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金融犯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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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 者其他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 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物的。
第52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 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裁判
被告人陈德爱犯合同诈骗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10年 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 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利用签订合同为幌子, 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形,在分析该 案件时主要需要围绕合同诈骗罪 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其与诈骗 罪、民事欺诈的区别等来梳理线 索:
1.首先,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说 。 2.其次,从相关管理部门的角度
来说 。 3.最后,从德治的角度来说。
2020
演讲完毕 谢谢观看
性质认定:即合同诈骗罪的含义 及构成要件的认定。
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德爱假借向被害人桂林 三利经贸发展公司提供近万吨硫铅锌原矿, 并与其法定代表人商讨了签订合同的具体事 宜,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均隐瞒了其并不 能履行该合同的实情,虚构了能够为被害人 提供硫铅锌的假象,让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 的认识当中,使其在被告人提出需要运费之 时支付了2万元货款,随后被告人携带该笔 货款潜逃。其主观上并无签订和履行该合同 的诚意,而是假借合同之名,骗取对方当事 人的钱财,而后逃之夭夭。由于其客观方面 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中的第四种情形, 主观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本身又是完全刑 事责任能力人,因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 诈骗罪。
金融法规案件分析
案情摘要
2008年3、4月间,被告人陈德爱与桂林三 利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英军联系,称 其能向桂林三利经贸发展公司提供近万吨硫 铅锌原矿;
同年5月30日, 被告人陈德爱与黄英军在恭城 县城茶江旅社商谈了订立合同的具体细节;
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陈德爱在贵港市与 桂林三利经贸发展公司签定了月供货量为 3000吨硫铅锌原矿的销售合同。次日,被告 人陈德爱谎称其已在恭城三江装好了4个车 的矿,需要一笔运费为由,从桂林三利经贸 发展公司黄英军手上骗取了公司预付货款人 民币2万元。
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 义签订合同的;
第53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 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 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 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 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合同是整个经济市场中最为基本 也最为关键的因素,为了杜绝此 种现象的继续发生,需要注意如 下3个角度考虑: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远 远超出了民事欺诈的界限,其骗 取预付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以后 履行合同方便的暂时拖延,也没 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与他来 说,仅仅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一个手段和幌子而已, 且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因而 不以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 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物的。
第52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 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裁判
被告人陈德爱犯合同诈骗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10年 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 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利用签订合同为幌子, 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形,在分析该 案件时主要需要围绕合同诈骗罪 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其与诈骗 罪、民事欺诈的区别等来梳理线 索:
1.首先,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说 。 2.其次,从相关管理部门的角度
来说 。 3.最后,从德治的角度来说。
2020
演讲完毕 谢谢观看
性质认定:即合同诈骗罪的含义 及构成要件的认定。
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德爱假借向被害人桂林 三利经贸发展公司提供近万吨硫铅锌原矿, 并与其法定代表人商讨了签订合同的具体事 宜,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均隐瞒了其并不 能履行该合同的实情,虚构了能够为被害人 提供硫铅锌的假象,让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 的认识当中,使其在被告人提出需要运费之 时支付了2万元货款,随后被告人携带该笔 货款潜逃。其主观上并无签订和履行该合同 的诚意,而是假借合同之名,骗取对方当事 人的钱财,而后逃之夭夭。由于其客观方面 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中的第四种情形, 主观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本身又是完全刑 事责任能力人,因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 诈骗罪。
金融法规案件分析
案情摘要
2008年3、4月间,被告人陈德爱与桂林三 利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英军联系,称 其能向桂林三利经贸发展公司提供近万吨硫 铅锌原矿;
同年5月30日, 被告人陈德爱与黄英军在恭城 县城茶江旅社商谈了订立合同的具体细节;
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陈德爱在贵港市与 桂林三利经贸发展公司签定了月供货量为 3000吨硫铅锌原矿的销售合同。次日,被告 人陈德爱谎称其已在恭城三江装好了4个车 的矿,需要一笔运费为由,从桂林三利经贸 发展公司黄英军手上骗取了公司预付货款人 民币2万元。
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 义签订合同的;
第53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 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 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 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 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合同是整个经济市场中最为基本 也最为关键的因素,为了杜绝此 种现象的继续发生,需要注意如 下3个角度考虑: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远 远超出了民事欺诈的界限,其骗 取预付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以后 履行合同方便的暂时拖延,也没 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与他来 说,仅仅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一个手段和幌子而已, 且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因而 不以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