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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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
直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办[2013]9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9.22
【实施日期】2013.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提升环境统计服务支撑能力,根据环境统计工作和环境统计能力建设的总体安排,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前一阶段部分省、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以下简称“国控源直报”)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报送范围
在国控源直报系统试运行期间,报送对象主要包括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废水、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
除上述报送对象外,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当扩展报送对象和范围。(二)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方面主要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废气方面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9月至10月)
1.核准落实直报单位名单,完成上报系统的软件维护和信息更新。
2.分级组织开展直报业务培训,包括对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人员和辖区内直报企业有关统计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为国控源直报工作要求和数据填报方法。
3.建立各级环保部门国控源直报工作联络人和辖区内直报企业联系人名录。
4.做好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环保专网畅通运行。
(二)试运行阶段(2013年11月1日起)
1.数据填报:直报对象按季度在规定上报时限内通过互联网登陆国控源直报系统上报数据,并按照当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时核准,11月5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数据填报。
2.数据审核:国控源直报数据采用数据直报方式,各级环保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督促上报单位及时核准。市级环保部门应在11月1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上报至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应在 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报送至环境保护部。
11月20日前,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完成国控源直报工作总结报送工作。工作总结包括直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分区域分行业数据分析结果、相关问题和建议等。
3.2014年国控源直报:从2014年1月起,每季度第1个月的7日前,直报对象完成上季度数据填报;12日前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本市直报数据审核和报送;17日前省级环保部门完成本省直报数据审核和工作总结报送。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报、审核期限顺延。为保持工作连续性,每年1月,各地仍按上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送上一年第四季度数据;从每年4月起,各地按照当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送当年第一季度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人员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2013年环境统计工作部署和国控源直报工作的整体要求,及时布置开展国控源直报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门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