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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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

根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组长有权对局党组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二、询问(质询)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被询问(质询)对象要填写《询问与质询登记表》,并及时报局纪检办公室备案。

三、对纪检组长的询问(质询),被询问(质询)对象要认真负责地做出书面解释和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

四、对一般情况的询问(质询),应在15日以内做出书面答复;重要问题的询问(质询),应在30日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报局纪检办公室备案。

五、对询问(质询)答复不满意的,被询问(质询)对象及有关部门须向纪检组做出说明。

七、对利用询问(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询问(质询)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八、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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