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适时修改的背景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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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适时修改的背景思考
发表时间:2012-08-31T09:54:18.780Z 来源:《时代报告》2012年第6期作者:薛佳美
[导读] 民族地区的各类基础设施和企业,由于基础差,缺乏市场竞争力,贷款很困难。
薛佳美(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46)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6-015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从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祖国统一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该法在颁布实施以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需要对该法进行修改。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本次修订是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本文就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背景;意义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背景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享有的自治权不能充分的行使。
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许多关于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规定,但由于一些条件的制约,有些自治权不能有效地发挥。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跟不上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使自治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二是由于相当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比较落后,多依靠国家补贴,使其地方财政的自治权不能有效地行使。
2.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配套的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
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些与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但从建立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来看,还存在着差距。而且现在尚未制定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尚未制定自治条例。
3.市场经济的改革给民族优惠政策带来冲击。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以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但有些法律和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不够重视,这就对原来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带来很大的影响。例如从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看,商业银行以利益为经营目标,有利可图才贷款。民族地区的各类基础设施和企业,由于基础差,缺乏市场竞争力,贷款很困难。
(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因。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它是一部好法,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它的一些规定与现实情况已经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修改。
第一,我国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传统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是我国经济体制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占主导的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可能从根本上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总框架。但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因此需要作出修改。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宪法修正案不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宪法》做了三次重大修改。《宪法》的三次重大修改直接关系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相关内容。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以便与《宪法》保持一致。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方得到快速发展,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与沿海地区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民族自治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体现这种加快发展的要求,就要作相应的修改。
第四,从民族立法角度看,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必要进行修改。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体系、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不完备。如原有的法律条文存在一些方面的空白和漏洞,需要加以补充;原有法律条文的个别规定不够严谨、准确,需要加以完善。因此,应从立法角度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由67条增至74条。这次修改主要包括:
1.在法律上正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述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修改后的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强调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完善了一些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原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从实施的情况看不太理想,有的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机关要求变通执行的报告置之不理,不予答复。这次修改增加了“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的内容。
3.加强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支持。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4.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对口支持。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依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5.强调各部门和地方要制定相应法规实施本法。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具体办法;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对我国更好的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有重要意义。这些意义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