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烟纸箱整理回收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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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纸箱整理回收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上海白玉兰烟草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全国烟草行业关于卷烟包装箱循环利用工作及卷烟包装箱费用结算工作的有关要求,甲、乙双方就卷烟纸箱整理回收相关事宜协商一致,拟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物流环节所产生的卷烟纸箱交由乙方进行回收,乙方根据烟草行业卷烟包装箱循环利用的有关要求进行卷烟纸箱的回收处置工作。

第二条: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2016年 1月1 日至国家局另有涉及卷烟包装箱利用工作的政策出台为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其数量

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只卷烟纸箱的整理回收费用,费用支付情况如下:

第四条: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每一结算周期(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一次卷烟纸箱整理回收费用,由乙方提供甲方结算清单,以装车返还的数量为准,双方确认后有甲方开具发票。

第五条: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在收集纸箱过程中需要注意:

(1)在卷烟卸车、仓储、搬运、拆箱和分拣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卷烟包装箱的完好无损。

(2)加强收集过程中对于卷烟纸箱的保护,降低分拣开箱损耗,避免破损、褶皱、污渍、潮湿和异味等情况。

2、乙方应按照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确保卷烟纸箱整理回收过程的严格管理。

第六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有限期内,一方违约并经对方书面要求仍未改正,持续30天以上的,守约方有权在单方面发出书面通知后解除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合同生效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合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所有经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乙方(章):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张江路1406弄49

法定代表(或

法定代表(或

授权人):

授权人):

电话:

电话:021—

61662835

传真:

传真:021—

5855946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张江支

行营业厅

账号:账号:1001194909006708387

税号:

税号:

310115630600879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210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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