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情况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设置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还应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聘请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方案,报经省、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第二十七条一级消防工程师利用居民、村民自建房开办经营性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确保消防设施设置、施工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模较小的下列场所不需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店、宾馆、饭店;

(二)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

对利用村寨民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规定,明确其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要求,作为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

据,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所有权人书面委托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建筑物消防设施有两个以上管理者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负责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检测报告上传至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记录、年度检测记录等应当自签订或者完成维护保养、检测之日起5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发现消防设施故障的应当书面通知维护管理人进行整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六条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当由持有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值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联网的,可以单人值班。

第三十七条因维修或者改造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应当组织制订并落实消防设施停用期间的安全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消防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

第四十一条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或者对于发现的问题未书面告知委托单位整改,导致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海南

海南省:《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节选)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和消防规划,组织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性规划中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本省消防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足额拨付消防工作经费。

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教学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内容。

司法行政、科技等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火灾公益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在老城区、城中村、偏远农村推行火灾惠民保险。在公众聚集场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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